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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管理】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各有关单位、人士:

  为加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行为,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我局起草了《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建议,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3年8月1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反馈至我局。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

  2023年8月4日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行为,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更好发挥财政资金在全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中的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8〕120号)、《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深汕特别合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我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管理,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目录清单制,目录清单内的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本办法。专项资金目录由资金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初预算前提出,报区财政部门汇总发布目录清单。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包括专项资金名称、主管部门、设立年限、资金规模、绩效目标、主要用途等内容。专项资金目录清单一经确定,年度执行中原则上不作调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目标明确、绩效优先、标准科学、管理规范、公正透明、厉行节约的原则。专项资金应当按规范程序设立,并根据资金绩效进行调整、管理和动态统筹。

  第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的审核、评价应确保标准科学、规范公开。项目审核、评价意见应向申报单位(即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反馈。

  第六条 资金主管部门的专项资金预算应与部门预算同步编报,并落实到具体项目,在部门预算批复后应达到可执行状态。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突发类事项的,在预算编报阶段可以不落实到具体项目。以各级财政资金投入为主的项目,原则上不给予财政专项资金扶持。同一事项不得重复扶持。

  第七条 资金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对专项资金形成的国有资产和国有权益加强管理,分类核算,保证国有资产和国有权益安全完整。

  第八条 专项资金应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财政部门、专项资金主管部门按职责建立专项资金生命周期绩效管理制度、年度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制度和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管理制度。

  第二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九条 区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统筹协调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起草区本级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指导资金主管部门制定具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负责对专项资金设立、续期、调整、撤销等事项进行前置性审核;

  (三)负责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的汇总、编制、调整和发布;

  (四)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部署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组织绩效目标申报,审核续期、调整绩效评价报告,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

  (五)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条 资金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管理执行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或参照市级部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程序,严格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管。适时修订完善已印发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二)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续期申请,开展续期、调整绩效评价,清理期满退出或者被撤销的专项资金,编制本部门专项资金目录和预算,提出专项资金调整意见,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

  (三)负责实行专项资金项目从申报指南(通知)发布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资金退出的全周期管理;

  (四)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受理并审核具体项目申报,办理资金拨付,组织专项资金项目验收,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并配合区财政部门开展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

  (五)负责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开展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六)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一条 其他部门(个人)职责:区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申报单位应对申报事项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并配合资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完成相关统计、监督、检查工作,承担专项资金使用责任。

  受资金主管部门委托的专业机构、中介组织、依法确定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定机构”)等,按约履责,并按规定做好相关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三章 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政策依据。专项资金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或国家、省、市和我区有关政策要求,符合上级和区党工委、区管委会决定部署,符合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及公共财政投入方向;

  (二)具有明确的主管部门。原则上每项专项资金明确一个资金主管部门,避免多头管理,确需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资金主管部门的,应当确定一个牵头部门;

  (三)具有明确的存续期限。专项资金首次设立期限不超过5年,确需续期的,每次续期期限不超过5年;

  (四)具有明确的管理要求。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资金规模、支持对象、支持范围、支出标准和具体用途等设置科学、合理,满足预算管理要求和财力保障可能;

  (五)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用途相同的专项资金;

  (六)符合市场规律。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按以下程序设立:

  (一)资金主管部门应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必要时资金主管部门可组织专家论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面向社会接受公开申报的专项资金要通过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要以正式文件(含公平竞争书面审查结论)向区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区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设立申请进行前置性审核,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专项资金的设立依据、规模、期限、具体用途、支持对象、支持范围和绩效目标提出审核意见;

  (三)经区财政部门审核符合设立条件的,由资金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按照程序要求报区管委会审议;

  (四)区管委会审议批准后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纳入专项资金目录清单。

  设立专项资金应当专题研究,专文申请,不得在其他文件中附带提出设立专项资金的申请。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经区管委会批准设立后,由资金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具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按程序报区管委会批准后公布施行。资金主管部门要对专项资金申报指南(通知)发布、项目申请、受理、评审、验收、资金拨付、监督管理、绩效管理等事项进行规范。

  资金主管部门制定的具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各项制度规范要简明扼要,面向社会接受公开申报的专项资金,在制定制度规范时应杜绝过度复杂、流程繁多等情况,注重简明扼要、操作性强、易于理解。

  第十五条 资金主管部门应在存续期届满1年之前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和专项审计,并将评价和审计结果报区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 资金主管部门研究认为专项资金确需续期的,应于期限届满6个月之前按照专项资金设立程序向区财政部门提出续期申请,并提交绩效评价报告。区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资金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按程序报区管委会审议。

  在专项资金存续期间,需对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使用范围进行变更、增加的,资金主管部门应按照专项资金设立程序向区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绩效评价报告。区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资金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按程序报区管委会审议。属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内的调整按其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经批准续期或调整的专项资金应当及时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于批准后的首个年份起生效以及安排资金预算。

  第十七条 资金主管部门应根据存续期内的绩效评价、审计结果等情况对专项资金进行不定期清理。

  专项资金连续两年预算支出执行进度较慢、或绩效评价结果与原设立的绩效目标任务差距较大的,应当压缩资金规模。

  存续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金主管部门应当申请撤销该专项资金,区财政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由资金主管部门报区管委会审议:

  (一)专项资金设立的目标已完成,或者因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发生变化、目标不符合现实需要或者已不存在的。

  (二)专项资金设立依据已被废止的。

  (三)在监督检查、专项审计或者绩效评价中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

  (四)其他需要撤销的情况。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到期退出制度。专项资金存续期限届满不再续期或被撤销的,财政部门不再安排资金预算,资金主管部门应会同区财政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的清理回收等必要的后续管理工作。

