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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报龙华区促进消费互联网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推动商贸业数字化转型升级资助项目申报

龙华区促进消费互联网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是为深化普及消费互联网应用,完善消费互联网支撑体系,推动消费互联网集聚发展而设立的,项目包括推动商贸业数字化转型升级资助类、鼓励企业上云上平台资助类、支持跨境电商产业发展资助类等7项,最高扶持300万元。
发布时间:2023-04-27 12:20:18 区级   互联网   项目申报

资助方式:资助金额(100万)

组织部门: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申报日期:2023-04-24 / 2023-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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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深圳市龙华区促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深圳市龙华区促进消费互联网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2023年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加大惠企政策实施力度,助力企业发展,我局拟于近期开展《深圳市龙华区促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以下简称《商贸服务业》)《深圳市龙华区促进消费互联网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消费互联网》)2023年申报工作。请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和时间安排进行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划审核项目、拟受理时间、咨询人、咨询电话、申报网址

  《商贸服务业》政策共6个项目,项目分别为:新纳统企业支持奖励类、支持规上工业企业分设商贸服务业企业奖励类、商贸服务业企业发展支持奖励类、商贸业促消费活动支持奖励类、支持商贸业品牌升级奖励类、降低专业服务业机构运营成本资助类。

  《消费互联网》政策共7个项目,项目分别为:推动商贸业数字化转型升级资助类、鼓励企业上云上平台资助类、加速发展大型电子商务平台奖励类、鼓励企业应用电子商务资助类、支持直播电商产业发展奖励类、支持跨境电商产业发展资助类、开展电子商务示范认定奖励类。

  深圳市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4月24日

  推动商贸业数字化转型升级资助类操作指引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政策依据:

  《深圳市龙华区促进消费互联网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第四条推动商贸业数字化转型升级。

  (一)支持实体商业智能化升级。鼓励商业特色街、商圈、商业综合体主动适应消费互联网发展,着力加强商圈数字化建设,支持智能化改造升级,打造消费互联网示范项目,对已纳统的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数字化改造费用100万元以上的运营主体给予扶持,按其数字化建设费用的20%给予资助,每个运营主体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智能化体验式新商业项目建设。支持开展智能化、无人化、数字化等形式的新商业业态和运营模式创新,支持建设一批数字化门店,实现购物全流程智能化。对已纳统的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数字化建设投入费用100万元以上的智能化体验式新商业业态项目运营主体给予扶持,按其数字化建设费用的2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资助标准:

  (一)推动商贸业数字化转型升级资助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二)对在龙华区已纳统的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以上、数字化改造费用100万元(含)以上的运营主体给予扶持,按其数字化建设费用的20%给予资助,政策有效期内每个运营主体不超过100万元。

  (三)对在龙华区已纳统的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以上、数字化建设投入费用100万元(含)以上的智能化体验式新商业业态项目运营主体给予扶持,按其数字化建设费用的20%给予资助,政策有效期内每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二、申请条件

  (一)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统计关系、税务关系在龙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行业分类为商贸服务业企业(行业分类以区统计局定报数据为准)。

  (三)申报项目需在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进行数字化转型备案。

  (四)申报企业应在项目备案所在平台(龙华数字赋能公共服务平台)申请企业数字化转型诊断并获取符合性认证。

  (五)同一数字化改造(建设)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实际资助额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

  (六)申报项目已完成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达到纳统标准的需按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纳统。

  (七)企业已获得龙华区智能制造和现代服务业创新中心、企业上云上平台资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

  (八)本项目需在2021年10月8日(含)后完工,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九)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十)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推动商贸业数字化转型升级资助类申请书》(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非法定代表人办理还需提供后两项)。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多证合一新版,未换领多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原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

  (四)企业上一年度的分税种纳税证明,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提供成立之日至申报之日的分税种纳税证明。

  (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数字化转型备案表。(六)申请第四条第一款的还需提供:

  设备说明书、设备现场照片、企业数字化运营人员架构及社保证明等运营证明材料。

  (七)申请第四条第二款的还需提供:

  1.数字化建设证明材料(包括购买或租赁门店合同、项目建设报告、建设前后图片等)。

  2.数字化建设项目运营证明材料(包括门店营业执照,内景图片及门店数据运营平台截图,申报当年度客流数据、商品进销存数据、销售额数据等)。

  以上申报材料上传至广东政务服务网申报系统后,通过预审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原则上以A4 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按照材料清单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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