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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深圳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2023年1-6月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资助

深圳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是针对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重点服务进口、技术出口贴息、取得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提升研发创新水平资助、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事项、国家进口贴息事项等项目进行资助。审核通过后,最高可获得资助资金6000万。
发布时间:2023-02-15 16:12:45 专项资金   境外展览

资助方式:资助金额(200万)

组织部门:深圳市商务局

申报日期:2023-07-17 / 2023-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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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商务局对外投资合作扶持计划(阶段性支持商贸经济运行若干措施—2023年1-6月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资助事项)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市商贸经济平稳有序度过疫情防控转段期,帮助我市重点行业抱团拓展海外市场,我局现发布《深圳市商务局对外投资合作扶持计划(阶段性支持商贸经济运行若干措施—2023年1-6月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资助事项)申报指南》。请各单位按照申报条件、申请材料、受理时间等要求,认真准备申报材料,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完成申报,我局将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审核并拨付资金。

  特此通知。

  深圳市商务局

  2023年2月14日

  深圳市商务局对外投资合作扶持计划(阶段性支持商贸经济运行若干措施—2023年1-6月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资助事项)

  申报指南

  一、支持领域

  对2023年1-6月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予以资助。2023年1-6月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是指列入深圳市商务局2023年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计划且实际举办时间在2023年1月1日—2023年6月30日期间的展览项目。支持组展单位组织企业参加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鼓励重点企业“走出去”,加强深圳优质产品推介。

  支持企业上半年参加重点境外展览,市级财政按现行政策对组展和展位实际支出费用补贴,各区按市级支出的50%给予配套支持。

  二、设定依据

  (一)政策依据

  1.《深圳市关于推动对外投资合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商务合作字〔2021〕37号)。

  2.《关于阶段性稳经济运行若干措施》(深发改〔2023〕38号)。

  3.《深圳市商务局<关于推动对外投资合作高质量发展扶持计划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商务规〔2022〕8号)。

  (二)管理依据

  《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0〕2号)。

  三、支持数量和资助方式

  (一)支持数量

  有数量限制,受年度资金预算控制,视申报情况和预算安排,我局据以对资助金额、支持比例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资助金额以万元为单位按照舍尾法确定。项目申请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二)资助方式

  事后资助。资助拨款按照申报材料中的银行账户信息办理。因申请单位名称变化、账户信息更改或填写错误等原因导致拨款不成功的,原则上予以办理一次拨款信息更改并再次拨款。

  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由组展单位统一申报或由境外展览重点参展企业自行申报。

  四、申报条件

  (一)基础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2.申报主体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失信惩戒,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3.申报主体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诺承担违约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4.申报主体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

  (二)专项条件

  1.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资助申请的申报单位为已列入《深圳市商务局2023年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计划》并于2023年1-6月实施相应组展项目的组展单位,及参加《深圳市商务局2023年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计划》所列2023年1-6月线下展会的境外展览重点参展企业。

  2.每个组展单位申请的项目数量不超过4个(包括线上展和线下展);每个线下展项目实际组展规模不少于20个标准展位(每个标准展位面积以项目主办方签署合同为准)或180平方米,组团参展企业不少于10家。

  3.组展单位对组织参加境外展览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应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

  4.企业参展取得积极成效并获取订单,每家参展企业均应提交《展会成效一览表》。

  5.境外展览项目应当在2023年1月1日—2023年6月30日期间完成,已支付费用并取得相关单据资料和银行出具的支付凭证。

  6.申报项目主体须与相关费用单据资料、支付凭证和合同协议等申请材料信息相一致。

  7.资助费用仅支持申请单位对公账户支付,不支持现金、个人和关联公司等支付方式。

  五、支持内容和支持标准

  对组展单位组织企业参加境外展览重点项目给予展位费和承办费资助,对境外展览重点参展企业给予展位费资助。每个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组展单位申报资金的资助上限不超过200万元。每个境外展览重点参展企业参加一次展会获资金资助上限不超过50万元,合计不超过200万元;不纳入单个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资金资助上限不超过200万元的统筹中。

