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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深圳市服务贸易中央资金申报条件及支持标准_服务贸易中央资金
服务贸易中央资金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社会组织。其中在境外开展业务的,还应当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
2.申报单位需按照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及服务贸易、服务外包、技术进出口相关统计制度要求,登陆商务部网站,及时、全面、真实进行相关业务登记和填报相关统计报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业务应用:http://fwmyzb.mofcom.gov.cn/;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应用系统:http://fwwbqy.fwmys.mofcom.gov.cn;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https://ecomp.mofcom.gov.cn/pages/login/QuicklyLoginBase.html)。
3.申报单位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失信惩戒,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4.申报单位近三年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5.申报单位应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担违约责任并作出承诺,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资金。
6.申报项目未以同一事项从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
7.项目发生时间在各资金申请项目要求的期限内。
(二)专项条件
1.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在我市范围内成立的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
2.重点服务进口
(1)企业进口的服务应当列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知识产权局发布的《鼓励进口服务目录》(2019版)。
(2)进口服务应当在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进口服务付汇凭证,且付汇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须在商务部业务系统填报数据)。
3.技术出口业务
(1)企业通过贸易、投资或经济技术合作方式向境外实施的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有技术转让或许可等技术转移,以及技术转让或许可合同项下提供的技术服务。不包括《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 2008年第12号)及《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调整内容(商务部、科技部公告2020年第38号)所列的出口技术。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已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中登记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的实际出口额。
(3)出口的技术应当在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且企业的技术出口收汇额不低于50万美元(须在商务部业务系统填报数据)。
4.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
(1)服务外包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①企业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如实填报《服务外包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报表。
②以“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核准的实际执行额为依据,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的国际服务外包执行额不低于100万美元。
(2)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应具有符合条件的场地、设施、专业教材和师资力量。
服务贸易中央资金支持标准
(一)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给予2021年度一次性不超过实际建设费用50%、总额不超过150万元人民币的建设费支持,实际运营费用50%、总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运营费支持。建设费主要包括公共服务平台所需生产性设备购置、信息系统、信息安全及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费用;运营费包含生产性设备运营费、信息系统、信息安全及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运营费用。
(二)重点服务进口
支持标准:以审定通过的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取得付汇凭证的服务进口业务,以进口服务的付汇金额(折算为人民币)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2年6月30日前最近一期人民币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贴息支持。单家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三)技术出口业务
支持标准:以审定通过的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企业取得的技术出口收汇金额(折算为人民币)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2年6月30日前最近一期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贴息支持。单家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四)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
对每个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资金支持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对每个符合条件的申请培训机构资金支持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