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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联合体】福田区创新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
福田区创新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深圳市培育发展未来产业行动计划(2022—2025年)》等国家、省、市、区关于建设创新联合体相关决策部署,进一步激励福田区企事业单位加大基础研究投入,加快产学研深度融合,高质量推进创新联合体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支持的创新联合体应符合福田区“8+3”产业集群培育发展行动计划以及福田区现代产业体系中长期发展规划等要求。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三条【认定原则】开展创新联合体认定管理工作遵循依法依规、科学规范、鼓励创新原则,坚持企业申报与专家评分相结合,按照量化评分方式科学认定创新联合体。
第四条【基本条件】 牵头单位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牵头单位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和统计关系均在福田区,注册成立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等法人机构;
2.牵头单位主要聚焦半导体与集成电路、生物医药、软件和信息服务、量子信息、区块链以及区政府重点引进企业等,原则上应为行业龙头企业或知名科研院所,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深圳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或国内外知名科研院所等法人机构;
3.牵头单位具备整合产业链上下游优质企业、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单位的能力,具备从事联合攻关、协同攻关的全职科研人员及相应的软硬件条件;
4.牵头单位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近两年的年平均研发投入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
5.创新联合体首席技术负责人必须为牵头单位的全职在职人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第五条【评价指标】创新联合体认定采取专家评分方式,分别对牵头单位、参与单位情况、创新联合体建设运营方案进行综合评价。
(一)牵头单位及参与单位综合评价指标如下:
1.牵头单位具有清晰明确的业务方向和成熟的商业模式,近两年的年平均营业收入或研发投入资金指标良好;
2.联合体成员单位近三年承担深圳市级及以上技术攻关或创新载体项目;
3.联合体团队成员具有丰富的研发经验,鼓励科研经验丰富的高水平科研人员参与研发;
4.联合体成员单位重视基础领域研究,已累计取得相关发明专利或在SCI等核心期刊以第一作者单位发表论文或积极参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制定,且在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名前三名;
5.联合体成员单位具有较好的研发基础条件,具备进行研发设计、协同攻关的能力,有必要的科研仪器、设备;
6.参与单位原则上应为注册满一年以上的法人机构,且技术能力良好。
(二)创新联合体建设运营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简介、项目实施的背景和意义、技术发展趋势及国内外发展现状、项目主要研究内容、项目预期目标、项目实施方案、现有的工作基础和条件、研发团队等内容,并重点评价以下专项指标:
1.创新联合体具有清晰的研究定位和目标,研究领域应与主营业务方向相同或相近;
2.创新联合体研究方向属于国内外技术前沿方向,研究内容具有科学性、前瞻性、创新性;
3.创新联合体具有明确、可量化的经济指标、学术指标及技术指标等绩效指标;
4.创新联合体牵头单位与参与单位签署正式合作协议,并明确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的研发内容分工、知识产权分配等内容。
第六条【限制申请】 牵头单位仅限申报1个创新联合体项目,参与单位限参与不超过2个(含)创新联合体项目。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申报材料受理】牵头单位向区科技创新局(下称“区科创局”)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区科创局组织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及现场核查。相关认定材料包括:
1.福田区创新联合体认定申请表(盖章);
2.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3.信用报告(自行在“信用中国”下载打印,且报告日期在申报日前的一个月内)交原件(盖章);
4.经备案的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5.申报认定时经备案的近两年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审计报告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6.创新联合体建设运营方案(盖章);
7.牵头单位与参与单位合同书交复印件(盖章);
8.全职人员劳动合同或社保证明交复印件(盖章);
9.相关人员职称证书交复印件(盖章);
10.其它必要的材料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第八条【专家评审】区科创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集中评审。
第九条【认定结果公示】区科创局对评审结果进行审议,审核通过后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及具有涉密性、敏感性的项目除外。公示无异议的,由区科创局按照政策给予支持。
第四章 实施过程
第十条【统一授牌】 通过认定后,区科创局予以统一授牌。
第十一条【监管协议】 通过认定的创新联合体需由牵头单位与区科创局签订书面监管协议并遵守相关承诺。
第十二条【首席技术负责人】 创新联合体由牵头单位指定一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专职科研人员担任首席技术负责人,负责技术攻关、日常管理和资源对接。
第十三条【经费使用范围】 创新联合体经费只能用于设备费、人力资源费、科研材料及事务费和其它经营性费用等各项与创新联合体相关的必要支出,不得用于股权投资、股票、债券或其它任何形式的投资活动以及其它与研发经营无直接关系的支出。
