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申报打造前海深港知识产权创新高地-2022年度项目申报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关于协同打造前海深港知识产权创新高地的十六条措施》2022年度申报指南
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深前海规〔2020〕3号)、《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关于协同打造前海深港知识产权创新高地的十六条措施》(深前海规〔2023〕1号,以下简称“《措施》”),为做好2022年度前海合作区知识产权扶持专项资金申报受理工作,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申报主体
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措施》规定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含分支机构)
二、扶持期间
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三、申报条款
《措施》第5条、第7条、第9条。
四、申报时间
2023年6月6日至2023年7月5日。
五、申报条件
(一)注册登记地、实际经营地、税收缴纳地均在前海合作区,或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的事业单位;
(二)支持对象应当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主营业务符合前海合作区产业准入目录。
六、申报材料
(一)基础材料清单
1.2022年度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知识产权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申请表(盖章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
2.申报承诺书(盖章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
3.授权书(盖章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
4.“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由政府部门颁发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盖章扫描件);
5.深圳信用网下载的完整版信用报告(盖章扫描件);
6.前海合作区内办公用房租赁合同及近两年年度租金发票(未满两年的提供全部租金发票),如处于免租期无法提供租金发票的应提供物业管理费发票,如无偿使用合作伙伴或关联公司办公场地的应提供场地使用证明材料,如为自有办公用房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盖章扫描件);
7.2023年5月机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人数佐证材料(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系统-代扣代缴-单位申报记录查询页面截图)(盖章扫描件);
8.2022年度纳税证明,且纳税额(不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得为零(盖章扫描件);
9.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应体现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及利润总额(盖章扫描件);
10.如为港澳资机构,还应提供商务部门备案文件及以下三项材料之一(盖章扫描件):
(1)港澳投资者为法人机构,提供港澳投资者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或《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书;
(2)港澳投资者为法人机构,提供港澳投资者以下材料:①注册证及近两年的商业登记证;②经营期间的利得税缴款单;③港澳业务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文件;④与在港澳居留不受限制的居民或持单程证在港澳定居的内地人士签订的劳动合同(1份以上);
(3)港澳投资者为个人的,提供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11.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盖章扫描件)、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盖章扫描件),如为非法人组织应提交主要负责人身份证(盖章扫描件);
12.前海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根据情况确定)。
(二)分项材料清单
申报主体还应根据所申报条款提供以下分项材料:
申报条款 |
分项申报材料 |
材料说明(均需盖章) |
第5条 |
1、技术转移中心建设方案(方案包括项目背景、建设内容、建设主体及架构、主要成员、建设预算、建设预期成效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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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共建单位同意参与本技术转移中心建设的证明文件或多方联合共建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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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深圳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备案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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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22年用于支付运营费的原始发票(增值税发票)、交易合同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凭据(原件备验)以及相应的费用记账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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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专职服务团队、专家顾问团队的花名册及劳务合同、个人所得税缴纳清单等团队证明材料;及团队人员的学历、学位证书和职称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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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22年签订且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三方《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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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香港分支机构登记证明文件、香港分支机构办公用房证明文件及前海管理局出具的同意证明文件(仅申报香港分支机构设立支持时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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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条 |
1、2022年获得省级及以上知识产权赛事奖项的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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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赛报名材料及香港团队成员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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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注册企业的股权结构证明文件(股东应包含参赛获奖的香港团队,或由该香港团队持股的香港公司。) 注:股东包含该香港团队持股的香港公司的,还应提交香港公司的股权结构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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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知识产权清单及证书,如知识产权持有方为香港公司,需提供知识产权许可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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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条质押融资支持 |
1、质押融资项目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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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授权证明文件(申报企业需为知识产权权利人)、质权设立登记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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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与银行或担保机构签订的贷款相关合同及相关费用票据,如:借款合同、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其他抵押合同等,以及就此次贷款与担保、评估等机构签订的担保、反担保、评估合同及相关费用票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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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银行或担保机构出具与申报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占比证明,明确担保物中知识产权占比(需能证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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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放贷证明、贷款本金到账证明、还贷证明、上一年度实际支付利息的单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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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条证券化融资支持 |
