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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深圳市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开征求《光明区关于打造高品质产业空间促进优质项目落地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深圳市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开征求《光明区关于打造高品质产业空间促进优质项目落地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盘活空间、提质增效、集约发展”的工作部署,围绕打造世界一流科学城和深圳北部中心的总体目标,为企业提供一批高品质、可预期、低成本的产业空间,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市、区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光明区实际,我局于2022年6月研究起草并印发了《光明区关于打造高品质产业空间促进优质项目落地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规范性文件,现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对《若干措施》予以修订。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根据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规定,现就该修订文件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公示期内(2023年8月3日起至9月2日止),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光明区光侨路23号4楼(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产业空间保障科收),联系人:李工,联系电话:0755-8821283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工作邮箱gxjxjy@szgm.gov.cn,并请附上联系方式和单位名称。
深圳市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8月3日
光明区关于打造高品质产业空间促进优质项目落地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产业空间是实体经济发展的基础和保障。为进一步加快筹集建设一批高标准、低成本的高品质产业空间,保障优质实体经济企业发展空间需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吸引和留住更多优质企业扎根光明做大做强,推动打造产业集聚度高、支撑带动力强、竞争力显著的优势产业集群,根据《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打造制造强市若干措施》(深府规〔2021〕1号)、《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8号)等文件,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建设高标准产业空间
(一)支持建设高标准厂房。对在新型产业用地(M0)上采用《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4号)中工业区块线内厂房建设标准新建的项目,按厂房建筑面积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给予项目产权主体最高2000万元奖励。
对在普通工业用地(M1)上采用《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4号)中工业区块线内厂房建设标准新建的项目,厂房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超70%的,对超出部分按厂房建筑面积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给予项目产权主体最高2000万元奖励。
(二)支持建设特色产业园。对按照光明区相关建筑设计标准中厂房建设刚性指标新建的项目,按照厂房建筑面积120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给予项目产权主体最高2400万元奖励;对按照本条厂房建设鼓励性指标新建的项目,按照厂房建筑面积150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给予项目产权主体最高3000万元奖励。
(三)支持建设定制厂房。鼓励产业空间产权主体定制建设符合企业生产工艺需求的厂房。项目建成后,企业按照前期签订的定制协议入驻园区的,按照该企业实际租赁厂房建筑面积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给予项目产权主体最高2000万元奖励。
(四)支持建设满足特殊需求的厂房。支持建设满足特殊需求的厂房。对按《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4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建筑设计规则>局部条款修订的通知》(深规土〔2022〕1号)等规定新建的产业项目,因生产工艺需要建设特殊层高非单层厂房,首层层高大于6米不超过8米,或二至六层部分层高大于5.4米不超过6米,或七层及以上部分层高大于4.5米不超过5.4米,经特别申报并专题论证和承诺不改变使用功能,且取得产业主管部门确认的,可不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二、支持提升产业空间品质形象
(五)支持园区开展综合提升。对建筑面积超5万平方米的园区按照光明区旧工业区综合提升相关规定,以厂房层高、荷载等为重点进行改造提升的,按实际费用的50%一次性给予园区运营主体最高3000万元奖励。
(六)支持园区完善配套设施。支持园区增加不超过现状建筑面积15%的电梯、连廊、平台等辅助性公用设施。对园区运营主体新建公用污废处理、特气站等产业配套设施,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按其实际建设费用的30%一次性给予园区运营主体最高500万元奖励。
(七)支持园区建设集体食堂。对实际使用功能以生产制造为主的建成园区,按规定新建或改建面积超800平方米集体食堂的,一次性给予园区运营主体60万元奖励。
(八)支持园区提升环境形象。对按照市、区相关规定开展园区垃圾分类,实施园区增绿补绿,并通过公共文明卫生测评考核的园区,授予光明区卫生文明产业园荣誉称号。
三、支持提升产业空间运营管理水平
(九)支持园区专业化运营。对成立或引进专业运营管理机构,提升园区运营管理水平及综合竞争力的园区,可参与光明区专项招商推介活动,并对接市、区拟引进的重点产业项目。
(十)支持园区组建服务专班。对组建招商、统计专班对接政府部门,积极配合区政府招商引资并按要求完成“光明招商网”信息采集、填报及更新工作的园区,一次性给予园区运营主体最高50万元奖励。
(十一)支持园区打造特色产业园。对产业发展规划清晰、产业主导方向明确、产业集聚度高、运营制度规范的园区,授予光明区特色产业园荣誉称号。
(十二)支持园区数字化转型。鼓励园区建设工业互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5G应用场景等配套信息设施,推动园区数字化转型,提升智慧化服务水平。对经省级、市级部门认定的数字化特色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园区运营主体100万元、50万元奖励。
四、稳定产业空间使用成本
(十三)加大低成本空间供给。鼓励区属国有企业参与城市更新“工改工”项目、社区返还产业用地项目合作开发,定制化建设符合区重点产业项目生产工艺需求的工业厂房,并以先租赁后转让或准成本价分割转让予区重点产业项目。
鼓励社区股份公司引入区属国有企业合作开发自有产业用地,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按照光明区扶持社区股份公司发展的相关政策给予奖励。
(十四)大力稳定租金价格。区属国有园区和社区集体园区原则上应执行租金参考价,上述园区新引进产值(营收)超3亿元的企业原则上应签订3年以上租赁合同。
鼓励区属国有企业统租社区集体园区和社会园区,并按“成本+微利”方式进行租赁运营。
产业用地提容项目可出租部分的租金价格原则上应按租金参考价执行。
(十五)加大优质企业租赁补贴。对注册地新迁入光明区且在区内未取得自有产业用地的企业,上年度产值(营收)超1亿元,租赁补贴标准为15元/平方米/月;上年度产值(营收)超5亿元,租赁补贴标准为20元/平方米/月。单家企业补贴面积最高2万平方米,连续补贴3年。
对区内存量企业因扩大产能新租赁厂房的,可参照前款予以租金补贴。
(十六)加大优质企业购房补贴。对注册地新迁入光明区并在区内未取得自有产业用地,且上年度产值(营收)超3亿元的企业,购买区内新建可分割转让的厂房(不含配套用房及政策性产业用房)建筑面积达1万平方米并承诺所购厂房5年内不对外租售的,按总成交价的10%,分三年给予企业累计最高3000万元补贴。
五、促进产业空间提质增效
(十七)支持园区提质增效。园区自主新引进的区外产值(营收)超1亿元的企业,其总产值(营收)超15亿元,且单位面积产出率(按计容建筑面积核算)超2万元/平方米的,按新引进企业年度总产值千分之一,给予园区运营主体最高1000万元奖励。
(十八)支持留住优质企业。对因城市更新或土地整备等连片产业空间筹集而腾挪搬迁的区内“四上”企业或国高企业,按企业搬迁后在光明区实际新租赁面积25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给予企业最高100万元补贴。
六、附则
(十九)申请单位原则上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在光明区依法经营;
(2)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守法经营、诚实守信;
(3)不存在违反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相关规定的情形。
(二十)资金保障。本措施的奖补资金在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受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二十一)本措施与光明区工业投资和技改奖励等其他同类措施,由企业按择优不重复的原则自主选择申报。
(二十二)本措施第(一)至(四)款奖励对象为通过工业用地提容、城市更新“工改工”及社区股份公司自有产业用地合作开发方式新建产业项目的权利主体。
(二十三)本措施中“以上”“不超过”“超”等表述均包括本数。
(二十四)申报奖励的园区内无“散乱污危”企业。
(二十五)本措施自**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由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