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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规程】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光明区支持建筑科技高质量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光明区支持建筑科技高质量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响应《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细化《光明区支持建筑科技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各项目的支持条件,确保专项资金准确使用,结合实际情况及征求意见制定《光明区支持建筑科技高质量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3年6月26日
光明区支持建筑科技高质量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
为加强支持建筑科技高质量发展扶持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支持建筑业及上下游企业形成规模化集群化发展的产业生态体系,建立较为完善的支持建筑业发展政策体系。根据《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22〕9 号)、《光明区支持建筑科技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深光府规〔2022〕13 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规定,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实施主体】 本规程所称支持建筑科技高质量发展扶持计划资金从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适用于《若干措施》规定的相关项目,具体包括: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组织实施的支持建筑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项目,支持智能建造、智慧工地、智慧建筑等领域特色应用场景项目,支持绿色低碳城市建设项目,支持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项目,支持 BIM、CIM 软件研发与应用项目,支持建筑产业互联网应用平台项目,支持企业规模化发展项目(企业首次纳统支持项目、企业产值增速支持项目),支持创建精品工程项目,支持工程监理、工程设计项目,支持劳务管理、物业管理项目,支持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发挥优秀企业示范标杆作用项目;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实施的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发展项目(支持企业技术中心项目)。
第三条【资助方式】 本规程资金根据不同事项情形采用相应资助方式,主要为事后资助。
第四条【基本原则】 支持建筑科技高质量发展扶持计划资金遵循公开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绩效管理、科学分配、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对象、标准、方式和项目申报条件
第五条【支持对象】支持建筑科技高质量发展扶持计划资金的支持对象,为符合《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22]9号)第九条“支持对象基本条件”的建筑业及上下游企业,或对光明区经济发展有重要贡献的其他单位。建筑业企业包括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活动的企业;上下游企业包括从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管理、检验检测、物业管理、部品部件及材料生产、建筑科技创新等活动的企业。
第六条【基本条件】申请支持建筑科技高质量发展扶持计划资金的申报单位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依规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
(二)有规范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三)申请资助时不存在违反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相关规定的情形;
(四)申报的项目应符合有关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五)所从事行业或开展的业务按照有关规定需经有关部门核准、备案或需取得相关资质的,应按要求取得;
(六)符合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有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具体内容】各申报项目的支持标准、支持方式和具体条件:
(一)支持建筑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若干措施》第三条第一款)。
1.支持标准:依托区内工程项目、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及前沿交叉科研平台开展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特色应用场景项目,申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创新计划项目以及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的,对申报单位按省级和市级政府财政专项资金资助金额的50%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和20万元配套奖励。
2.支持方式:事后资助。
3.具体条件:
(1)本项奖励的省级或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其科技应用场景应在光明区内开展,或相关研究成果应基于光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及前沿交叉科研平台开展。
(2)本项奖励的省级或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其申报单位需于2020年1月1日后获得过省级或市级相关专项资金资助后,才能申报本项目。
(3)同一企业同一年度省级科技创新计划项目补助上限为50万元,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补助上限为20万元。
(4)同一项目同时获得省级和市级资助的,按最高金额给予差额扶持。
