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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处置管理办法】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产业政策扶持项目异议、投诉及举报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产业政策扶持项目异议、投诉及举报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产业政策扶持项目异议、投诉及举报的管理工作,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提升产业政策扶持项目实施效率,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产业政策扶持项目异议、投诉及举报处置管理办法》,现予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7月14日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产业政策扶持项目异议、投诉及举报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产业政策扶持项目异议、投诉及举报的管理工作,根据市财政资金管理总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的资金资助、称号授予以及资格评定等市级产业扶持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异议、投诉和举报事项的处置管理。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执行国家、省产业扶持政策过程中产生的异议、投诉和举报事项的处置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没有具体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异议,是指项目单位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事后资金资助、称号授予、资格评定项目公示期内,对本单位申报项目公示内容持有不同意见提出申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认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工作人员在市级产业政策扶持工作过程中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扶持管理规定,请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调查、处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项目单位涉嫌违反市级产业政策扶持项目管理规定或者不符合相关建设要求的行为。
第四条 异议、投诉及举报的处置遵循实事求是、公开透明、客观公正、分类明晰的原则。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受理并处置、答复符合条件的产业政策扶持项目异议、投诉及举报事项。
第六条 异议、投诉及举报的提出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交相应证据材料。
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交相应证据材料的异议、投诉及举报事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可以不予受理。
第七条 提出人应当以现场提交、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递交书面形式的异议、投诉及举报相关材料。
第八条 提出人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的异议材料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邮寄材料的以投寄材料的邮戳日期为准;
(二)提出人委托本单位工作人员提交相关材料的,应当按公示要求提供在职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三)异议应当明确提出对公示不同意见的内容,并详细说明理由,提供证据材料,不得简单表示不同意公示结果或者以经营困难等非项目建设原因提出异议;
(四)提出人身份信息及电话、邮箱等有效联系方式;
(五)公示要求的其他证据材料。
第九条 提出人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的投诉材料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被投诉人基本信息,如单位、姓名、职务等;
(二)被投诉人存在违规违法事实的证据材料,违规违法行为应当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产业政策扶持管理工作有关;
(三)提出人身份信息及电话、邮箱等有效联系方式。
第十条 提出人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的举报材料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被举报扶持项目的基本信息,如产业政策扶持计划名称、公司名称、扶持项目名称、项目申报人等准确完整的信息;
(二)提供被举报扶持项目存在违反产业政策扶持项目管理或者不符合相关建设要求的事实和证据材料;
(三)提出人身份信息及电话、邮箱等有效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收到有关异议、投诉及举报的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书面通知提出人,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需要补正材料的,通知提出人在3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逾期未补正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经审核受理的异议、投诉及举报事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原则上应当在3个月内依法依规作出处置决定,并将处置决定根据预留的联系方式书面答复提出人。
确因情况复杂,无法按时处置完成的,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3个月,最多延期1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当书面告知提出人延期情况。
第十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当对投诉、举报事项的提出人身份信息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提出人的身份信息。
第十四条 经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相应产业政策扶持管理的规定重新启动项目的审核工作。
投诉成立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成立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相应产业政策扶持管理的规定,取消被举报扶持项目的扶持资格;已经获得资助的,撤销扶持项目资格,收回受资助资金及孳息;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基于同一事实和证据的异议、投诉及举报事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只受理一次;重复提出的,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涉及异议及投诉的扶持项目,尚在处置过程中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暂缓予以扶持。
涉及举报的扶持项目尚在调查过程中的,被举报扶持项目以及该项目单位申请的其他产业政策扶持项目均暂缓予以扶持。
异议、投诉及举报事项处置过程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可以受理涉及异议、投诉及举报事项单位新的扶持项目申请。
按照规定暂缓予以扶持的项目,在调查处置完成后,符合规定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处置决定继续予以扶持。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产业政策扶持项目异议、投诉及举报处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根据《深圳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和《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我局起草了《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产业政策扶持项目异议、投诉及举报处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异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我局作为深圳市工业经济的主管部门,制定出台支持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是我局抓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和推动实体经济稳步增长持续向好的重要抓手。在长期的产业政策扶持项目管理实践中,有关产业政策扶持项目的异议、举报和投诉时有发生,如何依法合规处置有关异议、举报和投诉事项成为我局的一项重要工作。为进一步理顺异议、举报和投诉事项的处置流程,回应社会和企业关切,特起草本办法。
二、制定过程
我局自2022年下半年开始了针对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异议、举报和投诉事项处置的先期调研和论证,并于2023年1月19日在我局和市司法局门户网站挂网对外公开征求意见,截止2月20日,在为期一个月的时间里,共征求到社会意见3条,并按要求就采纳情况进行了公示。同时,本着开门立法、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经我局党组审议同意,将《异议管理办法》列为我局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听证事项,于4月10日举行了听证会,4月18日举行了专家咨询论证和风险评估,办法的内容得到了听证代表和专家组的高度认可,并根据有关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重点内容解读说明
1.本办法的“异议”“举报”“投诉”事项均有明确的界限和定义,非广义理解的一般性名词,主要是考虑到我局财政资金项目管理的客观需要以及政策措施的具体设置,如:本办法“异议”仅限于事后资助项目,因为事前资助项目的异议处置属于我局验收有关管理规定进行规范,且异议仅限于在公示阶段提出,也是追求在行政效率和社会公平之间取得最大程度的平衡,避免项目单位在扶持计划审核过程中无序异议,影响整体扶持计划的实施进度,降低行政效率、浪费行政资源。
2.异议仅限于项目单位独自提出,并提供有关委托工作人员的在职材料,是为了有效遏制社会不法中介对财政资金的肆意分肥,防止政府政策的支持资金被违规瓜分,进而影响产业政策效果。
3.合理设置了各个工作环节的时限,对政府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同步进行了规范,明确了权利和义务,减少争议和纠纷,提高处置效率。
4.基于同一事实和证据的异议、投诉及举报事项,只受理一次,重复提出的,不予受理。这条规定仅针对反复、重复异议、投诉及举报的情况,如果提出人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和事实,则不影响作为新的异议、投诉及举报事项受理,因此该条规定也不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正当权利。
5.关于暂缓拨付扩大适用范围,仅限举报事项在调查阶段,将被举报事项建设单位的其他项目暂缓拨付。主要因为异议属于项目单位在财政资金审核流程中的救济途径,投诉属于针对我局和受我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工作人员的检举,如果将异议、投诉的暂缓拨付范围扩大至其他项目,则有行政机关滥用权力打击报复的嫌疑。而举报事项一经查实,则被举报事项建设单位可能涉嫌骗补,影响其他项目拨付。因此,为保障财政资金安全,该建设单位的其他项目在被举报事项调查期间,需要暂缓拨付。
7.异议、投诉及举报事项处置过程中,本办法规定可以继续受理新的资金项目申请,主要因为财政资金项目的申报属于定时定期开展,不是常设事项,如果暂停受理企业申报,则可能导致企业错过申报期,影响了企业的正常权利。且因为有暂缓拨付的规定,也可以在不影响受理申报的情况下,保证财政资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