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资金深圳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新开业重大商业项目节庆促销活动补贴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商务局2023年促进消费提升扶持计划(阶段性支持商贸经济运行若干措施——新开业重大商业项目节庆促销活动补贴)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新开业重大商业项目举办节庆促销活动,促进消费恢复性增长,根据《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阶段性稳经济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改〔2023〕38号)和《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实施阶段性支持商贸经济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商务局2023年促进消费提升扶持计划(阶段性支持商贸经济运行若干措施——新开业重大商业项目节庆促销活动补贴)申报指南》,现予以印发。
特此通知。
深圳市商务局
2023年2月14日
深圳市商务局2023年促进消费提升扶持计划(阶段性支持商贸经济运行若干措施——新开业重大商业项目节庆促销活动补贴)
申报指南
一、支持领域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实施阶段性支持商贸经济运行若干措施》,支持重大商业项目开业,促进消费恢复性增长,对新开业重大商业项目开展节庆促销活动予以补贴。
二、设定依据
(一)政策依据
1.《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阶段性稳经济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改〔2023〕38号)。
2.《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实施阶段性支持商贸经济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
(二)管理依据
《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0〕2号)。
三、支持数量和支持方式
(一)支持数量
有数量限制,受财政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控制。视申报情况,我局据以对资助金额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申报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资助金额以万元为单位按照舍尾法确定。
(二)支持方式
事后资助。
四、申报条件
(一)基础条件
1.申报主体为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内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独立法人。
2.申报项目实施地在深圳市。
3.申报主体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作出承诺并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4.申报主体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惩戒,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5.申报主体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
(二)专项条件
1.新开业重大商业项目指我市在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1月21日期间新开业(不含改造提升项目)的购物中心、百货商场。
2.节庆促销活动指春节、元宵期间(2023年1月21日至2月5日期间)发放消费券促销活动。
3.支持对象指新开业重大商业项目实际运营主体。
五、支持内容和支持标准
(一)支持内容
支持重大商业项目开业,对在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1月21日期间开业的重大商业项目,在春节、元宵期间举办的促销活动给予资助。
(二)支持标准
按照企业发放消费券优惠总额(实际核销)的3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申报材料
(一)基础材料
1.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申请书(网址:http://www.gdzwfw.gov.cn),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营业执照(电子版)。
(二)项目材料
1.活动总结报告。
2.有关宣传报道或广告软文等能客观佐新开业时间的材料。
3.重大商业项目的照片(全景照片、门头照片、店内照片等)。
4.发放消费券相关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发放消费券平台活动截图、优惠活动宣传照片、消费券核销台账等。
5.参与品牌或门店清单。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公章;涉及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所有证件均需在有效期内。
七、申请表格
本指南第六条(一)规定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申请书,网址:http://www.gdzwfw.gov.cn/。
八、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商务局
(二)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时间:2023年2月13日—2023年2月22日17:00;
2.材料提交时间:2023年2月13日—2023年2月24日17:45;
申报单位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在线填报、提交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注意事项:网络填报时间截止后系统将不再受理新申请以及修改后再次提交的申请,故请尽量尽早申报,以便预留充足的预审和修改时间。
九、申请决定机关
深圳市商务局
十、办理流程
发布申报指南——申报单位网上申报——预审——申报单位向市行政服务大厅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形式审查——专项审计(现场审计)——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根据需要核查比对是否存在重复资助情形、有否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等情况)——核定拟资助计划——社会公示——申请人提交拨付资料——拨付资金。
十一、办理时限
90个工作日(不含专项审计等特别程序)。
十二、证件及有效期
证件:无
有效期限:无
十三、证件的法律效力
无
十四、收费
无
十五、年审或年检
无
十六、补充说明
我局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为企业代理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事宜。请相关企业自主申报。我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局和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我局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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