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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认定光明区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产业园认定、企业认定

为加快集聚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企业,培育形成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产业创新集群,为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企业提供一流的核心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小试中试以及产业化的空间载体与科技创新服务,经光明区科技创新局认定的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产业园,方可申请享受规定的有关优惠和扶持政策。
发布时间:2023-02-09 12:28:51 区级   脑科学   类脑智能产业   资质认定

资助方式:

组织部门:光明区科技创新局

申报日期:2023-01-01 / 202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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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关于发布光明区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产业园认定、企业认定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脑科学与类脑智能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的若干措施》《光明区科技创新局关于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产业园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光明区科技创新局关于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企业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现发布《光明区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产业园认定申报指南》《光明区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企业认定申报指南》。

  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

  2023年2月7日

1.附件1:光明区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产业园认定申报材料.zip

2.附件2:光明区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企业认定申报材料.zip

 

  光明区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产业园认定申报指南

  一、政策依据

  (一)《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脑科学与类脑智能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光府规〔2022〕8号)。

  (二)《光明区科技创新局关于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产业园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深光科创规〔2022〕2号)。

  二、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需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一)场地条件须满足以下条件:

  1.园区建筑面积不少于4万平方米,其中用于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产业的连片建筑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

  2.用于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企业使用的连片建筑层高原则上不低于4.5米,其中30%的楼层荷载不低于500公斤/平方米;

  3.场地属运营单位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自申报之日起近五年不得变更用途;属租赁物业的,要求自申报之日起合同有效租赁期不少于五年,且在租赁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4.建有可容纳100人(含)以上的会议室等配套设施;

  5.建有较完善的废弃物处理设施;

  6.建有可满足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企业用电需求的电力设施,并预留电力增容容量;

  7.具备建设GMP厂房的场地空间。

  (二)运营服务须满足以下条件:

  1.运营单位在光明区从事相关业务,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具备科学详细的运营管理方案;

  3.运营管理人员(含联合运营)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脑科学与类脑智能领域相关专业背景人员不少于2人;

  4.与知识产权、金融、法律、技术咨询等科技服务机构签约服务合作协议,且不少于5家;

  5.每年开展知识产权、金融、法律、技术咨询、产业论坛等科技创新类服务活动不少于4场;

  6.优先保障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企业入驻。

  (三)产业基础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用于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产业的连片建筑面积内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企业入驻率不低于70%;

  2.用于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产业的连片建筑面积内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企业入驻率不低于50%且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企业数量不少于10家。

  三、申请材料

  (一)光明区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产业园认定申请表;

  (二)场地为运营单位自有物业的,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提交不动产权证办理承诺书,并于办理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含)及时备案;非运营单位自有物业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不动产权证书;

  (三)园区建筑平面图(提供建筑图纸并清晰备注园区地理位置、楼宇具体位置、标准层建筑面积、对应楼层层高及承重、排气排水排污等配套设施信息)及测绘验收报告;

  (四)园区内相关基础设施清单及照片(含效果图),包括100人(含)以上的会议室等配套设施、废弃物处理设施、可满足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企业用电需求的电力设施、并预留电力增容容量、具备建设GMP厂房的场地空间(电力设施需提供情况说明及承诺书);

  (五)运营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注:如已办理三证合一的,仅提供新版营业执照);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均须手写签名);

  (七)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注册未满一年的,提供会计报表及情况说明);

  (八)企业信用信息资料(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打印完整版信用报告);

  (九)详细的运营管理方案,包括园区运营管理办法、园区运营规划、园区运营路径、运营管理业务架构图、财务管理制度等;

  (十)运营管理人员(含联合运营)的名单、证书及社保清单(名单模板见附件1;提供运营管理人员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具有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产业领域相关专业背景的证明文件;从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打印的运营管理人员截至申报之日前一年内的社保费缴纳清单);

  (十一)运营合作协议(仅联合运营提交);

  (十二)签约科技服务机构的清单(附件2)及合同;

  (十三)截至申报之日运营单位举办的线上线下科技创新类服务活动清单(附件3)及证明材料(包括活动方案、活动现场相片、活动宣传、线上活动视频截图等);

  (十四)园区入驻的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企业基本信息表(附件4);

  (十五)园区内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企业与园区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注:与附件4里的企业一一对应)。

  电子材料:请登录深圳市光明区企业服务门户(https://qyfwmh.szgm.gov.cn/#/home),在线填报第1项材料,第2至15项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后上传PDF扫描件。

  纸质材料:电子材料审核通过后,请登录光明区企业服务门户,导出带水印编号的所有材料,并制作目录标注连续页码。所有材料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印章。壹式壹份,A4纸正反面打印并胶装成册。

  四、申报受理

  (一)网络填报时间:长期受理。

  (二)纸质材料受理时间:长期受理。

  五、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

  六、办理流程

  区科技主管部门发布指南——申报单位网上申报——区科技主管部门线上审核——通过线上审核的申报单位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纸质申报材料——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区科技主管部门审定——社会公示——区科技主管部门对无异议的产业园授予称号。

  七、注意事项

  (一)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抄袭剽窃或弄虚作假的,光明区科技创新局核实后将不予资助,并纳入黑名单,同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二)光明区科技创新局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产业园认定申报事宜,请申报单位自主申报项目。光明区科技创新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报,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我局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向光明区科技创新局举报。