(二)支持智能建造、智慧工地、智慧建筑等领域特色
应用场景(《若干措施》第三条第二款)。
1.支持标准:依托区内工程项目开展智能建造、智慧工地、智慧建筑等领域特色应用场景项目,对获得国家、省、市示范试点的按其项目建设投资额的10%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资助;对参加国家级、省级、市级智能建造相关竞赛(工业互联网大赛、建设行业数字化创新应用大赛、智能建造技术创新大赛、BIM应用大赛)获得前三等次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资助。
2.支持方式:事后资助。
3.具体条件:
(1)本项奖励仅支持依托区内工程项目认定的示范试点或获奖的智能建造相关竞赛,且参与的示范试点和智能建造竞赛的申报时间应在2022年1月1日之后;
(2)本项奖励的智能建造、智慧工地、智慧建筑等领域特色应用场景项目,是指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或相关行业协会认定的示范试点项目;同一项目同时获得国家级、省级或市级资助的,按最高金额给予差额扶持;
(3)本项奖励的智能建造相关竞赛应经国家、省、市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备案或由市级以上建设行业协会或建筑科技相关行业协会主办;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只能申请一次智能建造相关竞赛奖励,同一项目同时参加了国家级、省级或市级竞赛的,按最高金额给予差额扶持。
(三)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发展(支持企业技术中心项目)
(《若干措施》第四条)。
1.支持标准:鼓励企业申报企业技术中心,新认定为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2.支持方式:事后资助。
3.具体条件:
本项奖励的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应为2022年1月1日之后由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或公布的。
(四)支持绿色低碳城市建设(《若干措施》第五条第二款)。
1.支持标准:对认定为深圳市绿色建筑产业基地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认定为深圳市近零碳排放企业试点、获得绿色产业企业或绿色企业称号的给予50万元奖励。物业管理企业其位于区内的物业项目认定为深圳市二星级和三星级绿色物业管理项目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50万元奖励。
2.支持方式:事后资助。
3.具体条件:
(1)本项奖励的绿色建筑产业基地,应为2022年1月1日之后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认定或公布的;
(2)本项奖励的近零碳排放企业试点、获得绿色产业企业或绿色企业称号,应为2022年1月1日之后由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或其他市级职能部门认定或公布的;
(3)本项奖励的绿色物业管理项目应位于光明区内,且应为2022年1月1日之后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认定或公布的,同一企业同一年度最多奖励1个项目。
(五)支持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若干措施》第六条)。
1.支持标准: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的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
2.支持方式:事后资助。
3.具体条件:
(1)本项奖励的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应为2022年1月1日之后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认定的;
(2)同一企业先后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或市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的,按最高金额给予差额扶持。
(六)支持BIM、CIM软件研发与应用(《若干措施》第七条第一款)。
1.支持标准:企业研发的 BIM可视化系统、智慧工地管理系统、智能设计管理系统、智能协同管理系统等已实现产业化并投入使用的产品,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的,给予30万元补贴;下一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0%以上,再次给予50万元补贴奖励。
2.支持方式:事后资助。
3.具体条件:
(1)本项奖励仅支持2022年1月1日之后营业收入达到规模的企业;
(2)年度营业收入指单个产品或多个产品的全年销售收入;
(3)同一企业最多只能申请一次奖励和一次额外奖励。
(七)支持建筑产业互联网应用平台(《若干措施》第七条第二款)
1.支持标准:企业建立劳务管理、材料采购、数字化协同设计、项目协同管理等建筑产业互联网应用平台,对用户企业数量50家以上且平台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用户企业数量达到100家以上且平台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再给予100万元奖励。
2.支持方式:事后资助。
3.具体条件:
(1)本项奖励仅支持2022年1月1日之后用户企业数量及营业收入达到规模的企业;
(2)本项奖励的建筑产业互联网应用平台应达到行业级或企业级;
(3)同一企业同一平台最多只能申请一次奖励和一次额外奖励。
(八)支持企业规模化发展(企业首次纳统支持项目)(《若干措施》第八条第二款)。
1.支持标准:新引进及既有建筑业企业首次纳入光明区一套表调查单位范围且次年实现产值正增长的给予20万元奖励。
2.支持方式:事后资助。
3.具体条件:
(1)新引进企业为2022年1月1日之后在光明区新注册的企业。
(2)至申请时间,企业持续纳统一年以上,且仍在库纳统。
(九)支持企业规模化发展(企业产值增速支持项目)(《若干措施》第八条第三款)。
1.支持标准:新引进建筑业企业首个完整年度建筑业产值不低于20亿元、既有建筑业企业产值在光明区首次达到20 亿且当年增速不低于光明区建筑业产值平均增速的,给予50万元奖励。
2.支持方式:事后资助。
3.具体条件:
(1)新引进企业为2022年1月1日之后在光明区新注册的企业。
(2)新引进企业在光明区纳统当年产值达到20亿元,也可获得本项奖励。
(3)既有企业在2022年以前在光明区纳统年度产值已经达到过20亿元的,不再给予本项奖励。
(十)支持企业创建精品工程(《若干措施》第九条)。
1.支持标准:企业作为主承建单位新获得“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的给予100万元奖励;新获得“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或“中国钢结构金奖”的给予50万元奖励。企业新获得“全国建设工程优秀项目管理成果一等奖”“工程项目管理优秀奖”或“工程总承包金钥匙奖”的给予30万元奖励;新获得“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2.支持方式:事后资助。
