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申报资助认定企业补帖一站式创新企业高效服务平台
高品质服务高成功率全流程跟踪一站式解决方案

持续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新版《深圳市国家和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深圳商报讯】(首席记者 王海荣)3月22日,《深圳市国家和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将进一步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的配套资助管理。

持续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新版《深圳市国家和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据了解,申请配套资助的国家和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应当是国家科技重大项目、科技部和广东省科技厅的科技计划项目或者市政府确定支持的国家和省其他科技计划项目。配套项目原则上采取国家和省项目验收通过后配套的扶持方式(以下简称后配套方式),后配套方式采用一次性拨款方式进行配套资金的拨付;对国家科技重大项目或者国家和省相关文件有明确地方财政配套要求(以下简称国家和省有明确配套)的项目,可采取项目验收前配套的扶持方式(以下简称前配套方式),前配套方式根据项目承担单位的研发进展情况采用一次性或分期拨款方式进行配套资金的拨付。

  申请前配套方式的项目应当是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或国家和省有明确配套的项目,申请后配套方式的项目应当是国家和省已验收通过的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内依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单位或者是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机构。《办法》还要求申请单位获得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财政资助总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申请的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财政到账资助资金未获得过本市财政配套资助。

  《办法》对配套项目资助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体现了配套差异化的特征。其中,国家和省申请指南或者下达文件等有明确配套资助要求,原则上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或者出具配套资助承诺函,并且任务书或者合同的经费预算表中有地方财政资金配套资助要求的,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要求执行。

文章来源:深圳商报

wenzh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