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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专项资金事前资助项目事中监管和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专项资金事前资助项目事中监管和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局财政专项资金事前资助项目事中监管和验收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专项资金事前资助项目事中监管和验收管理办法》,现予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7月14日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专项资金事前资助项目事中监管和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财政专项资金事前资助项目的事中管理和验收工作,参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专项资金事前资助项目事中监管和验收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使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资助资金)的事前资助项目进行事中监管和验收管理的相关工作。
国家和省事前资助项目的监督管理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无具体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涉密项目按照涉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事前资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资助资金采用事前直接资助方式,按照项目合同或批复文件等文件确定的项目总投资、建设内容、建设周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资助资金使用范围、技术指标、经济效益等考核指标,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事中监管和验收管理的受资助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事中监管,是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从项目立项至项目单位正式提交验收申请期间对项目建设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验收管理,是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项目单位承担的受资助项目的建设内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资助资金使用合规性、项目经济与社会效益等进行考核评价并出具结论。
第六条 事中监管及验收管理的主要依据是项目合同或批复文件(以下统称项目合同)、其他立项(备案)文件等对事中监管和考核指标进行规定的文件。
第七条 事中监管和验收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注重质量、高效务实、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的事中监管和验收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承担事中监管、验收、审计等专业化服务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是事中监管和验收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事中监管和验收管理制度,按规定开展事中监管及验收管理工作;
(二)受理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变更、结项、撤项等申请;
(三)督促项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提请项目验收;
(四)对项目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进行初审,组织项目验收工作;
(五)组织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考核;
(六)审核验收意见并作出验收结论;
(七)收回验收不合格、结项、撤项等情形的项目单位相应的资助资金及孳息;
(八)对提供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托事项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九)与事中监管、验收管理及收回资助资金等工作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事中监管及验收管理的服务机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接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委托,按照事中监管和验收管理的工作相关要求,配备专职人员和必要设备;
(二)制定事中监管或验收工作方案,按照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组织专家组开展委托的工作事项;
(三)组织专家依法合规开展事中监管或验收工作;
(四)及时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告委托事项开展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法问题;
(五)根据实际需要,配合开展涉及委托工作内容的审计、检查和调查工作;
(六)依据委托协议约定应当由服务机构负责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可以组织会计师事务所依照执业准则对项目投资完成情况、资助资金使用合规性等方面开展审计。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照项目合同等规定要求完成项目建设工作;
(二)在规定时限内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建设内容变更、结项或撤项等申请资料;
(三)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完成事中监管工作,按时报送项目建设情况;
(四)对报送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五)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开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审计等工作;
(六)存在违规违法情形的,承担相应责任并主动配合退回资助资金及孳息;
(七)对项目资料进行归档;
(八)依据项目合同等文件规定应当由项目单位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事中监管
第十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项目合同确定的项目进度拨付资助资金,按项目合同规定中期评估时间及考核要求,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每三个月(自然月,下同)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送一次进展报告。
进展报告应包含项目单位经营情况、项目建设进展情况、项目资金投入情况、资助资金具体使用情况、项目单位涉诉情况等。
第十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现项目单位存在未按期报送进展报告、影响项目执行或资助资金安全等异常情形的,可以视情况作出暂缓拨付资助资金的处理,并责令项目单位限期整改。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当根据项目单位整改情况作出继续拨付资助资金或结项的处理。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内容原则上不得调整变更。确有严重影响项目建设的重要情况,项目负责人或项目团队、建设地点、资金用途、经济指标等需要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在建设期内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书面的变更申请。