  市级财政按现行政策对组展和展位实际支出费用补贴,各区按市级支出的50%给予配套支持。同一项目市区两级财政合计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

  (一)展位费

  1.中心展位费:中心展位是指用于深圳市城市整体形象和产业发展成果展示,及为参展企业提供公共洽谈区域和其他公共服务的展位,由组展单位搭建管理。全额资助中心展位费,每次展览最多2个,总金额不超过10万元。其中,申报的组展计划总展位在50个及以下的,资助1个中心展位的展位费;总展位在51个及以上的,资助2个中心展位的展位费。

  在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计划申报材料中未填报中心展位计划的不可申请该项资助。

  2.企业展位费:给予每个企业不超过50%的展位费资助,按照每个标准展位给予资助,每个企业最多资助2个展位。

  (二)承办费

  对于组展单位组织企业参加境外展览的承办费用给予资助,金额最高为20万元。实际组展总展位在50个及以下的,每次资助承办费10万元;51个以上展位的,资助承办费20万元。

  (三)重点参展企业展位费

  对境外展览重点参展企业线下参加2023年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所发生的展位费给予50%的资助。每家境外展览重点参展企业参加一次展会所获资金资助上限为50万元,合计不超过200万元。

  六、申请材料

  (一)基础材料

  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深圳市—市商务局—搜索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资助事项,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项目材料

  1.展位费发票或单据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2.招展通知、展位确认合同、各企业与组展单位签署的展位合同协议或展位申请表;

  3.支付凭证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4.承办费单据(重点参展企业无需提供);

  5.展会相关照片(A4纸彩色打印,并注明照片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展前培训、中心展位、企业展位、参展人员及展品等照片);

  6.展会绩效总结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展览项目的总体情况,如规模、影响力、知名度和国际参与度,是否有利于深度拓展传统市场、开拓新兴市场以及推动产业发展;

  (2)参展企业组织情况,包括企业清单、参展企业构成、名优企业比例、企业展品是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3)参展企业接待专业观众和客商的数量和质量,收集客户信息情况;

  (4)参展企业现场签订投资贸易和经济合作项目情况,意向协议统计情况和后续跟踪落实情况,每家参展企业均提交《展会成效一览表》;

  (5)深圳展团整体宣传效果和产品展示成果;

  (6)组展单位的组织管理工作情况和服务工作质量,包括展前培训、涉外安全教育和知识产权工作情况(重点参展企业无需提供);

  (7)申报组展计划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重点参展企业无需提供);

  (8)企业对组展单位的评价(重点参展企业无需提供)。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公章;涉及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外币单据材料折算人民币注明。

  七、申请表格

  本指南第六条(一)规定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申请书,网址:http://www.gdzwfw.gov.cn/。

  八、申请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商务局。

  (二)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时间:2023年7月17日9:00—2023年7月28日17:45;

  2.纸质材料提交时间:2023年7月17日9:00—2023年8月4日17:45;

  申报单位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在线填报、提交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九、申请决定机关

  深圳市商务局。

  十、办理流程

  发布申报指南——申报单位网上申报——初审——申报单位向市行政服务大厅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形式审查——资质审查——专项审计——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根据需要核查比对:资质情况,有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有无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有无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等情况)——核定资助计划——社会公示——申报单位办理拨款手续——拨付资金。

  十一、办理时限

  180个工作日。

  十二、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无

  有效期限:无

  十三、证件的法律效力

  无

  十四、收费

  无

  十五、年审或年检

  无

  十六、补充说明

  (一)已经获得同类奖励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经核实属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该单位的申报资格并追究责任。

  (二)我局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为申报单位代理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事宜。请相关企业自主申报。我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局和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我局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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