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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征集】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落实方案》意见的通告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落实方案》意见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的通知》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23〕9号),保障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加快建设具有全球重要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我委研究起草了《深圳市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落实方案》,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23年7月10日
深圳市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落实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推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1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23〕9号)落实落地,健全我市科技治理管理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化解科技伦理风险,保障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加快建设具有全球重要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始终坚持党对科技工作的领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科技伦理治理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落实省委、市委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部署要求,遵循“伦理先行、依法依规、敏捷治理、立足国情、开放合作”的治理要求,按照“增进人类福祉、尊重生命权利、坚持公平公正、合理控制风险、保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范、稳步推进,加快构建多方参与、协同共治的科技伦理治理责任体系,推动科技伦理风险防范关口前移,提高全市科技伦理治理能力,保障科技创新事业健康发展,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二、工作目标
(一)健全市级科技伦理治理体制机制。落实国家、广东省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要求,加强统筹指导,完善组织协调机制,推动构建导向明确、规范有序、协调一致、覆盖全面的市级科技伦理治理体系,促进我市科技事业健康发展。
(二)落实科技伦理治理监管和主体责任。加强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压实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的主体责任,分级分类建立与风险相称的科技伦理审查与监管机制,按照国家、广东省有关科技伦理治理的规范和要求,制定和完善具体工作制度及操作规程。
(三)完善科技伦理支撑服务体系。建立专业性、区域性科技伦理中心,承担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领域科技伦理活动的伦理审查、风险评估、教育宣传、研究与交流、咨询支持等。搭建市科技伦理信息化服务平台,推动探索深港澳区域科技伦理审查协作与结果互认机制,加强科技伦理学术研究与对外交流。
(四)加强科技伦理教育培训、宣传和人才队伍建设。加强科技伦理学科教育,推动分层分类分主体的科技伦理培训机制化,加强科学普及和警示教育,引导科技人员自觉遵守科技伦理要求,开展负责任的研究与创新,提升公众科技伦理意识。完善培育多层次、高素质、专业化、复合型的科技伦理人才队伍。
三、工作任务
(一)健全市级科技伦理治理管理体制
1.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以下简称“协调机制”)。协调机制负责指导和统筹推进全市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建设,安排部署重点工作,研究解决重大科技伦理问题,接受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广东省科技伦理工作协调机制的指导和监督。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为我市科技伦理重大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市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协调机制总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科技创新委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总召集人,协调机制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创新委,负责日常工作。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人才工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科协、市社会科学院、深圳海关等。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科技伦理审查监管、科技伦理案件调查处理、教育宣传培训等工作,推进落实科技伦理治理要求。根据工作需要,经协调机制研究确定,可调整成员单位。(协调机制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推进)
(二)完善科技伦理治理监管体系
2.明确监管职责。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领域科技伦理治理工作。其中,市科技创新委负责市级科技计划的科技伦理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建生命科学领域科技伦理委员会;市教育局负责教育领域科技伦理监管、宣传教育等工作,指导高等学校开展科技伦理教育;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人工智能领域的科技伦理监管、宣传教育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人工智能领域科技伦理委员会;市司法局与相关部门共同负责推进涉及科技伦理法律制度相关工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的科技伦理监管、宣传教育等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生态环境领域的科技伦理监管、宣传教育等工作;市水务局负责水务领域的科技伦理监管、宣传教育等工作;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领域的伦理审查及其监管、宣传教育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建医学领域科技伦理委员会;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农业和食品领域的科技伦理监管、宣传教育等工作;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金融科技领域科技伦理监管、宣传教育等工作;市科协负责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科技伦理宣传教育工作;市社会科学院做好科技伦理理论研究和应用对策研究,建设高端智库,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各区、新区按照隶属关系具体负责本辖区科技伦理治理相关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推进)
