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奖励龙岗区人才奖励-龙岗区博士后载体资助项目申报
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关于开展龙岗区博士后载体资助申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强化人才引育服务平台建设,实现人才结构显著优化,人才效能显著提升,根据龙岗区支持高端紧缺人才发展的有关规定,现将龙岗区博士后载体资助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1)属于经批准在龙岗区设立的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2)新引进在站博士后是指2021年11月1日后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博士后入站备案手续的博士后。新引进在站博士后应与设站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协议,申请时已在设站单位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9个月以上,并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当年度由博士后载体设站单位提出资助申请。
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视为在龙岗区全职工作:
1.与区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聘用)关系的;
2.在区外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或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
3.在区外领取劳务报酬高于龙岗区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收入的;
4.非全职工作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申请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奖励资助:
1.5年内存在重大行政违法案件信息记录,虚报、冒领、骗取、挪用财政资金记录,违反科研伦理、科研诚信等不诚信行为记录;
2.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或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明确结论的;
3.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4.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有效期内;
5.申请单位未依法纳税或注册地、实际办公地无正常工作迹象且不具备工商登记经营范围所需的材料、设备、人员、场地等基本条件,不能提供业务订单(合同)等生产经营材料且企业除代扣代缴个税以外无其他自缴税费的。
二、资助标准
对辖区内博士后载体每新引进1名在站博士后,给予博士后载体设站单位一次性5万元资助,每个单位年度最多可获资助100万元。
该项奖励实行总额控制,如年度资助申报规模超出核定后的财政预算,则每引进一名在站博士后的应获奖励金额按年度财政预算与年度资助申报规模的比值调整。
三、申报程序
(一)申请。本次申报时间为2023年5月22日至8月31日,受理的是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期间设站单位引进博士后的资助申请,设站单位在2022年10月31日前引进的博士后须在本次申报期间内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二)受理审核。区人力资源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核,形成资助意见。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或现场考察。
(三)公示。区人力资源局审核完成后将资助情况在龙岗区人力资源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资助发放。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人力资源局按相关程序实施资金发放。公示有异议的,由区人力资源局重审。经重审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资助;经重审异议内容不属实的,按正常程序予以资助。
四、申请材料
(一)《龙岗区博士后载体资助申请表》(详见附件1);
(二)博士后载体依托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或者法人证书;
(三)博士后载体设立的批准文件;
(四)新引进博士后有效身份证明;
(五)与博士后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协议;
(六)个人社会保险缴纳清单(不含补缴或补申报);
(七)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不含补缴或补申报);
(八)诚信承诺书;
(九)信用中国网信用信息报告;
(十)设站单位、创新实践基地银行帐户开户证明;
(十一)受理单位要求的其他材料。
备注:上述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由所在单位加盖公章。若人才依据法律法规无需缴纳社保或个税的,申报企业须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五、注意事项
(一)本项奖励实行诚信承诺制申报,申请单位应客观、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对所填报信息、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区人力资源局可对申请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事中事后抽查,申请单位须按要求配合提供相关人员工资流水、出入境记录、房屋(场地)租赁合同、员工名册、银行流水、单位纳税记录、技术技能人才证书或知识产权等相关材料。经核实有违反诚信承诺行为的,取消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格,依照相关规定处理,并责令全额退回已发放的相关资助,受资助对象应全额退回。
(二)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申请单位或个人,一经核实,由区人力资源局取消申报资格,5年内不再给予本细则内的各项奖励资助,并依法依规将其纳入信用监管;对因弄虚作假而获得的奖励资助由区人力资源局责令退回,受资助对象应全额退回;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下载:
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
202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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