3.具体条件:
(1)本项奖励仅支持2022年1月1日之后的获奖项目;
(2)支持光明区企业承建区外项目获奖,也支持区外企业联合区内子公司承建光明区内项目获奖;
(3)每年度每个企业的同一项目仅能申请一次奖励;(十一)支持工程监理、工程设计(《若干措施》第十条第一款)。
1.支持标准:对具有工程监理综合资质、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的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的给予50万元奖励,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亿元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2.支持方式:事后资助。
3.具体条件:
(1)新引进企业在光明区纳统当年营业收入达到奖励标准的也可申请本项奖励;
(2)既有企业在2022年以前在光明区纳统的营业收入已经达到过1亿元或2亿元的,不再给予本项奖励;
(3)本项奖励就高不重复,即企业已获得1亿元营收奖励的,达到2亿元营收时可再申请差额奖励50万元;
(4)每个企业仅可获得一次本项奖励。
(十二)支持劳务管理、物业管理(《若干措施》第十条第二款)。
1.支持标准:劳务管理、物业管理企业首次纳入光明区一套表调查单位范围、次年实现营业收入正增长,且连续两年营业收入分别不低于2亿元、1亿元的,给予50万元奖励。
2.支持方式:事后资助。
3.具体条件:
(1)本项奖励支持2022年1月1日后纳统的企业,至申请时间,企业持续纳统一年以上,且仍在库纳统。
(2)企业纳统后任意两个连续完整年度的营业收入达到要求即可获得本项奖励;劳务管理企业要求其建筑劳务相关营业收入达到2亿元,物业管理企业要求其物业管理相关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
(3)每个企业仅可获得一次本项奖励。
(十三)支持全过程工程咨询(《若干措施》第十条第三款)。
1.支持标准:对累计完成5个以上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2.支持方式:事后资助。
3.具体条件:
(1)本项奖励支持2022年1月1曰后完成项目验收的位于光明区的全过程项目,不限定项目起始时间;
(2)本项奖励支持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包括全过程管理以及投资咨询、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运行维护咨询、检测等专业咨询服务;
(3)每个企业仅可获得一次本项奖励。
(十四)发挥优秀企业示范标杆作用(《若干措施》第十四条)。
1.支持标准:对扎根光明区发展的企业,结合其在促进建筑业经济发展、科技创新、上下游协同等方面的突出业绩,授予光明区“建筑业突出贡献企业30强”称号,包括“建筑业产值10强”“建筑科技创新10强”和“建筑产业协同10强”等。
2.支持方式:人才住房评分加分。
3.具体条件:
(1)每年度每个企业只能申请一个称号;
(2)“建筑产业产值10强”为上年度光明区建筑业总产值排名前十的企业。
(3)“建筑科技创新10强”采用评分法,选择得分前十的企业,若得分相同则按营业收入或产值排序,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近两年研发经费占主营收入比值(25分):
知识产权数量( 25分):与建筑工程施工、工程技术与设计服务、检验检测服务等相关的有效知识产权数量。1项发明专利加3分;1项实用专利加1分;1项软件著作权加1分。可叠加累计加分,上限为25分。
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25分):
A.15%以上(25分)
B.10%-15% (20分)
C.5%-10%(15分)
D.0%-5% (10分)
研发项目数量(25分):近两年总计研发项目数量,每项加2分,上限为25分。
附加分:获得以下其中一项奖励或称号的可额外获得加分:
A.近两年内获得国家级工法,每项加15分;
B.近两年内获得省级工法,每项加10分;
C.近两年内获得市级工法,每项加5分;
D.上一年度获“深圳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项目”,每项加5分;
E.上一年度获市智能建造技术,每项加5分。
(4)“建筑产业协同10强”重点支持与区内企业有较多联动发展和业务往来,或与光明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协同发展的企业或非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本项采用评分法,选择得分前十的企业,若得分相同则按营业收入或产值排序,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与区内企业业务合作金额总额( 30分);
A.第1名(30分)
B.第2~3名(25分)
C.第4~6名(20分)
D.第7~10名(10分)
与区内合作业务类型数目(20分):
A.4项及以上合作业务类型(20分)
B.3项及以上合作业务类型(15分)
C.2项及以上合作业务类型(10分)
D.1项及以上合作业务类型(5分)
与光明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合作项目数量(20分):
A.与4个及以上光明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合作(20分)
B.与3个及以上光明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合作(15分)
C.与2个及以上光明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合作(10分)
D.与1个及以上光明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合作(5分)
与光明区内注册的建筑业及上下游企业合作项目数量(30分):
A.与4个及以上光明区内注册的建筑业及上下游企业合作(30分)
B.与3个及以上光明区内注册的建筑业及上下游企业合作(25分)
C.与2个及以上光明区内注册的建筑业及上下游企业合作(20分)
D.与1个及以上光明区内注册的建筑业及上下游企业合作(10分)
第八条【申报单位要求】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
第九条【不重复申报】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区级专项资金资助,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标明并注明原因。
第三章项目受理和审批程序
第十条支持建筑科技高质量发展扶持计划资金由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和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称“区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本规程在光明区政府在线网站或光明区企业服务门户发布申请指南或受理通知,明确支持对象、方向、方式、标准和申报条件等内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均可按申请指南或通知的要求提交申请。