3.坚持依法依规监管。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坚持依法依规全面加强科技伦理监管:一是加强对本辖区、本系统内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重点领域科技伦理治理情况的指导监督,制定科技伦理规范、指南,完善相关标准,明确要求,形成常态化管理机制,结合实际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提高科技伦理治理水平;二是对纳入国家清单的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加强监督管理,包括按规定组织专家对高风险科技活动伦理审查结果进行复核,督促科技活动单位严格按照复核结果开展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并按国家相关要求进行登记;三是加强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等重点领域方向的科技伦理监管工作;四是制定完善本系统、本领域科技伦理监管框架及督导考评工作制度,在科技人才引进政策中应增加伦理评价。
市级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计划项目,科技伦理监管须全面覆盖指南编制、项目申报、立项评审、计划实施、结题验收、监督评估等各个环节。对涉及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重点领域和对社会、环境具有潜在威胁(如生物安全、信息安全等)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应当要求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在立项前签订科技伦理承诺书;未签订科技伦理承诺书的,不予立项。在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科学技术奖励和荣誉称号时,对违背科技伦理要求的申请者予以“一票否决”。市各部门、各区、新区设立的科研项目科技伦理监管可参照执行。(协调机制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推进)
4.提高科技伦理治理法治化水平。加强调查研究,在相关科技创新及产业领域立法修法中明确对科技伦理监管、违规查处等治理工作的规定,积极落实已有立法对科技伦理治理的要求。结合深圳实际,及时推动重要的科技伦理规范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对法律已有明确规定的,严格执法、违法必究。(市司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创新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及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推进)
5.加强科技伦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财政支持科研项目的申请、评审、实施、验收等活动中的科技伦理违规行为,由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其中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由市科技创新委负责调查处理,其余项目由财政资金归口管理单位负责调查处理。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系统、本领域科技伦理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确保科技伦理监管覆盖科技活动全流程;督促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科技活动单位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履行审查职责,建立质量控制机制,并根据国家要求进行登记;推动压实各科技活动单位调查处理主体责任,根据实际情况对本系统、本领域重大科技伦理案件独立组织开展调查,并利用典型案例加强警示教育。(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推进)
(三)压实创新主体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
6.加强科技伦理管理和自律。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是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科技伦理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本单位的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按要求在国家科技伦理管理信息登记平台进行登记,并为其独立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加强科技活动全流程科技伦理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科技伦理风险评估、审查质量控制、风险预警、风险处置等机制,加强对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的动态跟踪、风险评估和伦理事件应急处置,制定完善相关查处规定,及时主动、依法依规对本单位科技伦理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从事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科技活动的单位,研究内容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领域的,应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
相关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科技类社会团体应引导本行业科技人员积极践行科技伦理行为规范,促进行业自律,营造良好学术氛围,鼓励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等搭建科技伦理宣传交流平台,传播科技伦理知识。
科技人员应加强自律,主动学习科技伦理知识,增强科技伦理意识,自觉践行科技伦理原则,坚守科技伦理底线,坚决抵制并主动报告违背科技伦理要求的行为。科技项目(课题)负责人对本项目(课题)要严格按照科技伦理审查批准的范围开展研究,并对团队成员和项目(课题)研究实施全过程伦理管理和记录,发布、传播和应用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问题的研究成果应遵守相关规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创新主体及科技类社会团体具体落实,持续推进)
(四)强化科技伦理审查