  第四章 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编制

  第十九条 资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年度预算编制程序,结合上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下一年度任务目标、绩效目标,提出本部门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并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在编制年初预算前报送区财政部门。

  区财政部门结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专项审计和绩效评价结果等资料,对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需求提出审核意见,汇总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并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

  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编制完成后,如因新增专项资金、调整资金规模等原因需要调整,按照本条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整。未按规定程序报批,不得在政策性文件、工作会议及领导讲话中,对专项资金新增设立、增加额度事项作出规定或要求。

  第二十条 资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规定,以执行为导向,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根据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编报专项资金预算,纳入本单位部门预算。未列入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的,不安排预算。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年度收支预算由区财政部门同步按照部门预算审核流程进行审核,编入年度财政预算草案。

  第二十二条 资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项目前期论证与评估,细化年初预算编制,除用于突发类事项的专项资金外,未明确到具体预算项目的不得纳入财政预算,着力提高专项资金的年初预算到位率,确保预算尽快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在各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资金主管部门如需对专项资金的具体细化项目间的资金额度进行调剂,须报区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调剂;资金主管部门对当年难以支出或绩效目标无法实现的资金应及时向区财政部门提出,根据区财政部门工作安排进行动态统筹;专项资金结余年终统一收回财政。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年度经费使用完毕后,资金使用单位应及时对专项资金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开展财务决算,并报送区财政部门。

  第五章 专项资金项目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实行项目管理,资金主管部门应组织项目申报、做好项目储备、进行项目审核并按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七条 面向社会接受公开申报的专项资金,资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相关依据,制定申报指南(通知)并按规定提前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指南(通知)应当明确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用途范围、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通知)规定的要求和条件。

  (二)项目计划或者实施方案切实可行,项目预期效益或者绩效目标明确清晰、合理、可考核。

  (三)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区级财政专项资金,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标明并注明原因。

  (四)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项目审核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核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合规性、项目可行性以及预算绩效目标设立等情况。对于专业性较强的项目,资金主管部门应组织专业机构进行评审。

  (二)严格资质核查,资金主管部门或专业机构应当按照《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对申报单位和项目进行核查,申报单位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资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专项资金失信惩戒管理制度,加强与其他资金主管部门沟通衔接,及时共享申报诚信情况。

  (三)审核独立科学,涉及专业机构评审的专项资金,资金主管部门应当保证专业机构对专项资金项目审核的独立性,专业机构应当完善内控制度,制定审核办法,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保证专项资金项目审核客观科学、公平公正。

  (四)专项资金申报审核中的其他要求,需在具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做出清晰、明确、可执行的规定,并遵照执行。

  第三十条 资金主管部门应当在部门预算报送区财政部门前组织完成专项资金项目审核,编制项目年度收支预算; 在根据财政部门下达预算编报控制数,按规定格式和要求将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随同其部门预算草案再次报送区财政部门前,对申报单位为预算管理单位的,通知其按要求编入单位部门预算。

  第三十一条 资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收集储备、分类筛选、择优排序后编报部门预算。

  第三十二条 专项资金应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量入为出。除另有规定外,专项资金一律不得计提管理费、会议费、工资福利经费、办公经费等一般行政运行经费以及原定方向外的其他经费用途。

  第三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资金主管部门应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及相关政务平台上公开如下信息:

  (一)具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申报指南(通知),包括申报条件、涵盖范围、符合条件的对象、审批单位、经办部门、经办人员、查询电话等内容。

  (三)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专项资金名称和类别、项目名称、申报单位名称、分配金额、项目简介、绩效目标等。对未立项的项目应告知申报单位不通过的原因。

  (四)投诉受理以及处理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内容。

  (五)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专项资金相关信息确因保密需求无法公开的,按照国家保密制度办理;非面向社会接受公开申报的专项资金按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予以公开;如部分专项资金未包含上述所有程序对应内容,可根据实际包含内容做相应公开。

  第三十四条 对需验收的项目,资金主管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后组织对项目的验收工作,应对验收要求、完成时限等明确规定并及时组织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总结和评价。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三十五条 资金主管部门应做好事前绩效评估。设立专项资金前,应对新出台政策开展事前绩效评估,重点论证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并形成绩效评估报告,加强事前绩效评估结果运用。

  第三十六条 资金主管部门要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在专项资金设立时应设置绩效总目标,在各年度预算编制阶段应设置年度绩效目标,并及时向区财政部门报送绩效目标申报表格等材料,预算绩效目标作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绩效运行监控和事后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资金主管部门要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在专项资金执行过程中,对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对预算绩效目标偏离、无效或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八条 资金主管部门要及时开展绩效评价和结果运用。每个预算年度终了,以及专项资金续期、调整、退出时均要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对照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检查资金的执行情况和使用效益。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整改落实。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及时向区财政部门报送。

  第三十九条 区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检查专项资金绩效运行监控情况,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工作。

  区财政部门对资金主管部门绩效管理各环节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单位整改落实,重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审核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支出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区审计、财政和资金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机关、企事业单位、组织及个人,发现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区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四十一条 申报单位、专业机构、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等在专项资金的申请、评审、使用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或协助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资金主管部门按照市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申报单位虚假申报骗取专项资金,以及申报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由资金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并会同区财政部门收回专项资金。

  区财政部门、资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职责的,按照有关财经纪律和《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06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参照《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凡此前我区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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