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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光明区人力资源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管理规程(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光明区人力资源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管理规程(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港澳青年创新创业环境、拓展港澳青年就业创业空间,吸引更多港澳青年到光明创新创业,我局在省市关于推动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高质量发展相关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实际,于2022年9月印发了《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管理规程》(以下简称《管理规程》)。经过近一年的实施,结合我区实际,现将《管理规程》予以修订,草拟了《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管理规程(修订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征求时间为9月22日-10月22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3年10月23日(不含)前通过以下方式提供意见和建议:
一、信函方式:请将书面意见邮寄至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并在信封上注明“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管理规程(修订)征求意见”字样。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光明大街408号2115(邮编:518107),联系人:龙工,0755-21389050。
二、电子邮件方式: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电子邮箱:rzjjyk@szgm.gov.cn,并在标题注明“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管理规程(修订)征求意见”字样。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
2023年9月21日
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管理规程
(修订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优化港澳青年创新创业环境、拓展港澳青年就业创业空间,吸引更多港澳青年到光明创新创业,依据《关于印发〈关于推动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函〔2021〕50号)和《关于印发〈关于推动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深人社规〔2021〕10号),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区人力资源局统筹全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工作,为“光明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牌匾的授予主体,以“优中选优、示范引领”为原则,根据资金预算和工作推进情况组织实施光明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以下简称区级基地)授牌和管理工作。
一、授牌对象
区级基地的授牌对象为在光明区内以港澳青年为重点服务对象的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小微企业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等创新创业载体(以下简称各类创新创业载体)。
二、授牌条件
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在提出申请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专门运营管理机构
1.运营单位是在深圳市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正常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2.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和规范,创业孵化项目评估准入和退出机制完善。
3.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
(二)具有充足创业场地保障
1.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创业场地保障,场所相对集中,场地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
2.产权清晰或租赁合同明确,属非自有物业的,应当保证对物业拥有3年以上使用权。
3.具有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专业设备区以及休闲活动区等公共服务设施。
(三)具有专业服务能力
1.拥有专业服务团队,专职孵化服务人员不得少于3人,创业导师1名以上。
2.具有集成化的服务能力,可以提供商事登记、税务、社保、人才政策、财务代理、专利申请、融资担保等服务。积极协助入孵的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申请各类政策扶持。
3.具有投融资服务能力,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100万元,至少有2家以上的初创企业获得投融资。
4.入驻3个月以上的在孵创业团队、初创企业不少于20个。
(四)服务港澳特色突出
1.在孵港澳创业项目或港澳企业不少于5个或占比(港澳项目或企业占所有入驻项目或企业的比重)不低于20%。
2.具备港澳对接渠道,能够保持与港澳社会团体、高校、科研院所、孵化平台载体等资源的合作交流,积极引入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团队和项目。
3.为入驻港澳青年提供居住、交通、教育、医疗、生活等综合信息咨询服务,便利港澳青年在深圳工作和生活。
三、授牌程序
已纳入省、市级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的,经申请可加挂“光明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牌匾。
其他创新创业载体条件成熟的,按照以下程序提交授牌申请。区人力资源局采用“集中受理、统一评审”方式,于每年8月底前将当年度的评分表和申报材料说明向社会公布。
(一)申报。各类创新创业载体经自评符合条件的,向注册地所在街道提出申请,街道进行初审。有关申报材料如下:
1.光明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授牌申请表;
2.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经营主体资格等材料;
3.各项说明符合授牌条件的材料。
若运营场地产业空间权属单位与政府部门签订了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的,街道需了解其监管协议执行情况。对于违反监管协议的,不得申报区级基地。
(二)组织评估。区人力资源局整理各街道推荐材料,组织专家进行材料审查、实地考察,形成复核评估意见,提出拟授牌基地名单。
(三)社会公示。在光明区政府在线将拟授牌基地名单公示7日。
(四)予以授牌。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调查不成立的,由区人力资源局授予“光明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牌匾。
(五)奖补发放。对授牌的区级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区人力资源局按每个基地30万元标准给予符合授牌条件主体一次性奖补,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场地租赁、孵化服务、购置共享设备等。同一主体先后被认定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博士创新创业载体、创业孵化基地、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的,按照不同级别[国家级、省级、市级、县(区)级]可叠加、同一级别仅就高的原则奖补。
四、基地考核
(一)区人力资源局对区级基地实施动态管理,每年开展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二)授牌满1年的区级基地,应当参加年度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基地运营情况、孵化服务能力以及日常工作管理等。
(三)年度考核流程为基地提交自评报告、街道初核、区人力资源局复核、公布考核结果。
(四)区人力资源局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发布当年度区级基地考核通知,明确考核标准和详细流程等。
(五)考核结果优秀的,给予符合授牌条件主体10万元奖补。
五、基地监管
(一)申报单位使用虚假材料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补资金的,一经查实,应当取消区级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资格、追回全部资助资金并且向社会公开。
区人力资源局将属于前款情况的申请单位和责任人员列入用人单位和个人诚信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区人力资源局建立信息统计制度,每半年对区级基地运营情况进行统计,定期通报工作情况。
各街道负责区级基地的日常巡查、监督指导、跟踪统计,引导区级基地不断完善管理服务制度和软硬件设施,确保区级基地围绕港澳青年创新创业提供专业化服务。
(三)区级基地应配合区人力资源局、街道做好数据统计、监督指导、调查研究等工作,做好服务台账并定期报送,包括基地服务港澳青年创业人数、项目孵化记录等。
(四)不配合区人力资源局、街道开展基地日常管理工作达到2次以上,以及无故不参加年度考核或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区级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资格。
(五)区级基地发生名称变更或者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变化的,应当在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有关情况向区人力资源局报告。区人力资源局组织实地核查后,符合本规程要求的,予以变更;不符合本规程要求的,取消区级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资格。
(六)申报单位因使用虚假材料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补资金被取消区级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资格的,五年内不得申报区级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
六、其他事项
(一)港澳企业是指在光明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合法经营的由港澳人士或港澳企业投资的工商注册主体。
(二)港澳人士是指香港、澳门居民中无外国居留权的中国公民。港澳高校毕业的内地居民参照适用。
(三)由政府主导建设运营的孵化载体,由相应的主管部门提供推荐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授牌,但不享受奖补政策。
(四)本规程自2023年 月 日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