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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促进消费提升扶持计划商贸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申报条件_数字化改造

  深圳市促进消费提升扶持计划商贸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申报条件

商贸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申报条件

  (一)基础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登记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2.申报项目实施地在深圳市。

  3.申报主体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担违约责任并作出承诺,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4.申报主体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惩戒,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5.申报主体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

  6.同一项目市、区资助合计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

  (二)专项条件

  1.申报主体在“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中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属于“批发业(F51)、零售业(F52)、餐饮业(H62)、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业(L7222)、市场管理服务业(L7223)、供应链管理服务业(L7224)”等行业。

  2.申报主体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对消费场景和零售业务进行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升级,有效提升消费体验。

  3.项目在上一年度(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下同)已完工,在上两年度内(2020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项目实际投资额达300万元(含)以上。

  4.项目实际投资额是指:按照“补建设不补运营”原则,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相关的基础设施、设备、物资物料、信息系统建设等软硬件方面的实际投入给予资助,人员工资、经营场所租金、水电燃气费用等运营成本除外。

商贸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奖励标准

  对商贸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按实际投入的20%,最高给予300万元资助。本项目资助金额以万元为单位,向下取整、不保留小数、不四舍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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