7.严格科技伦理审查制度。积极落实《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新一代人工智能伦理规范》等管理规定,开展科技活动前应进行科技伦理风险评估或审查,涉及人、实验动物的,应通过本单位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批准,不具备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条件的,应委托其他单位具备相应资质的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
国际合作研究活动应符合合作各方所在国家的科技伦理管理要求,并通过合作各方所在国家的科技伦理审查。开展深港澳等科技合作项目前,必须按合作方所在地的相关规定进行科技伦理审查。(市科技创新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推进)
8.建立科技伦理应急审查制度。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紧急状态下的科技伦理应急审查机制,完善应急审查的程序、规则等,提高审查效率,确保快速响应。探索建立基于风险的分类分级科技伦理审查与监管机制,切实做到精准治理。(市科技创新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推进)
9.探索深港澳区域科技伦理协作审查机制。支持依托深圳市生物医学伦理审查委员会等有条件的机构,探索深港澳区域科技伦理协作审查机制,有序推动实现深港澳合作等多中心项目伦理审查结果互认,逐步建立跨机构、跨区域的科技伦理审查结果互认机制。(市科技创新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推进)
(五)完善科技伦理支撑服务体系
10.建立区域性科技伦理中心。支持依托深圳市生物医学伦理审查委员会等有条件的机构,建立集科技伦理审查、科技伦理风险评估、科技伦理风险监测预警、科技伦理教育宣传、科技伦理研究、科技伦理咨询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区域性科技伦理中心,依法依规开展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重点领域科技活动的科技伦理审查,制定完善区域科技伦理审查规范、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搭建全市统一的标准化、信息化、智慧化科技伦理服务平台,服务科技伦理治理工作,并定期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履行区域科技伦理工作情况,接受监督。(市科技创新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深入开展科技伦理教育培训与宣传
11.加强科技伦理教育。将科技伦理教育作为相关专业学科本专科生、研究生教育的重要内容,鼓励高等学校开设科技伦理必(选)修课程,在专业课程增加科技伦理维度,教育青年学生树立正确的科技伦理意识,遵守科技伦理要求,弘扬科学精神,推动科技向善。(市教育局、市科技创新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科协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推进)
12.坚持科技伦理培训。针对科技人员、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成员、科技管理人员等开展分层分类分主体的科技伦理培训,确保培训内容全面,形式多元、便利可及,将科技伦理要求纳入科技人员入职培训、承担科研任务、学术交流研讨等活动,引导科技人员遵守科技伦理要求,开展负责任的科技创新研究。(市教育局、市科技创新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科协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推进)
13.抓好科技伦理宣传。利用多种媒体和手段,面向社会公众开展科技伦理普及和宣传推广活动,提升社会公众科技伦理意识,营造科技向善的良好环境,加强科学普及和警示教育,确保相关信息客观透明、实事求是。(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科技创新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科协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推进)
(七)加强专业化科技伦理人才队伍建设
14.完善人才培养机制。加快培养高素质、专业化的科技伦理人才队伍,支持科技伦理人才能力提升,聚焦科技伦理核心知识与技能培训,引导科技活动相关方及社会公众正确了解科技伦理,探索建立科技伦理实践基地,加强培育专业化的科技伦理审查与管理专兼职人才,持续输送多层次、多学科交叉的复合型专业人才团队。建立多元化的科技伦理专家库,为高质量承担全市科技伦理审查和监管任务储备人才。调动科技伦理工作者积极性,建立健全科技人员参与科技伦理工作绩效考核及评估机制,探索科技伦理专业从业人员考评机制及职业发展路径。(市人才工作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创新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推进)
(八)加强科技伦理学术研究和开放合作
15.推动科技伦理学术研究和交流。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科技类社会团体等,围绕我市科技活动实践面临的伦理挑战开展科技伦理治理学术研究,探索重点领域不同主体的科技伦理治理模式,积极参与国家科技伦理规则制定和重大议题研讨,搭建科技伦理联合治理学术交流平台,推动深港澳地区关于科技伦理联合治理研究的交流合作,营造多方协作的开放科技创新生态。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全球科技伦理治理,关注前沿动态,贡献深圳智慧和深圳方案。(市科技创新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科协、市社科院及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推进)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科技伦理治理工作,根据职责权限和隶属关系,明确职责分工,加强横向纵向协同,细化目标责任,形成高效合力,扎实推进实施,确保各项任务有效落实。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应在每年1月向协调机制办公室提交上一年度科技伦理治理工作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协调机制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加强督促落实,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重大事项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二)强化工作督导。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把本方案确定的各项任务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对本辖区、本系统内重要领域科技伦理情况的指导监督,形成常态化管理机制,通过定期动态监督,评价伦理审查的规范性、质量和效率,对发现问题督促整改,提高科技伦理治理水平。
(三)加大推进力度。加强政府部门、科技活动单位、科技人员等科技伦理治理各类责任主体的相互配合和协同联动,强化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让广大科技活动单位、科技人员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科技伦理统一规范及标准,科学规范开展科技伦理治理工作,将科技伦理纳入常态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