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深圳市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培育入库申请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发布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培育入库申请指南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21〕5号)等相关政策规定,深圳市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培育入库申请指南已发布,请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行无纸化申报。
网上申报受理时间为:
第一批:2023年5月15日--2023年6月8日(截至18:00)
第二批:2023年6月10日--2023年7月6日(截至18:00)
第三批:2023年7月8日--2023年8月3日(截至18:00)
第四批:2023年8月5日--2023年8月31日(截至18:00)
第五批:2023年9月2日--2023年9月28日(截至20:00)
特此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23年5月10日
附件下载: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专项鉴证税务师事务所名单.xlsx
深圳市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培育入库申请指南
一、申请内容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
二、设定依据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
(三)《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21〕5号)
三、办理数量及方式
办理数量:无数量限制。
办理方式:自愿申报、专家评审、审批机关审定。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或深汕合作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发证日期为2021年或2022年的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不能申报,发证日期为2020年的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须先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事项再申请认定。异地迁入且完成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须先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异地搬迁事项再申请认定。
(二)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的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从未获得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2.从未获得过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资格。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必须同时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三)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四)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五)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六)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七)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八)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九)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十)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评价入库条件的企业(主要条件:职工总数≤500人、年销售收入≤2亿元、资产总额≤2亿元等,评价入库网址:http://www.innofund.gov.cn),应当评价入库后再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注明2023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编号。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s://tyrz.chinatorch.org.cn/),完成企业注册,已注册企业完善核准企业信息。
(二)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https://sticapply.sz.gov.cn/),完善核准企业信息,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
(三)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知识产权证书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等相关材料。
(四)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五)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六)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报告封面须带有经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http://acc.mof.gov.cn)备案的二维验证码和报告编码,企业支付财务会计报告费用的发票备查。
(七)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原件,专项审计报告封面须带有经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http://acc.mof.gov.cn)备案的二维验证码和报告编码,专项鉴证报告封面须带有经深圳市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平台(https://shenzhen.chinatax.gov.cn/ssfw/#/login)备案的二维验证码和报告编码。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及深圳市财政局和深圳市税务局相关规定,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条件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2.出具专项鉴证报告的税务师事务所条件
税务师事务所须在深圳市税务局公布的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鉴证中介机构名单内。
重要提示:企业应当审慎选择经营正常、诚信良好、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鉴证报告,企业支付专项审计/鉴证报告费用的发票备查。
(八)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
(九)能反映知识产权核心支撑作用的,2022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代表性的销售合同与发票。
(十)企业承诺书。(样本可在申报系统下载)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实行无纸化申报,专家评审依据以电子材料为准。申请企业提交电子材料后不需要向我委提交纸质申请材料,但需要打印装订一套完整纸质申请材料并加盖印章后自行存档待查(存档时间不少于六年)。我委将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对企业存档纸质申请材料进行抽查或要求申请企业补充提供,如发现弄虚作假或与电子申请材料不一致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电子材料包括:
1.营业执照;
2.申报书封皮(法人签字加盖公章,原件扫描);
3.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审计人员签字盖签字章、加盖公章,带二维验证码和报告编码的原件扫描);
4.近一年高新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鉴证报告(审计/鉴证人员签字盖签字章、加盖公章,带二维验证码和报告编码的原件扫描);
5.近三年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鉴证报告(审计/鉴证人员签字盖签字章、加盖公章,带二维验证码和报告编码的原件扫描);
6.近三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纳税申报表请登录电子税务局app下载);
7.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证明材料;
8.企业职工总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9.上年度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相关的代表性的销售合同与发票;
10.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汇总表、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汇总表须上传签字扫描件,包含填报人签字和公章、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审计/鉴证人员签字、签字章和公章。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
七、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二)申报受理时间
企业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批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必须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同批次申请。每批次截止时间前企业提交后可撤回修改,截止时间后已提交的不予退回。如企业填报后不愿当批次申报,可选择保存不提交,待下批次再提交。
第一批:
网上申报受理时间:
2023年5月15日--2023年6月8日(截止至18:00)
第二批:
网上申报受理时间:
2023年6月10日--2023年7月6日(截止至18:00)
第三批:
网上申报受理时间:
2023年7月8日--2023年8月3日(截止至18:00)
第四批:
网上申报受理时间:
2023年8月5日--2023年8月31日(截止至18:00)
第五批:
网上申报受理时间:
2023年9月2日--2023年9月28日(截止至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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