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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项目申报条件_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2022年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项目申报条件

创业创新示范基地项目申报条件

  (一)项目单位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对申请书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守法经营,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未重复申报项目,未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在深圳市社会信用系统上信用记录良好。

  (三)已获得其他相关部门市级财政资金同类奖励的,不得再申请本项目资助。所谓同类奖励是指申报单位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或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名义获得其他政府部门的市级财政资金奖励。

  (四)项目单位不存在《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资助的情形。

  (五)经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推荐,获得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授予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且在有效期限内;或获得市中小企业服务局认定授予的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且在有效期限内。

创业创新示范基地项目奖励标准

  直接奖励。凭国家、省、市工信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文件申请。对经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的,经国家、省有关部门认定获得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或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或经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获得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或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且在有效期限内的,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国家级示范平台(基地)80万元;省或市级示范平台(基地)50万元。国家和省市级奖励按不重复资助原则,即如已获得省或市级奖励资金50万元的,再申请国家级奖励资金时,按3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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