第五章 验收阶段
第十四条【项目期限要求】 创新联合体建设期一般为两年。建设期满后,由牵头单位向区科创局提出考核验收申请,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经济、学术、技术等指标无法完成的特殊情况可延期一年申请验收考核,但需要出具书面的延期验收说明并加盖牵头单位及参与单位公章提交区科创局批准。对建设期满(含延期期限届满)后半年内未申请延期验收且拒不申请验收的,撤销其创新联合体称号。对提前完成监管协议要求任务或建设期内获得与创新联合体高度相关的市级(含)以上技术攻关或创新载体项目立项的,可申请提前验收,并可在下一年度继续申请创新联合体项目。牵头单位在建设期内应每年向区科创局提交一份包括但不限于科研情况、技术进展、发明专利、资金使用等情况的年度绩效报告。
第十五条【验收材料受理】 牵头单位向区科创局提交相关验收材料,区科创局组织对验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及现场核查。相关验收材料包括:
1.认定为区创新联合体的相关证明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2.建设期内取得的专利、论文、标准等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3.经备案的建设期内财务审计报告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4.经备案体现建设期内创新联合体项目投入的专项审计报告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5.能够证明创新联合体成果的相关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6.创新联合体项目验收报告(盖章)。
第十六条【项目验收】 区科创局组织符合条件的专家对创新联合体建设运营情况进行评审验收。验收的结论分为合格、结题和不合格三种。
(一)经专家综合评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验收“合格”:
1.项目达到研究目的,按期按质完成监管协议约定研究内容和指标的;
2.验收专家组认为虽未完成监管协议约定指标,但在资助项目相关领域有重大突破或者重大代表性成果的。
(二)经专家综合评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验收“结题”:
1.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监管协议的学术、技术及经济等指标无法完成,但已按监管协议相关要求开展研发工作,履行勤勉义务的;
2.验收专家组认为虽未完成监管协议约定指标,但在资助项目相关领域有较大突破或者较大代表性成果的。
(三)经专家综合评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验收“不合格”:
1.项目实施期间未开展实质性研发活动的;
2.未达到验收“合格”及“结题”标准的;
3.提供的验收材料、数据存在抄袭、弄虚作假、违反科研伦理要求等科研诚信问题的;
4.其它验收不通过的情形。
第十七条【验收结果公示】 区科创局对专家组验收结果进行集中审核,审核通过后应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及具有涉密性、敏感性的项目除外。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区科创局按照政策进行支持。
第十八条【项目验收支持】 项目验收后,支持资金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一)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综合验收为“合格”且牵头单位和首席技术负责人无不良科研信用记录的,按照相应政策给予验收资金支持。
(二)项目验收结论为“结题”的,不再给予验收资金支持,且牵头单位原则上应在验收结果公示后30个工作日内退回认定支持资金中经专项审计的结余部分。
(三)项目验收结论为“不合格”的,不再给予验收资金支持,且牵头单位应在验收结果公示后30个工作日内退回认定支持资金中经专项审计的结余部分和使用不规范资金及利息。逾期未验收且无书面理由说明的,视同验收“不合格”并按照本条处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 区科创局根据职责和工作需要,按照一定比例对创新联合体开展监督检查。区科创局将监督检查及项目验收情况作为创新联合体牵头及参与单位申请区产业资金补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异常检查】 对验收过程中收到有关项目举报、信访的,经核实后,由区科创局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重整撤并】区科创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创新联合体运行状况,可在科学严谨论证基础上对创新联合体进行重组、整合、撤销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材料弄虚作假行为处理】 创新联合体的各单位对验收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采取相应措施追回全部支持资金,且在查实后五年内不得申请相同或相似政策支持,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不配合资金追回行为的处理】 未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退回支持资金的,区科创局将通过司法途径追缴支持资金。
第二十四条【专家法律责任】 在认定及验收中,专家组成员出现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终止或者取消其参与创新联合体各项工作的资格;视情况撤销专家组已作出的相关结论,重新组织相关评审工作。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主管部门法律责任】 区科创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实施效力】本办法中提到的近两年,共分为两类:涉及需审计、财务核算的,按照申报之日前两个会计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计算。不涉及审计、财务核算,按照申报之日前24个月计算。牵头单位、参与单位存在其自身或主要成员依法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被实施失信惩戒措施的,不得根据本办法申请支持。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由区科创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