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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及各区级“小升规”奖励补贴汇总_“小升规”奖励
深圳市及各区级“小升规”奖励补贴汇总
深圳市“小升规”奖励补贴
1.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库并于入库次年实现产值(营业收入)正增长的工业企业按相关规定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各区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和财力情况,对首次“小升规”工业企业予以配套支持。
2.对个体工商户直接转型为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企业并纳入“四上”企业统计库的,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家给予20万元奖励。
3.对首次纳入“四上”企业库并于入库次年实现营业收入、零售额正增长的服务业企业及批发零售企业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的每家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4.对在本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经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纳入统计部门一套表系统的规模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给予相应奖励:
(1)对上半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同比增速不低于16%的软件企业,按上半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量的0.7%给予奖励(上半年数据以上报市统计局的单家企业1-5月数据为准,下同)。
(2)对上半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同比增速相对1-4月营业收入增速提高8个百分点的软件企业,按上半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量的0.5%给予奖励(1-4月数据以上报市统计局的单家企业1-4月数据为准,下同)。
(3)对上半年营业收入低于10亿元,同比增速不低于21%的软件企业,按上半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量的0.7%给予奖励。对每家软件企业上半年的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对经核算奖励金额不足2万元的软件企业,不予奖励。
5.对在本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经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纳入统计部门一套表系统的规模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给予相应奖励:
(1)对上半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5亿元,同比增速不低于18%的互联网企业,按上半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量的0.7%给予奖励。
(2)对上半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5亿元,同比增速相对1-4月营业收入增速提高9个百分点的互联网企业,按上半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量的0.5%给予奖励。
(3)对上半年营业收入低于15亿元,同比增速不低于22%的互联网企业,按上半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量的0.7%给予奖励。对每家互联网企业上半年的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对经核算奖励金额不足2万元的互联网企业,不予奖励。
龙华区“小升规”奖励补贴
1.对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非转专业)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10 万元奖励。
2.对符合我区产业导向,年产值首次达到100亿元、50亿元、20亿元、10亿元、5亿元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3.鼓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设商贸服务业企业(包括批发、零售、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对其产品进行专业化销售或提供软件研发等数字化服务。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设立的商贸服务业公司,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4.对纳统批发企业,年销售额首次达到20亿元、10亿元、2亿元,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奖励;对纳统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年销售(营业)额首次达到10亿元、5亿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奖励。
5.对纳统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3亿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
6.对纳统的规模以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管理咨询公司、建筑设计公司、知识产权服务公司,给予以下扶持:
(1)上述企业在区内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 (2)上述企业在区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租金支持。对租赁工业园的,按实际租赁面积的50%,给予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面积最高10000平方米,累计最多可享受36个月的资助;对租赁商业办公楼宇的,按实际租赁面积的50%,给予每月每平方米40元的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面积最高2000平方米,累计最多可享受36个月的资助。
7.对已纳统的批发、零售企业,从下一年度开始,企业通过公共网络实现的零售额每同比增加1000万元,给予10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已纳统的住宿、餐饮企业,从下一年度开始,企业通过公共网络实现的客房收入和餐费收入每同比增加1000万元,给予10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8.对已纳统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企业,新入驻主流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运营网店或网络旗舰店,对其入驻平台缴纳的年费,给予一次性资助1万元,单个企业资助不超过5万元,单个企业三年内只得申报一次。
9.对已纳统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使用快递公司、物流公司用于跨境递送商品的,按物流费用的3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10.对于规模以上工业、不含贸易经纪与代理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的时尚企业,按照相对2021年增加值(按收入法计算)的增量部分的4.5%给予奖励;对于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业的时尚企业,按照相对2021年增加值(按收入法计算)的增量部分的3%给予奖励;对于限额以上贸易经纪与代理的时尚企业,按照相对2021年增加值(按收入法计算)的增量部分的6%给予奖励。
光明区“小升规”奖励补贴