第十一条对申报单位符合申报条件材料齐全的,区相关主管部门予以受理;对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限期补足材料;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区相关主管部门按以下程序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一)区相关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相关材料是否规范完备。
(二)区相关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现场考察、专家评审或专项审计,对项目进行实质性审查。
(三)区相关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初步审核意见,根据需要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审查是否存在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情形。
(四)核准类项目由区相关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审核,并根据项目审核实际需要开展实地核查。区相关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审核。经审核后,按照不同额度分级审定:
1.单笔资助金额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各分项资金主管部门办公会议审定,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单笔资助金额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各分项资金主管部门办公会议审核后,报分管区领导审定,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单笔资助金额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各分项资金主管部门办公会议、分管区领导审核后,报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五)经审定的拟资助项目在政府网站公示(按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项目除外),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区相关主管部门对异议情况进行处理,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处理情况;区相关主管部门无法处理的异议,须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审核处理。
(六)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相关主管部门按程序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章 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区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项目审核,承办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申报单位及申报项目存在区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应退回已获得资助资金情形的,由区相关主管部门督促申报单位退回财政资金。
第十五条区相关主管部门根据绩效评价工作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自评、重点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六条获得资金的申报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区相关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并按要求完成绩效自评。区相关主管部门可组织专业机构抽取一定比例的项目开展评价工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区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第三方机构参与审核的项目,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和承办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实施全面管理和全流程监督。
第十八条区相关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专业机构、第三方机构等,就项目申报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或协助骗取专项财政资金情形的,由区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区级财政专项资金有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程所称“以上”“最多”“最高”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条本规程对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认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项目)、支持企业规模化发展(新引进企业租赁楼宇支持项目)以及保障企业人才配套政策支撑项目(《若干措施》第四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不作规定,由区主管部门参照有关政策文件实施。
第二十一条已获得上级政策奖励的同一事项,可同时享受本规程资金的资助,上级政策明确规定不得重复奖励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二条本规程涉及的支持资金在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有数量和额度限制,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第二十三条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实施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调整的,可进行相应调整。本规程由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