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申报深圳市会展业发展扶持计划-2022年度及2023年1-6月市外国内展资助项目申报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发布会展业发展扶持计划建设国际会展之都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本地展会做大做强,根据《深圳市关于建设国际会展之都的若干措施》(深商务规〔2022〕3号)、《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0〕2号)、《〈深圳市关于建设国际会展之都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修订)》(深商务规〔2023〕3号)等有关规定,我局现启动会展业发展扶持计划建设国际会展之都项目申报工作。
请各单位按照《深圳市商务局会展业发展扶持计划(2022年及2023年1-6月新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展会扶持项目)申报指南》、《深圳市商务局会展业发展扶持计划(2022年及2023年1-6月专业展会培育期资助项目)申报指南》、《深圳市商务局会展业发展扶持计划(2022年及2023年1-6月展会及机构参加认定认证奖励项目)申报指南》、《深圳市商务局会展业发展扶持计划(2022年及2023年1-6月举办国际性会议资助项目)申报指南》、《深圳市商务局会展业发展扶持计划(2022年及2023年1-6月市外国内展资助项目)申报指南》(见附件)规定的申报条件、申请材料、受理时间等要求,认真准备申报材料,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完成申报,我局将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审核并拨付补贴资金。
特此通知。
深圳市商务局
2023年8月29日
深圳市商务局会展业发展扶持计划(2022年度及2023年1-6月市外国内展资助项目)申报指南
一、支持领域
对组织参加市外国内展会的给予展位费、装修费、配套经贸活动费、承办费等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政策依据:
1.《深圳市关于建设国际会展之都的若干措施》(深商务规〔2022〕3号)
2.《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建设国际会展之都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修订)》(深商务规〔2023〕3号)
(二)管理依据:
《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0〕2号)。
三、支持数量和支持方式
(一)支持数量
有数量限制,受财政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控制。视申报情况,我局据以对资助(或奖励)金额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申报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资助(或奖励)金额以万元为单位按照舍尾法确定。
(二)支持方式
事后资助。
四、申报条件
(一)基础条件:
申报单位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2.申报单位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3.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诺承担违约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4.申报单位未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
5.同一项目市、区资助合计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
(二)专项条件:
1.展会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已列入《深圳市商务局2022年度市外国内展会组团参展项目计划》的;(2)2023年1-6月期间组团参加商务部、广东省商务厅主办的市外国内展会;(3)2023年1-6月期间组团参加由省部级党政机关举办且展会主题符合我市“20+8”产业布局的市外国内展会;(4)2023年1-6月期间组团参加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市外国内展会组团参展任务。
2.参加商务部、广东省商务厅主办的市外国内展会项目的,组展单位须取得市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支持组团参展意见;参加由省部级党政机关举办的市外国内展会的,且各产业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创新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认为确有必要组团参展的,组展单位须取得对口产业牵头部门出具的支持组团参展意见;已列入《深圳市商务局2022年度市外国内展会组团参展项目计划》、且在2023年5月12日之前完成参展的,无需相关产业牵头部门出具支持意见。
3.参与组团的参展企业均须为在深圳市注册登记的企业,且在参展后至申报日期前取得订单合同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0%;
4.每个组团参展项目组团参展企业不少于10家,展位数不少于15个标准展位或组团展位面积(含中心展台)不低于135平方米,其中中心展台原则上不超过6个标准展位或不超过组团展位面积的20%(展会主办方有具体要求的,按文件要求执行);
5.配套经贸活动应以促进我市企业与国内外市场交流合作或推介我市营商环境为主题,参加人数不少于50人,且参加单位中外地单位占比不低于50%;
6.除已列入《深圳市商务局2022年度市外国内展会组团参展项目计划》项目外,每个组展单位申请的组团参展项目不超过3个;
7.展会举办地点不属于我市帮扶合作地区。
五、支持标准
对组团参展的展位费、装修费、配套经贸活动费、承办费等给予资助,每个项目资助上限80万元。各项费用具体支持标准如下:
1.展位费:对组展单位实际承担的中心展台展位费(包括展馆管理费、展具租赁费、电费等费用,下同)给予100%资助;对其他展位按展位费的50%、每个参展企业最多资助3个标准展位的标准给予资助。
2.装修费:对为展示深圳展团形象而进行的中心展台统一搭建装修费给予资助,标准为每标准展位不超过15000元(展会主办部门有具体要求的,按文件要求执行)。
3.配套经贸活动费:对在组团参展期间举办经贸合作交流洽谈会或推介会等配套经贸活动给予资助。资助内容为场地租金、会场布置及管理费用、设备租赁费用、宣传资料制作费用等,标准为15万元/场,据实核定。
4.承办费:对组展单位组团劳务费、办公费用等给予资助。实际组团参展企业10-20家的,资助承办费5万元;20家以上的,资助承办费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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