项目建设投资金额、经济指标变更后不得低于原项目合同规定的80%。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为调整项目建设投资金额、经济指标等变更事项对项目单位资助金额有影响的,可以在作出同意调整变更事项批复的同时调整项目资助金额(调整后资助金额不高于原资助金额)。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批复要求退回财政资金及孳息。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不能在建设期内完成项目建设,需要延长建设期的,应当在建设期内提出延期申请。一般项目延长期限不超过六个月,重大项目的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建设期原则上只允许延长一次。
前款所称重大项目,是指项目合同等规定的建设期超过二年的项目。
第十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当在收到项目单位提交的变更申请或延期申请及相关申请资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书面回复项目单位。如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评估论证的,评估论证期限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时限内。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的建设目标和内容组织实施建设,因国家重大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建设或绩效目标难以达到的,应当在建设期内申请结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实际建设资金投入等情况进行审计,组织专家对申请结项的项目进行现场考察,根据现场考察和审计结果出具结项意见。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批准项目单位结项申请的,通知项目单位在收到相关处理意见之日起二十日内退回已拨付资助资金合规使用后的余额及孳息。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在建设期内出现以下情形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可以对项目单位作出结项的处理意见,要求项目单位在收到相关处理意见之日起二十日内按要求退回财政资金及孳息:
(一)项目单位未按期完成项目建设阶段性工作目标,经督促,仍未在指定期限内完成项目阶段性工作目标的;
(二)项目单位未按期报送项目进展情况,经督促,仍未在指定期限内报送项目进展情况的;
(三)无法与项目单位取得有效联系,且项目单位不在项目合同约定地址或者注册地址经营的;
(四)项目单位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五)项目单位进入破产清算(重整)或自主清算程序的;
(六)项目单位商事登记信息显示经营异常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为项目单位不能按期完成项目建设工作的其他情形。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决定结项的,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按照项目合同等文件对项目单位的项目建设资金合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根据审计情况收回已拨付资助资金合规使用后的余额及孳息。经审计,已拨付资助资金合规使用后的余额低于已拨付资助资金10%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当收回已拨付资助资金的10%及孳息。
项目单位未在指定期限内配合审计或无法取得联系导致不能开展审计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当收回已拨付的资助资金及孳息。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的建设目标和内容组织实施建设,因经营方向战略调整或其他自身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推进的,可以提出撤项申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批准撤项的,通知项目单位在收到相关处理意见之日起二十日内退回已拨付的资助资金及孳息。
第四章 验收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管理程序:
(一)项目单位提交验收申请材料;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验收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形式初审;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组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验收,并监督验收过程。专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时,应当在项目建设投入所对应的发票及合同上加盖验收查验章。专家组应当对项目提出整改、合格或不合格的验收意见;
(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当向项目单位送达验收意见;
(五)项目单位对验收意见(整改除外)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验收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异议及佐证材料。逾期未提交异议及佐证材料的,视为对验收意见无异议。验收意见为整改的,项目单位应当按要求及时整改并提交整改材料;
(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结合验收意见和项目单位异议、审计等情况作出验收结论,并在工作网站公布;
(七)验收结论为合格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向项目单位下达项目验收合格通知。验收结论为不合格的,项目单位应当主动配合审计,并在收到相关处理意见之日起20日内退回资助资金及孳息。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规定的建设期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主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按规定提交以下资料:
(一)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实施情况总结报告;
(三)资金项目合同或其他立项(备案)等文件;
(四)载明项目建设投入、资助资金使用、经济指标完成等情况的佐证资料;
(五)测试或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知识产权等目标成果的佐证材料,以及其他有关项目完成情况的材料;
(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项目变更等批复文件。
项目单位在建设期内提前完成建设目标的,可提前申请验收。
第二十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查通过的,予以受理。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查未通过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和存在的问题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提交补充材料。
第二十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可以采用实地考核验收和书面审查验收两种方式。实地考核验收是指专家组赴项目现场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材料、查验实物、现场质询等方式对项目实施验收,经讨论形成项目验收意见。书面审查验收是指专家组对项目单位提供的相关验收材料进行会议评审验收,经讨论形成验收意见。
第二十六条 资助资金5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项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建设投入、项目资助资金使用合规性、项目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等进行审计。
