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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区企业上市资助项目申报条件_企业上市资助项目

  深圳市光明区企业上市资助项目申报条件

企业上市资助项目申报条件

  1.支持拟在境内首发上市、在境外成功上市的企业。

  2.注册登记地、纳税地和统计地均在光明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4.近三年经营规范,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且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消防、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未受到10万元(含)以上罚款处罚;

  5.近三年信用记录良好,申请资助时不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中(以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数据为准);

  6.申报单位需对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

  7.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区级专项资金资助,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标明并注明原因。重复使用同一发票申报项目可视为重复申报;

  8.在光明区企业上市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上市备案登记,并按要求定期更新报送上市进度情况(每年3月31日前、完成股改后1个月内、递交申请材料获正式受理后15天内、过证监会审委会后上市前);

  9.计划在深交所、上交所上市,已完成股份制改造;或已进行上市辅导并向境内有关管理机构递交上市申请材料获得正式受理;或在境外主要资本市场主板完成上市;

  10.企业须在股改、申请材料获证监会正式受理或境外上市完成后两年内提交申请。

企业上市资助项目申报资助标准

  事后资助,对拟在境内首发上市的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后给予100万元资助;申请材料获证监会正式受理后,再给予250万元资助。对在境外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资助。资助金额不考虑地方财力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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