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申报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项目-2023年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财政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开展2023年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银保监分局: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原函〔2023〕10号,具体内容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网址:https://www.miit.gov.cn/jgsj/ycls/wjfb/art/2023/art_0a1a8b4c5619475c97c39d8ace127853.html),为做好我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贴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市工信部门、财政局、银保监分局要高度重视,根据工信厅联原函〔2023〕10号文要求,加强政策宣传,鼓励符合要求的新材料生产企业参加投保,积极推动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申报形式采用线上和线下申报相结合,网址https://xclcygx.miit.gov.cn,线上申报按工信部要求进行填报。
二、生产《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1年版)》内新材料产品(相关品种详见附件),且于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投保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保险的企业,符合首批次保险补偿工作相关要求,可提出保费补贴申请。
三、承保保险公司符合《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7〕60号)相关要求,且完成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产品备案。
四、申请保费补贴的产品应由新材料用户单位直接购买使用,用户单位为关联企业及贸易商的不得提出保费补贴申请。原则上单个品种的保险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
五、已获得保险补贴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提出续保保费补贴申请。用于享受过保险补偿政策的首台套装备的材料不在本政策支持范围。
六、申请企业必须对提交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如实填写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申报表(附件2-3,附件2和附件3填报内容务必一致,必须为原章原件)、发明专利汇总表(附件4)、近三年获中央财政资金支持项目情况一览表(附件5),按要求在线申报并按附件1要求提交相关纸质材料。有关证明材料必须为原件或加盖有效印章的复印件。在线申报内容与纸质材料内容务必一致。
七、《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1年版)》详见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通告:https://www.miit.gov.cn/jgsj/ycls/xcl/art/2021/art_0ad4c18063b44e159b8335d606ac7fbc.html。
八、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当地工信部门提交保费补贴申请材料。各地市工信部门会同银保监分局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核,负责现场核查生产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杜绝骗保骗补等行为,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果。
现场核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单位是否具备研发生产能力、生产单位与用户单位所签订的销售合同原件是否正规有效、新材料产品第三方检测报告原件材料是否真实有效、保单及保险费发票以及对应的银行流水(有效支付凭证)原件是否真实有效、投保新材料产品是否具有核心知识产权、与投保新材料产品相关的发明专利是否真实有效等;联系材料用户单位确认采购行为和使用数量等相关情况是否属实,如材料用户单位注册地在广东省内,建议赴材料用户单位现场核实相关情况。
九、各地市工信部门会同银保监分局汇总本地区所有企业资料后进行线上线下审核确认,线上审核按工信部要求进行审核并提交审核意见(2月19日前完成),线下审核要求填报推荐单位初审意见表(附件6)并加盖公章,附件2对应表格处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附件8相关信息核对无误后加盖公章。请于2月19日前将《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申报表》、《2023年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申请材料汇总表》、《推荐单位初审意见表》等相关纸质材料一式五份(另附电子版)行文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并抄送省财政厅、广东银保监局。
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银保监分局要落实项目申报材料审核主体责任,认真组织做好对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对企业填报的信息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政策符合性进行严格审核把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联合广东银保监局组织专家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审核中发现申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向社会通报,并按规定实施惩戒,同时暂停该地区下一年度首批次保险补偿申报工作。如出现因审核把关不严导致重大隐患或严重后果的,将对地市工信局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承保保险公司,广东银保监局将依照有关规定采取监管措施。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财政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2023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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