1、证券化融资项目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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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发行主体(原始权益人)签订的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相关协议、质权登记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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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融资款到账凭证、按期归还融资款的还款凭证和利息支付凭证、担保费票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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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行主体(原始权益人)出具的知识产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入池企业证明、放款证明、企业融资款到账证明、企业按期还款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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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募集说明书(或计划说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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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发行情况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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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材料提交要求:
1.机构申报的所有材料,除另有说明外,需加盖单位公章,非空白页(含封面)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提示:未按要求加盖公章将被退件!);
2.材料中的审计报告,均须由第三方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3.申报材料所提扫描件,是指原件扫描件;
4.涉及外文的,需提供经公证的中文翻译件。
附件下载:
附件1:《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关于协同打造前海深港知识产权创新高地的十六条措施》.docx
附件2:2022年度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知识产权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申请表.docx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3年6月6日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务及经济发展局 关于协同打造前海深港知识产权创新高地的十六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及《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任务部署,在“一国两制”框架下先行先试,助力香港建设区域知识产权贸易中心,支持建设前海深港知识产权创新合作高地,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共同研究,制定以下措施。
一、推动深港知识产权规则衔接、机制对接
1.建立前海深港知识产权合作推进机制。前海管理局联同深圳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与香港特区政府知识产权署、香港海关、香港贸易发展局等机构成立前海深港知识产权合作推进小组,建立定期会议和项目合作制度,推进深港在知识产权跨境保护、交流研讨、宣传教育、运营转化和知识产权贸易等领域的合作。
2.强化前海深港知识产权保护跨境协作。支持深港两地知识产权执法部门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提升前海深港跨境知识产权保护效能。
3.深化前海知识产权陪审员机制。支持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完善香港知识产权专家陪审员参审前海知识产权案件制度。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讯息交流。
4.建立知识产权仲裁合作机制。支持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仲裁中心与香港相关仲裁机构建立合作机制,积极吸纳香港知识产权领域仲裁员,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仲裁保护优势,拓宽知识产权仲裁案件受理范围,提升高科技企业知识产权仲裁保护意识。
二、支持香港知识产权在前海转化运用
5.支持设立技术转移中心。鼓励龙头企业与香港高校及研发中心在前海联合设立技术转移中心,开展境外先进技术成果引进转化、国际创新人才团队培育、重点产业技术交流合作等工作,对上一年度实际运营费用的50%予以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前海技术转移中心在香港设立分支机构,经前海管理局事先同意的,予以一次性50万元支持。
6.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支持前海企业与香港高校、研发中心通过专利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合作,对符合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支持科技创新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机构,予以全年不超过50万元支持。
7.支持知识产权赛事获奖项目转化。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省级知识产权赛事三等奖及以上的香港团队,在前海新注册设立企业开展获奖项目产业转化,予以注册企业一次性10万元落地奖励。
8.鼓励设立知识产权运营基金。对港澳及国外投资机构在前海依法设立知识产权运营基金予以支持,符合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落户奖励、机构集聚扶持、办公用房补贴、经营团队扶持等支持;对符合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规定条件,且投资于前海香港创业团队占比不低于总投资70%的,前海产业引导基金可通过合伙或参股方式参与基金设立。
9. 优化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对通过知识产权(专利、商标、版权等)质押获得融资或依托知识产权参与资本市场证券化项目获得融资的前海港资企业,按上一年度实际综合融资成本的50%予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三、支持知识产权跨境服务体系建设
10.支持开展深港知识产权跨境服务。支持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香港特区政府知识产权署在深港两地互设知识产权问询点,优化深港知识产权跨境服务。
11.加快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集聚。支持香港及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落户前海,对符合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专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机构,予以一次性最高200万元的落户支持。
12. 支持前海国际知识产权综合运营服务中心建设。鼓励前海国际知识产权综合运营服务中心按市场化方式汇聚深港两地知识产权资源,打造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平台、国际专利技术转让许可和转移孵化平台、国际贸易和现代服务业知识产权交流合作基地。支持前海国际知识产权综合运营服务中心在香港设立分支机构,按照在香港实际运营费用的30%对中心予以支持,每年不超过200万元,连续支持三年。
13.开展知识产权数字化服务。支持前海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利用区块链等数字技术为香港企业和香港居民提供知识产权存证、监测、取证等服务,对按其提供上述服务所获得收入的3%予以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共建前海深港知识产权创新高地
14.鼓励高价值专利创造及转化应用。支持前海港资企业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等途径开展高价值专利国际布局,并积极实施专利转化运用,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认定的专利密集型产品,每件(以认定的备案产品项计)予以2万元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支持20万元。
15.鼓励香港知识产权专业人才执业。对在前海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就业满2年的港澳居民和外国人,取得高级知识产权师、专利管理高级工程师资格的,每人予以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的,每人予以一次性5万元奖励。
16.支持举办深港知识产权活动。支持在前海举办知识产权国际性展会、交易博览会、论坛等大型活动,事前经香港特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及前海管理局共同同意支持的,可按审计后活动实际费用的30%对主办单位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150万元。鼓励前海企业参与香港特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举办的知识产权展会活动,对企业参展实际费用按10%予以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可获5万元支持。
五、其他
本措施涉及的扶持资金由前海管理局承担,资金兑现按照本措施附件中相关实施规定执行,奖励和扶持资金为人民币。
本措施自2023年2月24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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