  (三)申报单位需提交审计报告的,应当提供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的含有防伪标识封面的审计报告(2022年9月20日后的报告需通过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进行报备)。项目申报单位提供无防伪标识封面(未备案)或属于虚假防伪标识封面(未备案)的审计报告,我局不予采用。相关审计报告经核查认定属于虚假材料的,项目单位五年内不得申报本项目,区科技创新局将其列入诚信异常名录,并按照区政府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光明区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企业认定申报指南

  一、政策依据

  (一)《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脑科学与类脑智能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光府规〔2022〕8号)。

  (二)《光明区科技创新局关于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企业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深光科创规〔2022〕1号)。

  二、光明区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从事领域

  (一)从事脑科学与类脑智能各细分领域技术研发的相关企业

  1.脑疾病诊断领域:从事脑疾病相关的分子、影像诊断、脑电信号、脑磁图、脑功能监测等技术研发,整合多模态数据的AI诊断技术研发和应用等。

  2.脑疾病治疗领域:从事脑疾病相关的动物模型创制、药物研发,基因、细胞治疗技术研发及相关CRO/CDMO服务,数字治疗技术研发和应用等。

  3.神经调控与康复技术领域:从事磁、电、超声、感知觉刺激、认知行为训练等神经调控技术研发和应用等。

  4.类脑计算、类脑芯片领域:由脑神经网络工作原理及人类认知行为机制启发的类脑AI算法和类脑AI芯片的技术开发,并从软件和硬件上进行应用等。

  5.脑机接口和神经假体领域:从事脑机结合、脑机通信技术研发和应用研究,及基于脑机接口技术的神经假体技术研发和应用等。

  6.类脑机器人领域:从事类人感知及神经运动控制、人机协同工作的智能机器人技术开发和应用等。

  (二)从事脑科学与类脑智能技术应用与支撑领域相关企业

  1.医疗健康:脑疾病诊断试剂、诊断设备研发及生产,AI数字诊断技术临床应用开发;脑疾病治疗药物研发及生产,脑疾病基因、细胞治疗技术临床应用开发,脑疾病数字治疗技术开发;基于神经调控技术的脑功能恢复医疗设备及软件开发应用;基于神经假体技术的医疗康复设备及软件开发应用,脑启发的智慧医疗等。

  2.脑认知干预与教育和心理健康:基于脑认知原理,应用神经调控技术提升认知水平的相关设备及软件开发应用等。

  3.机器人工业:应用类脑机器人技术的工业机器人、医疗机器人等智能机器人的研制及生产等。

  4.IT产业:基于类脑计算、类脑芯片技术的信息技术软、硬件应用开发,以及类脑智能信息技术在物流产业、工农业生产、能源领域的硬件设备和软件开发应用等。

  5.脑科学与类脑智能技术支撑领域:与脑科学、类脑智能研究相关的仪器设备研发及生产、科研服务和信息技术开发等;与脑科学研究相关的试剂及实验动物资源库等。

  三、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需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一)依法依规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

  (二)有规范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三)守法守信规范经营,申请认定时不存在违反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相关规定的情形。

  (四)主营业务属于本指南第二部分从事领域,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上一年主营业务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60%;

  2.上一年研发投入不低于100万元,且脑科学与类脑智能领域的研发投入占全部研发投入比例不低于60%。

  (五)上一年从事脑科学与类脑智能领域研发和产品、工艺、装备等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

  (六)拥有已授权或许可的脑科学与类脑智能领域发明或实用新型有效专利且产权明确清晰,无知识产权争议。

  四、申报材料

  (一)光明区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项目认定申请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均须手写签名);

  (三)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主营业务收入单独列项或提供明细表)或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鉴证报告);

  (四)企业信用信息资料(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打印完整版信用报告);

  (五)上一年全员参保人数、社保清单(不在社保清单内的成员需提供劳务关系证明)、研发人员名单(附件);

  (六)企业开发与主营业务产品列表(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产品,各产品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需单独列项);

  (七)主营业务产品技术路线的说明材料;

  (八)企业主营业务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材料;

  (九)研发团队核心成员曾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项目或研发团队曾发表的论文专著(非必需)。

  电子材料:第1项材料登录深圳市光明区企业服务门户(https://qyfwmh.szgm.gov.cn/#/home)在线填报,第2至9项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后上传PDF扫描件。

  纸质材料:电子材料审核通过后,请登录光明区企业服务门户,导出带水印编号的所有材料,并制作目录标注连续页码。所有材料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印章。壹式壹份,A4纸正反面打印并胶装成册。

  五、申报时间和地点

  (一)网络填报时间:长期受理。

  (二)纸质材料受理时间:长期受理。

  六、受理机关

  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

  七、办理流程

  区科技主管部门发布指南——申报单位网上申报——区科技主管部门线上审核——通过线上审核的申报单位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纸质申报材料——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区科技主管部门审定——社会公示——区科技主管部门对无异议的企业授予称号。

  八、注意事项

  (一)本指南所述“上一年”为上一自然年度或申报之日前365天。

  (二)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抄袭剽窃或弄虚作假的,光明区科技创新局核实后将不予立项或撤销项目,并纳入黑名单,同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三)光明区科技创新局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本项目的申报事宜,请项目单位自主申报项目。光明区科技创新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报,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我局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向光明区科技创新局举报。

  (四)申报单位需提交审计报告的,应当提供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的含有防伪标识封面的审计报告(2022年9月20日后的报告需通过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进行报备)。项目申报单位提供无防伪标识封面(未备案)或属于虚假防伪标识封面(未备案)的审计报告,我局不予采用。相关审计报告经核查认定属于虚假材料的,项目单位五年内不得申报本项目,区科技创新局将其列入诚信异常名录,并按照区政府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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