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申报光明区促进楼宇经济发展扶持-光明区2023年第一批新引进新兴企业落户楼宇资助项目申报
深圳市光明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关于发布光明区2023年第一批新引进新兴企业落户楼宇资助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光明区促进楼宇经济发展暂行办法》《光明区促进楼宇经济发展扶持操作规程》相关规定,现发布光明区2023年第一批新引进新兴企业落户楼宇资助项目申报指南,请符合要求的单位积极申报。
深圳市光明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2023年5月12日
光明区2023年第一批新引进新兴企业落户楼宇资助项目申报指南
一、政策依据
(一)《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光府规〔2022〕9号)
(二)《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光明区促进楼宇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光府规〔2022〕6号)
(三)《深圳市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光明区促进楼宇经济发展扶持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光工信〔2022〕276号)
二、资助对象和标准
(一)支持对象
在辖区楼宇落户已进行商事登记注册但经营不满1年,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方向,并与区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企业。
(二)支持范围
2022年1月1日至申请开放之日期间落户光明区楼宇的企业。其中,楼宇指纳入“光明招商网”、“光明区产业园区数字化服务平台”等平台信息采集范围,建筑使用功能为研发办公且建筑面积达2万平方米以上的独栋楼宇(含裙楼),不含宾馆酒店、商场超市、公寓。(注:落户资助是一次性奖励,已获得落户资助的企业不得再次申报,取得产业用地的企业不得申报落户资助)。
本指南适用区域范围为光明街道、凤凰街道,其他片区的楼宇经区政府同意后,可参照执行。
(三)支持标准
对在辖区楼宇落户已进行商事登记注册但经营不满1年,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方向,并与区政府签订合作协议,承诺第二年纳入光明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且地方财力贡献达到4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在落户辖区楼宇且相关承诺指标达成后,给予800万元奖励。
三、申报条件
(一)依法依规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
(二)申报单位需在光明区依法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三)守法守信规范经营,申请资助时不存在违反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相关规定的情形(以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数据为准)。
(四)申报单位主营业务符合光明区产业发展导向。
(五)在光明区无自有产业用地。
(六)不存在光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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