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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关于《广东省中药材产业化基地培育建设的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关于《广东省中药材产业化基地培育建设的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中医药局联合发布了《广东省中药材产业化基地培育建设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便于《管理办法》贯彻实施,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是什么
中医药是中国古代科学的瑰宝,是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传承创新发展中医药作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内容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大事,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中医药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他指出“要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传承精华,守正创新,加快推进中医药现代化、产业化”。
中药材是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管理办法》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结合广东省实际,通过加强中药材资源保护和⽣产管理,规划引导中药材⽣产基地建设,推进中药原料标准化、规范化⽣产,不断提升优质药材生产能力和中药材产业质量效益,实现中药材种植(养殖)、生产、使用全产业链融合发展,以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发展,助力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
二、《管理办法》制定的必要性是什么
(一)提高我省中医药产业发展水平的需要
广东是岭南中医药的发源地,中医药文化底蕴深厚,群众对中医中药接受程度高,中医药产业发展态势良好。大力支持中药生产企业向中药材产地延伸产业链,通过自建或合作共建中药材种植基地,保障中药原料药材质量,稳定和提升中成药和中药饮片质效,加大优质中药材供给,进一步推动我省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有利于更好满足我省人民对健康生活的需求。
(二)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需要
扶贫攻坚,难点在农村,重点在老少边穷地区。中药材的种植主要分布在粤东西北一些贫困山区,是当地的特色产业和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支持中药生产企业在老少边区布局中药材原料生产,推动中药材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种植,提升质量效益,带动农民增收,有利于我省老少边区经济的发展,促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三)对近年工作的总结提升的需要
自2019年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已经牵头培育建设了60个中药材产业化基地,在中药材产业提质增量、促进产业发展和助力农民增收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总结提升前期的工作成果,将前期工作经验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加以复制推广,可更加有力落实建设国家中医药综合示范区工作部署,推动我省中医药产业发展。
三、《管理办法》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一)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广东省岭南中药材保护条例》《广东省中医药条例》等。
(二)政策依据。“十四五”医药工业发展规划、《全国道地药材生产基地建设规划(2018—2025年)》、《林草中药材产业发展指南》等。
四、《管理办法》的主要架构
《管理办法》共五章,分为总则、申报条件、申报流程、基地管理和附则,共计三十五条。
(一)总则。本章共计七条,分别对《管理办法》制定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适用范围、规划布局、部门职责、培育建设原则和行业协会、社会参加与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二)基地申报条件。本章共计九条,分别明确了申报不同类型的中药材产业化基地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及建设三年后应达到的目标。
(三)基地申报流程。本章共计四条,规定了申报材料及流程。
(四)基地管理。本章共计十三条。规定了基地建设主体和职能部门对基地建设的管理责任。
(五)附则。本章共计两条,对《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和有效期做出了规定。
五、《管理办法》的适用区域有哪些
《管理办法》着眼于中医药文化的传承和守正创新,既要遵循我省中药资源区划,也遵循中药材生长的特性。故,基地建设不仅立足于本省,还鼓励引导本省中药材生产企业“走出去”。根据中药材种植(养殖)的特殊性,特别是道地药材,需要在特定区域内生产,才能保证其优良的品质,鼓励企业在甘肃、广西、云南、黑龙江、贵州、新疆、西藏等地区开展道地药材种植基地建设,尽量避免中药材种植无序扩张,否则,非但不能起到合理配置资源,促进农民增收的目的,也不能达到提升产品质量目的,从长远看,还将损害中医药事业。
六、中药材产业化基地有哪些分类
《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广东省中药材产业化基地根据建设方向分为中药材种子种苗繁育产业化基地,中药材规范化、规模化、产业化种植(养殖)基地和中药材产业化技术支撑服务平台三种类型。
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申报。
七、如何申报中药材产业化基地
基地建设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由建设主体牵头单位向牵头单位注册所在地的市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出基地建设。再由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林业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报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和中医药局组织专家共同审定。此规定一是压实主体责任。目的是要通过属地管理原则,确保压实基地建设主体,特别是牵头单位的主体责任,才能有效推进基地建设;二是要避免多头管理。一个建设主体往往在省内不同的地区建设同一品种的中药材种植基地,故基地建设地是较为零散的;三是确保中药材的道地性。我们鼓励省内企业在外省道地产区布局中药材基地,但不能打破行政管理界限。
八、中药材产业化基地的退出机制怎么样
我省中药材产业化基地的退出机制包括撤销和取消两种形式。其中撤销的情形包括(一)未通过集中评价且无法整改的。(二)发生重大信用问题和生产安全事故、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重大环保责任事故,以及造成其他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三)不按标准组织生产、中药材质量监督抽查结果连续两次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四)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被撤销的单位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取消由建设主体牵头单位征得各成员单位同意后,向住所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