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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科技产业园孵化器认定条件_孵化器认定

  深圳市福田区科技产业园孵化器认定条件

科技产业园孵化器认定条件

  (一)科技产业园区受理条件1、园区运营管理机构系注册地在福田区的机构,统计关系原则上在福田区,管理制度健全,有专业的人员负责运营管理。园区产业定位明确,符合福田区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符合福田区发展总体规划;

  2、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应建立差异化服务的孵化培育体系,具备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支撑体系,有完善的适合科技企业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技术研发、交易推广、财务、法律、投融资、人力资源、企业管理等公共服务体系。同时,鼓励园区整合各方资源,构建专业性、资源共享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提高入驻企业创新发展能力;

  3、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4、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成立时间达12 个月(含)以上且园区项目(含自有或租赁)实际投入运营12 个月(含)以上;

  5、园区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申请认定后在 5 年(含)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赁物业的,要求申请认定后租赁合同剩余租赁时间在3 年(含)以上,在租赁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6、园区可自主支配的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0 平方米,园区入驻科技企业不少于 10 家,入驻科技企业注册地须在本园区内;

  7、园区 10%以上的入驻科技企业拥有与本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不含商标);

  8、园区拥有孵化服务的专业团队,具有集成化服务能力,能够整合提供技术转移、科技金融、创业辅导、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其中专职服务人员不少于 3 人,签约科技服务机构3 家以上,创业导师2名以上;

  9、园区内获得投融资的入驻科技企业数量至少1家,且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 万元;

  10、园区内累计毕业科技企业不少于4 家;11、园区主导产业及行业门类应符合《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 年修订)》政策重点扶持方向,对本区科技产业发展有较强的集聚、辐射和带动作用;12、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条件。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受理条件

  1、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系注册地在福田区的机构,统计关系原则上在福田区,管理制度健全,有专业的人员负责运营管理。孵化器产业定位明确,符合福田区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符合福田区发展总体规划;

  2、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应建立差异化服务的孵化培育体系,具备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支撑体系,有完善的适合科技企业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技术研发、交易推广、财务、法律、投融资、人力资源、企业管理等公共服务体系。同时,鼓励孵化器整合各方资源,构建专业性、资源共享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提高入驻企业创新发展能力;

  3、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4、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成立时间达12 个月(含)以上且孵化器项目(含自有或租赁)实际投入运营12 个月(含)以上;

  5、孵化器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申请认定后在 5 年(含)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赁物业的,要求申请认定后租赁合同剩余租赁时间在3 年(含)以上,在租赁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6、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建筑面积不低于3000 平方米,且不超过 10000 平方米,孵化器在孵科技企业不少于8家,在孵科技企业注册地须在本孵化器内;

  7、孵化器 10%以上的在孵科技企业拥有与本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不含商标);

  8、孵化器拥有孵化服务的专业团队,具有集成化服务能力,能够整合提供技术转移、科技金融、创业辅导、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其中专职服务人员不少于 3 人,签约科技服务机构3 家以上,创业导师2名以上;

  9、孵化器内获得投融资的在孵科技企业数量至少1家,且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 万元;

  10、孵化器内累计毕业科技企业不少于2 家;

  11、孵化器主导产业及行业门类应符合《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 年修订)》政策重点扶持方向,对本区科技产业发展有较强的集聚、辐射和带动作用;

  12、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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