1.鼓励小微工业企业“上规升级”,对首次连续两年纳入区统计数据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首次纳入区统计数据库的规模以上律师及相关法律服务、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研究和试 验发展服务、质检技术服务、工业设计服务及知识产权服务等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50 万元资助。
坪山区“小升规”奖励补贴
对符合坪山区产业发展导向,首次纳入统计数据库的规模以上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福田区“小升规”奖励补贴
(1)新增入库支持。对首次纳入福田区工业统计的企业,根据其经营情况,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2)规上工业经营支持。对纳入福田区工业统计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根据企业经营情况,每半年度分档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支持,年度最高支持2000万元。
(3)规下工业经营支持。对福田区工业统计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根据企业经营情况,给予最高20万元支持。
龙岗区“小升规”奖励补贴
1.对龙岗区新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库的企业,入库次年实现产值正增长的,且企业之前未享受过龙岗区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商业或者规模以上服务业入库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龙岗区新纳入限额以上商业(不含住宿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统计数据库的企业,入库次年实现销售额、零售额或营业收入正增长的,且企业之前未享受过龙岗区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商业或者规模以上服务业入库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纳入龙岗区限额以上商业企业统计数据库且上一年度销售额(营业额)规模、增速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给予资助:
(1)上年度销售额达到10(含)-30亿元且同比增长15%及以上的批发企业,按照销售增长额的0.3‰的比例给予资金支持,不超过100万元;或上年度销售额达到30亿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的批发企业,按照销售增长额的0.6‰的比例给予资金支持,不超过200万元;或上年度销售额达到100亿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的批发企业,按照销售增长额的0.8‰的比例给予资金支持,不超过600万元;或上年度销售额达到150亿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的批发企业,按照销售增长额的1.2‰的比例给予资金支持,不超过700万元;或上年度销售额达到200亿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的批发企业,按照销售增长额的1.4‰的比例给予资金支持,不超过800万元;
(2)上年度销售额达到1(含)-10亿元且同比增长10%及以上,或上年度销售额达到10亿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的零售企业,按照销售增长额的1‰的比例给予资金支持,不超过100万元;
(3)上年度营业额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统计在库餐饮企业,按照营业增长额的3‰的比例给予资金支持,不超过50万元。罗湖区对2022年1月1日起通过银行发放的首笔贷款、统计在库且属于规模以上的企业,按贷款规模的一定比例给予融资企业最高10万元首贷扶持,原则上不超过1年。
宝安区“小升规”奖励补贴
1.对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文化、体育企业给予奖励。
2.对经被帮扶地区相关部门新认定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扶持20万元。
南山区“小升规”奖励补贴
1.对在南山区新设立独立法人或由非独立法人转独立法人并纳入区“四上企业库”,自设立起两年内年度销售额达到2亿元及以上并拥有完整年度纳税的零售企业,按上一年度纳统规模分档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新转为法人单位且纳入南山区住宿业“四上企业库”,自转为法人单位起两年内年度营业额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并拥有完整年度纳税的酒店,按上一年度纳统规模分档给予最高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盐田区“小升规”奖励补贴
对2021年起科技创业项目落地盐田区设立法人企业,在企业纳入盐田区规模以上统计后给予一定资助:
(1)按其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的5%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对企业纳统起三个自然年度在盐田区租用的场地,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40%,且最高不超过3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资助,对同一企业每年资助不超过50万元。大鹏区对产值在 2000万元规模以下的成长性好、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的小微工业企业,符合新区产业指导中的鼓励类的,对首次上规纳统的小微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前海区“小升规”奖励补贴
1.对上一年度首次纳入深圳市规模以上企业统计数据库的专业服务业机构,可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2.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范围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深汕区“小升规”奖励补贴
1.对首次新增纳入深汕合作区统计数据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2.由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上不含分支机构),一次性奖励1万元。
3.对首次纳入合作区统计数据库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单位,一次性奖励20万元。
4.对首次纳入合作区统计数据库的规模以上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5.对纳入合作区统计数据库的限额以上批发业单位,上年度营业额达到5000万元且同比增速为正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上年度同比增速达到15%的,给予5万元奖励。
6.对纳入合作区统计数据库的限额以上零售业单位,上年度营业额达到1500万元且增速为正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上年度同比增速达10%的,给予5万元奖励。
7.对纳入合作区统计数据库的限额以上住宿业单位(非星级),上年度营业额达到700万元且同比增速为正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上年度同比增速达10%的,给予5万元奖励。
8.对纳入合作区统计数据库的限额以上餐饮业单位,上年度营业额达到300万元且同比增速为正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上年度同比增速达10%的,给予5万元奖励。
9.对纳入合作区统计数据库的规模以上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上年度营业额达到5亿元且同比增速为正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上年度营业额达到2亿元且同比增速为正的,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上年度同比增速为正的,给予5万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