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申报光明区招商引资项目落地资助-光明区2022年招商引资企业用房扶持资助项目申报
深圳市光明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关于受理光明区招商引资企业用房扶持资助项目申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启动光明区2022年招商引资企业用房扶持资助项目申报受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招商引资落户的企业申请用房扶持资助(注意:首次申请用房扶持资助的企业应满足注册地迁入光明区的时间在2020年1月1日(含)之后)。
二、受理日期
(一)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23年1月6日(星期五)至2月6日(星期一)18点止(注:超过网络填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新提交申请。网络填报受理截止前已在线提交申请,但后经初审被退回修改的,可于书面材料受理截止前再次提交修改后的申请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方可提交书面材料)。
(二)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3年2月7日(星期二)至2月20日(星期一)18点止(注:仅工作日受理,网上初审通过后请及时提交书面材料,成功提交书面材料的项目才算完成申报)。
三、申报流程
(一)线上提交申请:登录光明区企业服务门户(https://qyfwmh.szgm.gov.cn/#/home)在线填报申请表。请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准备申报材料,在提交申请后请耐心等待初审通过,审核结果会以短信形式通知申请单位;若申请未通过初审被退回,请按照相关意见及时修改。
(二)提交书面材料:待申请通过初审后,请登录光明区企业服务门户网,从平台导出带水印的申请表及附件材料。请制作一份目录,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多页的加盖骑缝印章;一式1份,A4纸正反面打印,非空白页(含封面)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涉及合同、发票等材料的,提交纸质材料时提供发票、合同等原件进行查验。
(三)书面材料受理地点:深圳市光明区行政服务大厅16号窗口。请提前通过i深圳光明子门户预约。
四、注意事项
(一)同一企业同类事项满足光明区多项政策(包括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政策等)支持条件的,按“就高原则”只支持一项。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区级专项资金资助,重复使用同一发票支付申报项目可视为重复申报。
(二)光明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招商引资资助项目的资金申报事宜,请各单位自主申报项目。光明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报,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光明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向光明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举报。
(三)申报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申请、评审、使用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协助骗取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等情形的,或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或违反书面承诺的,由光明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会同财政部门收回资助资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申报单位应当自主申报,不得委托中介,一经发现,拒绝受理。
五、咨询答疑
(一)政策咨询:QQ群750247985、电话:蓝工0755-88215943。
(二)系统咨询:QQ号2577372164、电话:郑工0755-21388808。
深圳市光明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2023年1月5日
光明区招商引资企业用房扶持资助项目申报指南
一、政策依据
(一)《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光府规〔2022〕9 号)
(二)《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配套措施的通知》(深光府规〔2019〕14号)
(三)《深圳市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区招商引资奖励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二、支持对象和标准
(一)支持对象
对未获得用地支持的新引进头部企业、骨干企业和中坚企业,给予租金支持。头部企业、骨干企业和中坚企业定义如下:
1.头部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中任意一条即可)
(1)“世界500强”(以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为准)在辖区设立的全球总部企业。
(2)“世界500强”在辖区设立的中国区及以上区域总部或功能总部。
(3)“中国 500强”(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公布的为准)在辖区设立的总部企业。
(4)新引进的纳入区统计核算自然年度工业产值或服务业营业收入50 亿元(含)以上的企业或新引进的自然年度经济贡献3亿元(含)以上的企业。
2.骨干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中任意一条即可)
(1)新引进的纳入区统计核算自然年度工业产值或服务业营业收入30亿元(含)至50亿元的企业或新引进的自然年度经济贡献1.8亿元(含)以上的企业。
(2)新引进的纳入区统计核算自然年度工业产值或服务业营业收入10亿元(含)至30亿元的企业或新引进的自然年度经济贡献6000万元(含)以上企业。
(3)新引进的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或将总部迁入光明区的境内主板上市企业。
3.中坚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中任意一条即可)
(1)新引进的纳入区统计核算自然年度工业产值或服务业营业收入5亿元(含)至10亿元的企业或新引进的自然年度经济贡献3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
(2)在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和境外上市并将总部迁入光明区的企业。
(3)新引进的纳入区统计核算自然年度工业产值或服务业营业收入1亿元(含)至5亿元的企业或新引进的自然年度经济贡献1000万元(含)以上企业。
(二)支持范围
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招商引资落户的企业申请用房扶持资助(注意:首次申请用房扶持资助的企业应满足注册地迁入光明区的时间在2020年1月1日(含)之后)。
(三)支持标准
