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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2022年11月1日起开始征收用人单位2021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深圳商报讯】(记者 文灿)记者昨天从深圳市残联获悉,自2022年11月1日起开始征收2021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缴费人申报缴纳时间为2022年11月1日至2022年12月15日。缴费人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申报缴纳,否则将加收滞纳金。

  据悉,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保障金。超过申报缴纳期限仍未缴纳保障金的,即为逾期;逾期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照每日5‰加收滞纳金,但滞纳金数额不得超过欠缴费数额。下列三种情况企业不用缴纳残疾人保障金:一是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的0.5%比例安排本市户籍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不需要缴纳保障金。二是个体工商户不属于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对象范围,不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三是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文章来源:深圳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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