资助资金不足50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单位自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建设投入、项目资助资金使用合规性、项目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等进行审计,并作为验收申请资料提交。
第二十七条 对资助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当采用实地考核验收方式,其他项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验收方式。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项目合同对验收方式有特殊规定的,按照具体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验收专家按照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专家组由五名以上专家组成,分为专业技术类和财务管理类专家。专家人数应当为单数。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进行审计的,专家组原则上不含财务管理类专家。
对验收专家的其他要求,按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有关财政专项资金专家评审管理办法实施。
第二十九条 国家、省资助项目的地方配套资助项目,以国家、省有关部门的项目验收意见为准,项目单位应将国家、省有关部门的项目验收意见提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
国家、省有关部门委托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验收的除外。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管理合法合规情况;
(二)财务管理及资助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情况;
(三)项目建设实施材料定期报送及归档整理情况;
(四)项目建设资金投入到位情况;
(五)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完成情况;
(六)项目建设投资的硬件设施设备运作情况;
(七)其他必要的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过程中,项目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组应当作出整改意见:
(一)项目单位提供的项目主要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佐证材料不完整或不清楚的;
(二)项目单位提供的验收资料未完全反映项目合同规定的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或账目情况反映不清楚的;
(三)验收材料不完整或存在差错,需补充有关佐证材料的;
(四)项目单位存在使用同一支出事项重复申报项目的情形,属于政策允许叠加资助范畴的,需要补充有关佐证材料的。
整改期内,不得对项目主体、技术或经济指标、建设期等进行调整。同一项目仅可以整改一次,由同一专家组完成整改后验收。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收到项目整改意见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整改。确实存在困难的,可申请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超过三个月。
整改期届满后,经督促仍未提交整改资料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可以直接作出验收不合格结论。
第三十三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情形:
(一)项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为验收合格:
1.完成项目合同规定的经济指标和技术指标80%以上,且项目建设资金投入到位率达80%以上;
2.项目建设管理合法合规;
3.财务管理及资助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二)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为验收不合格:
1.项目建设内容不符合项目合同的要求;
2.存在挪用或未经批准改变资金用途的情形;
3.提交的项目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4.未经批准对项目建设内容、目标、技术路线等进行重大调整变更的;
5.项目技术指标或经济指标未达到项目合同规定考核指标80%的,或项目建设资金投入到位率低于80%的;
6.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整改要求的;
7.其他按规定应当属于验收不合格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收到项目单位对验收意见的异议及佐证材料,经研究不采纳异议的,应当作出验收结论。
经研究采纳异议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当确定复核验收范围及要求,另行组成专家组对该项目进行复核验收。
同一项目原则上只可以进行一次复核验收,复核验收意见不再向项目单位征求意见。
第三十五条 项目验收合格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作出验收合格结论,并通知项目单位。
第三十六条 项目验收不合格的,有后续资金未拨付的不再拨付。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按照项目合同等文件对项目单位建设资金合规使用情况等进行审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可以根据审计情况收回已拨付资助资金合规使用后的余额及孳息。经审计,已拨付资助资金合规使用后的余额低于已拨付资助资金10%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当收回已拨付资助资金的10%及孳息。
项目单位未在指定期限内配合审计或无法取得联系导致不能开展审计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当收回已拨付的资助资金及孳息。
第三十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为必要时,可以对项目单位组织再次验收,允许项目单位补充项目验收资料。
同一项目原则上只可以进行一次再次验收,再次验收的应当另行组成专家组。
第三十八条 逾期六个月以上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提请验收的或未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期限提交补充材料的为逾期未验收项目。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当撤销逾期未验收项目,收回已拨付的资助资金及孳息。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项目单位存在弄虚作假、冒领骗取资助资金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当收回已拨付的资助资金及孳息;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项目单位未按规定期限退回资助资金及孳息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当依法依规追回资助资金及孳息,并暂缓项目单位申请其他项目的审核进度。
项目单位退回资助资金及孳息的,应当提交退款凭证等材料。
第四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可以将存在逾期未验收、验收不合格及未按规定退回资助资金等情形的项目单位,通报至其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部门。
第四十二条 参与项目监管或验收的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参与相关工作期间知悉的项目单位商业秘密及技术秘密保密。