对未获得用地支持的新引进头部企业、骨干企业和中坚企业在光明区租赁研发、办公和生产用途的产业用房给予36个月的租金支持。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5元,若实际租赁价格低于每平方米15元,按照实际租赁价格计算。资助面积最多为2万平方米,单家企业年度最高资助360万元。资助金额考虑地方经济贡献。
三、申报条件
(一)依法依规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光明区正常生产经营。
(二)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三)企业自注册至光明区后或在光明区近三年内经营规范,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且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消防、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未受到 10 万元(含)以上罚款处罚。
(四)近三年信用记录良好,申请资助时未被列入国家有关部门以及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有关部门认定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申请资助时不在经营异常名录之中(以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数据为准)。
(五)符合光明区产业发展导向。
(六)在光明区注册登记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之间。
(七)在光明区工商注册登记时没有自有产业用地且在光明区工商注册登记后两年内在光明区没有新取得自有产业用地。
(八)自在光明区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当年或下一个自然年度内达到上述头部企业、骨干企业和中坚企业定义中相关条件。
四、办理流程
光明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发布受理通知和申报指南--申报单位网上申报--网上申报通过后向光明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提交申报材料--初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审定资助计划--社会公示--(如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光明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履行拨款程序。
备注:“免申即享”类项目除外。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光明区企业服务门户(https://qyfwmh.szgm.gov.cn/#/home)在线填报《深圳市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招商引资企业用房扶持资助项目申请表》,“填表声明与保证”页、“承诺书”页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未换领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三)法人授权委托书,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四)企业信用信息资料(在深圳信用网打印完整版信用报告)。
(五)属于支持标准中相关资质的企业(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上市公司、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提供资质证明材料(不属于则无需提供)。
(六)迁入光明区后每个自然年度的纳税证明。
(七)租房合同、租金缴纳发票(提供复印件的同时,需查验原件)。
(八)已取得用房扶持资助的银行到账凭证(请在凭证上对应写明该笔资助申请年份、取得租金资助月份数)。
(九)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十)其他资料,如必要的情况说明。
电子材料审核通过后,请登录光明区企业服务门户网,从平台导出带水印编号的所有材料,请制作一份目录,所有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申请书每页盖章,其他材料每份首页盖章,多页的加盖骑缝公章,一式1份,A4纸正反面打印,非空白页(含封面)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
六、业务受理时间
(一)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23年1月6日(星期五)至2月6日(星期一)18点止(注:超过网络填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新提交申请。网络填报受理截止前已在线提交申请,但后经初审被退回修改的,可于书面材料受理截止前再次提交修改后的申请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方可提交书面材料)。
(二)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3年2月7日(星期二)至2月20日(星期一)18点止(注:仅工作日受理,网上初审通过后请及时提交书面材料,成功提交书面材料的项目才算完成申报)。
受理地点:深圳市光明区行政服务大厅16号窗口。请提前通过i深圳光明子门户预约(预约方式:登录i深圳APP-办事预约-深圳市光明区行政服务大厅-在线预约-综合业务)。
业务咨询:蓝工,电话0755-88215943;光明区经发资金招商引资项目奖励QQ群(群号:750247985)。
系统技术支持:15889697176或QQ号2577372164。
七、业务受理部门
深圳市光明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八、注意事项
(一)同一企业同类事项满足光明区多项政策(包括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政策等)支持条件的,按“就高原则”只支持一项。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区级专项资金资助,重复使用同一发票支付申报项目可视为重复申报。
(二)光明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招商引资资助项目的资金申报事宜,请项目单位自主申报项目。光明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报,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光明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向光明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举报。
(三)申报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申请、评审、使用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协助骗取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等情形的,或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或违反书面承诺的,由光明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会同财政部门收回资助资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申报单位应当自主申报,不得委托中介,一经发现,拒绝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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