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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装电梯补贴细则】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福田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深圳市福田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规定》(深规土规〔2018〕9号)、《深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深府办函〔2022〕43号)、《深圳市福田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方案》、《深圳市福田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工作指引 》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的补贴范围为福田区辖区范围内既有住宅,符合《深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规定》要求,在2025年12月31日(含当日)之前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以生效日期为准)的加装电梯项目,包括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加装电梯项目。此前已享受过相关政府资金补贴的加装电梯项目,应予扣除已补贴金额。
第三条 福田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贴坚持先建后补、共同协商、自主申请、集中申报、统一拨付的原则。
第四条 补贴标准为按照加梯住宅的楼层数予以补贴,其中七层及七层以上35万元/台、六层32万元/台、五层29万元/台、四层26万元/台。
第五条 在加装电梯完成规划验收、与专业机构签订运维托管协议后,加装电梯单元的申报业主应授权委托1名自然人或出资人、电梯安装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运维企业等单位为申请人,向属地社区工作站递交申请材料。
第六条 申请人须向属地社区工作站提交以下材料:
(1)《福田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贴申请表》(附件1,原件);
(2)加装电梯意愿征集表或业主同意加装电梯的证明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3)申报业主的身份证明、权属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和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签名加手印)、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4)《福田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贴使用计划协议书》(原件);
(5)加装电梯项目发票等财务凭证;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7)《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8)《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等验收相关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9)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10)电梯运行维护托管协议、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
(11)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等。
若加装电梯审批和验收相关工作的政策发生变动,按照新规定执行,申请材料相应调整,具体由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加梯办”)另行通知。
第七条 属地街道办事处于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7月1日至10月31日组织社区工作站接收申请材料,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核。
审核通过的,属地街道办事处组织社区工作站在加装电梯所在的小区、单元等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补贴金额、补贴接收账户户名等信息,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收到的异议,街道办事处进行核实并处理。审核未通过的,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引导申请人进行补充完善。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定期将补贴申请资料统一申报至区加梯办。
第九条 区加梯办组织有关单位对申请材料及补贴资格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在区住房和建设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加建电梯的时间、地点、申请人、财政补贴数额等信息。
第十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已妥善处理的,区加梯办统筹将全区加装电梯财政补贴申请纳入区住房和建设局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区住房和建设局核准后向区财政局申请财政资金,资金下达后将补贴发放至《福田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贴申请表》载明的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资金补助资格,相关费用自行承担:
(一)电梯加装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且造成人员伤亡的;
(二)建设、验收过程中,对于相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拒不整改或两次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三)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隐瞒事实骗取补贴的;
(四)补贴资金用于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无关支出的。
第十三条 区住房和建设局、区财政局、各街道办事处应结合实际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有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国家规定进行处理,并按规定收回资金;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解释。实施后,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8 月17 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