对向他人披露、使用、提供因参与项目监管、验收工作知悉的项目单位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的,或向他人披露、使用、提供与项目监管、验收工作有关信息的,将依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及国家秘密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作人员在资助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组织受托工作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项目单位串通作弊等违规违法行为,或出具虚假报告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当取消其供应商资格。造成资助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受理投诉、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投诉举报受理规定对项目单位受资助项目另行组成专家组对项目验收情况进行核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收回的孳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参考利率计算,自被收回资金项目资助资金首次拨付至项目单位之日起计算至项目单位退还全部资助资金及孳息之日止。
国家、省、市有关文件对孳息计算期间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孳息。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28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事中监管及验收管理办法》(深工信规〔2021〕3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专项资金事前资助项目事中监管和验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和《深圳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深府规〔2023〕2号)等有关规定,研究修订财政专项资金事中监管和验收的相关规定列入我局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我局制定并发布了《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专项资金事前资助项目事中监管和验收管理办法》。
一、修订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事中监管和验收管理工作,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和使用绩效,提高项目管理的科学性,我局全面总结专项资金项目监管及验收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并且借鉴兄弟单位在项目事中监管和验收方面的做法,对《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事中监管及验收管理办法》(深工信规〔2021〕3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开展修订工作。
二、主要目标
结合近些年来财政专项资金事前资助项目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参照《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粤工信规字〔2020〕2号)及其他兄弟单位的做法,推动事前资助项目事中监管和验收管理工作制度建设工作。我局制定并发布《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专项资金事前资助项目事中监管和验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三、重大修订内容
我局在修订原办法的过程中,坚持问题导向,针对近些年来财政专项资金受资助项目监督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加强了我局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工作。本次主要修订以下四个方面:
(一)为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加强我局事中监督管理职责。本办法第二章事中监管对中期评估、进展报告、暂缓拨付等监督管理方式等进行规定。
1、原办法采用资助金额作为划分标准,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本办法第十四条不再采用资助资金金额作为划分标准,将项目单位进度报告报送时间统一调整为三个月一次。
2、本办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暂缓拨付资助资金的适用情形。对未按期报送进展报告、存在影响项目执行或资助资金安全等异常情形的,我局可以视情形作出暂缓拨付资助资金的处理,并责令项目单位限期整改。根据整改情况,我局作出后续处置意见。
3、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变更事项对项目单位资助资金数额有影响的,我局可以在作出同意调整变更事项批复的同时调整项目受资助金额(调增后资助金额不高于原资助金额)。
4、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从加强我局项目管理职责的角度出发,规定我局在建设期内收到项目单位提交变更申请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应当完成审核并作出书面答复意见。
(二)结合近年来项目管理实际需要,为推动项目监督管理进度,本办法新增我局依职权结项的适用情形。
原办法规定结项应当由项目单位发起,我局不能依职权对项目进行处置。为加强对项目的监督管理和处置进度,本办法增加了依职权结项的规定,并对结项后项目的处置意见进一步规定。
(三)总结前期项目管理工作经验,为公平公正开展项目验收工作。本办法新增项目单位复核、调整验收结论、验收次数等规定。
1、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验收过程中应当向项目单位提供专家组意见,项目单位可以对验收意见提出异议并提交补充资料。为让验收工作更公开透明,给予项目单位对验收意见提交异议的机会,保障了项目单位在验收环节充分表达意见的权利。同时,本办法第三十四条明确,我局采纳项目单位异议意见的,应当组织对项目进行复核验收。
2、本办法第二十六条对资助资金超过500万元的项目调整了验收方式。针对该类项目,明确由我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该项目建设资金投入、资助资金使用合规性、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等进行专项审计。
3、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专家组的人数最低为5人,最低人数比原办法增加了2人,并且明确针对已委托专项审计的项目,专家组的组成人员原则上不涉及财务管理类专家。
4、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新增了整改期内的限制规定。在整改期内,不得对项目主体、技术或经济指标、建设期等进行调整。同一项目仅可以整改一次,由同一专家组开展整改后的验收工作。结合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原则上同一项目的验收次数不超过2次,整改意见的提出不视为验收工作结束,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意见积极整改并继续推进验收工作。
5、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将验收结论的种类从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调整为合格与不合格两种。考虑到在实际执行中较少适用基本合格这种结论,而且本办法对验收不合格收回资金的数额确定等事项作出较大调整,基本合格这一规定的实际意义不大,所以从验收结论中删除了基本合格这一种。
6、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项目验收不合格的,有后续资金未拨付的不再拨付。由项目单位配合专项审计的,按照审定金额和已拨付资助资金10%两者取较高数额的原则确定收回资金数额。项目单位不配合审计的,我局应当收回全部已拨付的资助资金及孳息。
7、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我局认为必要时可以启动再次验收程序,并且对同一项目再次验收的次数作出限制,只能启动一次再次验收程序。
8、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逾期未验收项目的两种情形。对于逾期未验收项目,项目单位应当退还已拨付资助资金及孳息。
(四)本办法规定收回资助资金的同时应当收回相应的孳息。本办法第四十八条对孳息的计算方式及利率标准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