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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深圳市促进消费提升扶持计划供应链项目申报条件和补贴标准_消费提升扶持计划
2022年深圳市促进消费提升扶持计划供应链项目申报条件和补贴标准
进消费提升扶持计划供应链项目申报条件
(一)基础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行业类别为供应链管理服务业(国民经济分类代码L7224)或批发业(国民经济分类代码F51,需提供供应链管理服务)的企业;
2.项目申报单位的经营活动中须包含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提供质量管理、追溯服务、研发设计、采购分销等多项服务或一体化解决方案服务;
3.项目申报单位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不低于1亿元(行业类别为供应链管理服务业)和50亿元(行业类别为批发业),且制造业客户占年度客户总数比重不低于50%;
4.项目申报单位成立运行三年以上,建立规范的财务会计以及经营管理制度,经营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5.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主营业务收入等生产经营指标数据,与市统计部门认定一致;
6.项目实施地、资金投向地均在深圳市;
7.申报项目实施费用或贷款所涉项目实施费用已支付完毕(尾款除外,尾款部分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如申报期已经超过对应合同尾款约定日期则不算入投资总额);
8.同一项目或同一投入不得重复申报市级财政资金相关资助;同一项目确因政策允许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表明或注明原因(由市级财政性资金实施的补贴或资助均等同);
9.供应链服务企业的制造业客户占总客户的比重不低于50%且服务制造业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低于40%;批发企业经营制造业相关产品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低于40%且占比逐年提升;
10.申报项目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或购买服务的项目。
(二)专项条件
供应链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
1.申报项目在申报前施工的,竣工及实际投入使用时间(不包含试运营时间)均不得早于2021年3月1日;
2.申报项目实施后,项目申报单位信息化、数字化管理能力明显提升或服务的制造企业在设计、采购、生产、流通等供应链各环节的协同效率明显改善。项目申报单位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指标中任意两个:
(1)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速高于行业平均水平,2021年度平均水平为21.9%(以上交所、深交所公布的同行业上市公司年报计算,下同);
(2)上年度利润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2021年度平均水平为2.1%;
(3)平台化运营比率(企业运用信息平台进行业务运营或提供服务的单数与企业业务运营或提供服务的总单数比值)不低于90%;
(4)批发企业存货周转率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2021年度平均水平为39。
经营性贷款贴息的项目
1.申报项目贷款期限按自然年度计算,起始日期不早于2021年3月1日,同一项目连续资助年限不超过三年;
2.申报项目经营性贷款利息必须是企业支付给银行机构的利息。
进消费提升扶持计划供应链项目申报补贴标准
供应链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对供应链服务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投入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经营性贷款利息项目:对供应链(供应链管理服务业或批发业)企业的经营性贷款利息按不超过30%,给予最高300万元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