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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台“瞪羚品牌”认定措施
深圳特区报讯(记者 吴亚男)近日发布的《深圳市商务局瞪羚品牌认定办法(试行)》(简称“《认定办法》”),对“瞪羚品牌”释义、申报条件、认定程序等予以明确,旨在加快落实“品牌瞪羚计划”,扶持、培育一批深圳本土具备成长和发展潜力的消费品牌,进一步推动深圳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
“瞪羚品牌”指成功跨越初创期,具有较强品牌运营能力、市场影响力、管理能力和发展潜力的高成长性新兴消费品品牌。
哪些企业能够申报?根据《认定办法》,申报“瞪羚品牌”的企业须成立时间10年以内,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内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独立法人,在“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中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属于“批发业、零售业和餐饮业”;属于消费电子、时尚服饰、黄金珠宝、钟表眼镜、美颜美妆、食品餐饮、家装家居、工艺美术、音像器材、汽车汽配、文化创意、体育旅游等领域的消费品企业,不包括品牌代理机构;同一企业或同一企业集团只能申报一个品牌,该品牌上一个完整年度的销售额(营业额)不低于1000万元;已取得所申报品牌的商标权,且不存在权属争议等。
《认定办法》同时明确,申报企业须具备一定的品牌运营能力、市场影响能力、管理能力和发展潜力。消费电子、黄金珠宝、汽车汽配领域企业上一个完整年度的营业收入需在5000万元以上,15亿元以下;时尚服饰、钟表眼镜、美颜美妆、食品餐饮、家装家居、工艺美术、音像器材、文化创意、体育旅游等领域企业上一个完整年度的营业收入需在3000万元以上,10亿元以下。此外要求申报企业须持续经营三年或三年以上,近三个完整年度的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大于等于20%;尚未在境内外股票市场上市(新三板及各类非主板股权交易市场除外),且非上市公司控股或并购的企业。
文章来源:深圳特区报http://sztqb.sznews.com/PC/content/202212/15/content_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