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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深圳市宝安区科技创新局关于《深圳市宝安区关于推动空天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深圳市宝安区科技创新局关于《深圳市宝安区关于推动空天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相关政策,以增强宝安区航空航天产业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结合我区实际,我局编制了《深圳市宝安区关于推动空天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根据规范性文件程序要求,现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各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3年5月2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宝安区龙井二路宝安科技馆1001室(邮编:518100,联系电话:27960836),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xzx1@baoan.gov.cn 政务邮箱,并在邮件标题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三)登录宝安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点击“政民互动”—“意见征集”—“深圳市宝安区科技创新局关于《深圳市宝安区关于推动空天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页面填写并提交建议。
深圳市宝安区科技创新局
2023年4月26日
深圳市宝安区关于推动空天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20+8”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集群发展的规划和部署,进一步推动宝安区空天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从未来产业加速升级为战略性新兴产业,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壮大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意见》(深府〔2022〕1号)和《宝安区关于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壮大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意见>的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特制订如下措施。
一、重点发展方向
本措施重点支持空天信息、先进遥感、导航定位等领域,推动卫星技术创新,规划建设国内领先的空天技术产业研发和制造基地。对技术含量高、应用前景好、示范带动作用强、处于产业链关键环节的产品、平台和项目,在产业基础建设、产业链提升及融合发展、产业生态营造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二、重点支持措施
第一条 支持企业落户和项目落地。
对从区外引进的空天产业领域创新型企业,按照房屋租赁参考价50%给予连续3年租金补贴。其中对研发办公用房每年最高50万元;对卫星、火箭、卫星终端及其核心零部件和材料(核心零部件和材料业务收入总额需占企业营业收入总额比重达60%以上)生产用房每年最高100万元。
在工业上楼项目园区中优先解决企业生产制造用房。
支持卫星、火箭、卫星终端及其核心零部件和材料等高端制造项目落地,按设备投资额20%对投资企业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最高3000万元。
第二条 支持打造特色园区。
园区运营单位自行招引区外空天产业创新型企业落地的,按企业类型给予园区运营单位奖励,其中每家上市企业奖励100万元,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奖励30万元,省、市级专精特新企业或规上国高企业奖励15万元,国高企业奖励10万元。
对备案的专业园区,园区企业总收入中空天产业相关收入占比超过60%且空天产业产值达3亿元的,给予运营单位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第三条 支持关键技术攻关。
对承担火箭、卫星研制和卫星综合应用、通导遥一体化集成应用等空天产业领域核心技术攻关项目的企业或机构,按拨款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其中国家级项目50%,最高1000万元;省、市级项目30%,最高500万元。
第四条 支持平台建设。
针对关键领域融合发展及卫星应用核心技术环节建设的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成果产业化基地等创新平台,按每年度最高3000万元给予支持。此外,创新平台被评定为国家级的,给予牵头单位500万元奖励、省市级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搭建满足空间基础设施、卫星地面系统及终端产品要求的技术测试认证、真实性检验与仿真实验、空间环境建模、网络数据和信息安全评测、卫星大数据库和数据服务中心、全球化运营中心等服务平台的,按核定固定资产投资额20%对牵头单位给予资助,最高500万元。
第五条 支持制定标准和申请认证。
按标准类型对主导制定单位给予资助,其中国际标准100万元、国家标准50万元、行业标准30万元;获得ABS(美国船级社)、DNV(挪威船级社)、CCS(中国船级社)、FAA(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EASA(欧洲航空安全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局的国际市场准入或适航认证的卫星应用产品、设备或解决方案以及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北斗导航民用服务资质等特殊行业经营许可,按实际认证费用20%给予获批单位补贴,最高100万元奖励。
第六条 支持开展特色应用场景大赛。
加强空天技术在交通物流、海洋经济、自然资源、城市安全、环境保护等行业创新应用,开展“卫星+”以及卫星互联网、卫星物联网等应用探索,开展空天技术应用场景大赛,其中对获批准的空天领域专业承办机构按核定投入额60%,最高100万元资助;对评选出的若干个特色应用示范项目按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落地宝安的按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第七条 支持空天技术在民用领域应用转化。
鼓励航天优势技术的转让与转化。对利用通导遥信息技术、航空铝等新材料、柔性太阳能板及航天电源等新能源技术、蜂窝成型及超精密加工等先进制造和工艺技术等优势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或拓展新领域的,对技术提供方给予资助。其中,形成技术交易的,按交易额10%给予奖励,最高100万元;形成产品的,按该产品实际营收的10%给予奖励,最高200万元;上述两条不重复奖励。
第八条 支持企业融资。
对深圳市空天产业基金及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榜单50强投资机构,按照上年度对5年以内的种子期、初创期辖区内空天企业实际投资额1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每家机构每年最高500万元。
对成立5年以内的种子期、初创期辖区内空天企业,按照其上年度获得深圳市空天产业基金及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榜单50强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最高1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
第九条 支持打造产业生态。
将空天企业优秀人才纳入“凤凰英才计划”,在子女入学、人才住房、医疗保健等方面给予保障。
对参加空天领域行业展会的企业,经宝安区科创局备案后按展位费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30万元。
对经分管区领导同意的行业论坛及峰会,按核定投入额的60%给予补贴,最高100万元。
三、附则
第十条 本措施适用于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空天技术产业领域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机构。本措施与本区其他同类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由企业自主选择申报,不重复资助。本措施所需经费由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受年度总额控制。已按市、区两级“一事一议”享受政策支持的,本措施不再予以重复支持。已享受工业上楼、创新型产业用房等房租优惠政策的,不再享受房租补贴。
第十一条 本措施由宝安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并制定配套实施办法或操作规程;在政策措施的绩效评估基础上,可根据实施效果进行动态调整。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实施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调整的,可进行相应调整。除特殊说明外,本政策所支持的项目认定时限为2023年1月1日以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