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申报龙华区支持金融业发展-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类(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申报
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龙华区支持金融业发展 促进产融结合若干措施》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类(出口信用保险)项目受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根据《深圳市龙华区支持金融业发展 促进产融结合若干措施》有关规定,我局拟于近期开展龙华区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类(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项目受理工作,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
《深圳市龙华区支持金融业发展 促进产融结合若干措施》
第十一条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类支持
对获得市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支持的企业,按市支持金额的80%给予支持,市区合计不超过实际保费,单个企业年度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资助标准:
(一)“降低融资成本”资助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二)市区合计不超过实际保费,单个企业年度累计不超过200万元。(注:年度指的是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一、本次资助范围
获得深圳市2021年7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的企业。
二、申请项目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类(出口信用保险)。
三、申报条件
(一)支付保费时注册登记地、税务关系在龙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二)在受理公告发布的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三)2021年10月8日(含)后获得市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支持且实际收到支持资金。
(四)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五)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四、申报时间
2023年4月24日至2023年5月19日。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降低融资成本类(出口信用保险)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非法定代表人办理还需提供后两项);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多证合一新版,未换领多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原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
(四)企业上年度分税种纳税证明,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提供成立之日至申报之日的分税种纳税证明;
(五)出口信用保险合同复印件;
(六)支付保险费的发票复印件;
(七)企业收到市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支持资金的收款凭证复印件;
以上申报材料扫描上传至申报系统后,通过预审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以A4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深圳市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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