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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报深圳市首批次重点新材料项目扶持计划-2023年首批次重点新材料项目扶持计划申报

为支持我市重点新材料产品创新、推广和应用,推动我市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重点支持深圳市新材料研发生产企业提升重点新材料的创新水平,进一步推进重点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特设深圳市首批次重点新材料扶持计划项目,单个企业可申报资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发布时间:2023-01-03 11:21:56 市级   重点材料   项目申报

资助方式:资助金额(300万)

组织部门: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申报日期:2022-12-31 / 2023-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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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发布2023年首批次重点新材料项目扶持计划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一、扶持的项目

  重点扶持企业通过自主研制、引进吸收等方式拥有发明专利,形成具有技术领先优势或者打破市场垄断,尚未取得重大市场业绩,在首年度销售的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内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的新材料产品。

  二、扶持计划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打造制造强市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21〕1号)

  (二)《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三首”工程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工信规〔2021〕2号)

  (三)《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工信规〔2020〕9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深圳市内(含深汕合作区,下同)依法登记注册的工业和信息业企业。

  (二)申报产品由申报单位在深圳市研发生产。产品涉及安全、医疗、金融等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申请单位须取得合法有效的产品生产或销售许可等资格。

  (三)申报产品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1年版)》或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的《深圳市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2年版)》要求。

  (四)申报产品已实现销售和交付,2020年8月5日以来首年度(申报第一笔合同后的365个自然日)销售额(不含税)不低于50万元。

  (五)申报产品的销售不涉及关联交易;申报多个产品的,所用专利不存在重复使用情况(每个专利只能使用一次)。

  (六)同一项目不得在市政府多个部门申请;已获得市级政府财政资金资助的同一项目不得再重复申请资助。

  (七)申报单位守法经营,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支持方式和标准

  事后直接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销售额(不含税)的20%,单个企业可申报资助金额每年不超过300万元。

  销售额是指能提供销售合同、销售发票、银行到账凭证、用户收货凭证,到款额占售价的60%(含)以上的实际已销售产品金额。

  五、申报材料

  申报项目按产品类别划分(每个项目包含一类产品,对应一个首批次目录编号),申报项目的材料须按以下顺序排列,不同材料间用红色纸张相隔,编写目录及页码,并装订成册(统一使用白色纸质封皮,书脊须打印年份、专题、项目名称、单位名称),在材料封面、封底加盖公章及在材料侧面加盖骑缝公章。材料一式1份。材料清单如下:

  (一)《深圳市重点新材料首批次扶持计划申请书》。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选择“深圳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搜索申报事项名称“首批次重点新材料扶持计划”,在线填报,并提供通过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版原件,申报承诺书须有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

  (四)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税务部门提供。

  (五)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告或企业法人签字的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

  (六)销售合同复印件。合同内容应包含申报新材料产品的主要技术参数,且符合对应目录主要参数指标。如销售合同未包含技术参数,则应提供与销售合同同时签订的技术合同等。(如合同为外文的,须翻译成中文,否则视为无效)。

  (七)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银行到账凭证复印件。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可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中所列新材料产品名称必须与申报新材料产品名称一致,如发票为外文的,需翻译成中文,否则视为无效;如有多张发票,应提供相应的发票汇总表格。

  (八)专利证明材料及发明专利与申报产品关联性说明。与申报产品直接对应的已授权国家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及发明专利申报、受理、实质审查、授权等能反映专利实质内容及过程的完整材料。涉及多个单位的,应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相关证明文件;涉及专利转让的,应提供发明专利变更申报书、专利转让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九)新材料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由省级及以上的法定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规范且具有法律效力。如检测报告为外文的,须翻译成中文,否则视为无效。

  (十)合法有效的产品生产或销售许可等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产品涉及安全、医疗、金融等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时需提供。

  六、申报方式

  本扶持计划采取网络申报与书面申报结合的方式受理,网上初审通过后方可提交书面材料,以窗口受理流水号作为完成申报的凭据。

  (一)网络申报

  时间:2022年12月31日至2023年1月13日17:00时。(注:超过网络填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新提交的申请;需补正材料的,应当在书面材料受理时间截止前提交补正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申报。)

  路径: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搜索申报事项名称“首批次重点新材料扶持计划”,选择“首批次重点新材料扶持计划”事项办理申请。

  (二)书面申报

  时间:2023年1月3日至1月17日17:30时(工作日时间)。

  提交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窗口(使用“i深圳”APP 或关注“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微信公众号进行预约,操作流程:【办事预约】或【预约取号】—【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

  七、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业务咨询电话:0755-88101827;

  技术支持电话:0755-25331220。

  八、申请决定机关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九、办理流程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指南――申请人网上申报――申请人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拟定资助金额――社会公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达项目资金资助计划――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拨付资助经费。

  十、办理时限

  分批处理。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资助计划下达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下达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十二、证件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专项资金资助。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十五、注意事项

  (一)项目资助实行额度控制,总资助金额不超过财政预算,《深圳市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2年版)》产品资助金额不高于总资助金额的50%。如果总资助金额超出财政预算,则对同批次项目应获资助金额进行相应调整;如果对《深圳市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2年版)》产品资助的金额超50%,则同批次相应项目应获资助金额进行相应调整。

  (二)根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专项资金项目专项审计通用原则和标准(2022年修订版)》,经审计核减的项目支出占项目申报支出超过20%的,视为虚报项目投资额,项目不予资助。

  (三)我局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本资金项目申报事宜,申请单位在正式申报项目前,请先仔细阅读通知和申请指南,按要求进行申报。我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我局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向我局举报,举报电话:88127824/88101367。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2版)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12月31日

附件:深圳市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2版).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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