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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报深圳市利用外资奖励计划-2023年深圳市商务局鼓励跨国公司设立总部企业奖励

本次受理对象为已被深圳市商务局认定的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请符合指南规定申报条件的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按属地原则于2023年10月30日前向各辖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初审申请,于2023年11月6日前完成在线填报,并于2023年11月10日前将纸质材料提交至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我局将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审核。
发布时间:2023-10-24 11:05:50 市级   项目申报

资助方式:资助金额(600万)

组织部门:深圳市商务局

申报日期:2023-10-24 / 2023-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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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申报深圳市商务局2023年利用外资奖励计划(深圳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总部企业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总部企业办法》(深府办规〔2021〕2号)、《深圳市商务局关于〈深圳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总部企业办法〉的实施细则》(深商务规〔2022〕9号)文件精神,现启动深圳市商务局2023年利用外资奖励计划(深圳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总部企业办法)项目申报(申报指南详见附件)。

  本次受理对象为已被深圳市商务局认定的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请符合指南规定申报条件的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按属地原则于2023年10月30日前向各辖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初审申请,于2023年11月6日前完成在线填报,并于2023年11月10日前将纸质材料提交至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我局将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审核。

  特别提醒:请各申报企业尽早提交网络申请,避免临近截止时限时集中提交导致有误信息无法修改。我局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理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事宜,各企业须自主申报。

  特此通知。

  深圳市商务局

  2023年10月23日

  深圳市商务局2023年利用外资奖励计划

  (深圳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总部企业办法)

  申报指南

  一、支持领域

  鼓励和引进更多跨国公司在深圳设立地区总部和具有总部功能的机构,积极参与粤港澳大湾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

  二、设定依据

  (一)资金政策依据:

  1.《深圳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总部企业办法》(深府办规〔2021〕2号);

  2.《深圳市商务局关于〈深圳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总部企业办法〉的实施细则》(深商务规〔2022〕9号)。

  (二)资金管理依据:

  1.《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0〕2号)。

  三、支持数量和支持方式

  (一)支持数量

  有数量限制,受财政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控制,视申报情况,我局据以对资助金额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申报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二)支持方式

  事后奖励。

  (三)预算管理

  经受理审核,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纳入2024年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预算项目库储备并拨付。

  四、支持方向和支持标准

  本项目支持方向不含房地产、金融及类金融行业领域,行业划分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

  对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指年度累计金额)不低于2000万美元的跨国公司总部企业,按照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予以分档奖励。具体支持标准如下:

  (一)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2000万(含2000万)—3000万美元的,给予300万元人民币奖励;

  (二)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3000万(含3000万)—5000万美元的,给予500万元人民币奖励;

  (三)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给予600万元人民币奖励。

  五、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申报单位在深圳市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登记,已被深圳市商务局认定为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

  2.申报单位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失信惩戒,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3.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同一申报单位同一年度内不得重复享受本奖励;

  4.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诺承担违约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二)专项条件

  1.申报单位申报奖励对应的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应在《跨总办法》实施有效期内完成到资,并已全部投入至实际建设或经营项目中;

  2.申报单位申报奖励对应的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应在申报奖励的2022年度纳入深圳实际使用外资统计(以商务部口径为准,下同);

  3.申报单位2022年度纳入深圳实际使用外资统计的金额须不低于2000万美元;

  4.申报单位已通过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年检。

  5.申报单位须书面承诺在《跨总办法》实施有效期内不减资、不转内资、不注销;承诺获得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并按要求完成绩效自评工作。

  6.申报单位所属行业或经营业务涉及房地产、金融、类金融领域(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开发销售、物业管理、商业综合体运营、银证保、融资租赁、融资担保、金融科技等相关业务)的不予以资助。

  7.申报奖励对应的相关资金投入至房地产、金融、类金融领域(包括但不限于购买土地、楼房、理财产品、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等情形)的不予以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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