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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发展专项计划管理办法》正式实施_深圳高新

  【深圳商报讯】(首席记者 王海荣)8月9日,《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发展专项计划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为高新区承载“20+8”产业厚植土壤。

  据悉,《管理办法》共27条,深圳高新区发展专项计划是指通过利用市级财政科研资金,引导和带动区级财政资金、企业资金和社会资本参与深圳高新区建设发展,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支撑培育“20+8”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的专项计划。专项计划支持深圳高新区各园区内的创新平台建设、科技企业培育、科技金融服务提升、深圳高新区品牌建设。此外,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明确支持的其他项目可以列入专项计划。属于深圳高新区科技创新、产业集聚、绿色发展等具有重大战略意义或者重大贡献的项目,经深圳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也可以列入专项计划。

  在深圳高新区设立并符合条件的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成果产业化基地等创新平台,可按每年度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给予支持。

  《管理办法》对符合“20+8”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方向的科技企业培育项目给予相应支持。其中,对上年度研发投入占营收不低于5%、营收增速不低于20%的科技企业,每年按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支持;对从本市外引入科技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5亿元以下(不含5亿元)的项目,按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支持;实缴注册资本在5亿元以上(含5亿元)50亿元以下(不含50亿元)的项目,按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支持;实缴注册资本在50亿元以上(含50亿元)的项目,按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给予支持。

  《管理办法》对上年度投资深圳高新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的投资机构,单个投资项目按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支持。支持举办具有影响力的以深圳高新区为主题的创新创业大赛、主题论坛、专题会议、展会展览、招商推广等活动以及深圳高新区范围内的形象提升、标识建设等事项,按每年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给予支持。

  据了解,专项计划采用区级财政资金配套支持方式,规定了区级财政资金总规模与市级财政科研资金总规模的配套比例不低于1∶1,具体项目配套比例不低于0.5∶1。同时,深圳高新区各园区管理机构也可因地制宜确定其他支持方向,推动各园区差异化发展。

文章来源:深圳商报http://szsb.sznews.com/PC/content/202208/10/content_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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