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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深圳市商务局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合作资助事项)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_专项资金

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申报单位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报单位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失信惩戒,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3.申报单位近三年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4.申报单位应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担违约责任并作出承诺,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资金。

  5.申报项目未以同一事项从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

  6.企业已进行境外投资核准或备案,依法取得境外投资证书或境外机构证书且已在境外开展业务,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或已进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或备案,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

  7.按照《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调查制度》《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二)专项条件

  1.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金额、境外投资项目中方实际直接投资额分别不低于1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其中境外咨询设计项目的中方实际直接投资额或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申请贷款贴息项目的,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2.申请前期费用支持的境外企业注册时间、并购项目交割时间或工程项目合同(协议)签订时间应在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并在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之前支付相关费用,对期间内发生的费用一次性补贴。

  3.申请贷款利息贴息支持、资源回运运保费支持、海外投资保险保费支持、海外安全保障费用支持和境外疫情防护用品采购费支持的资助项目,其项目合同、贷款合同、保单、保函应当在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正在执行或有效,并在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之前已支付此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

  4.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深圳分平台支持、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支持、对外劳务合作及相关公共服务支持的资助项目应当在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项目开展建设或执行,并在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之前已支付此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需提供已支付相关费用的相关发票或单据资料以及银行出具的支付凭证。

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材料:

  (一)基本材料

  1.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申请书(http://www.gdzwfw.gov.cn/—深圳市—市商务局—搜索对外投资合作资助事项),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境内企业营业执照电子版;

  3.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企业投资机构证书或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

  4.境外企业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合法办理的法律文件复印件,境外再投资(多级投资)的相关股权证明材料,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和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提供境外项目合同复印件;

  5.证明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的文件复印件,如核准或备案项目资金汇出单据、并购协议生效、股权交易已完成、工程项目已实际开展凭证(包括承包方编制的经现场监理工程师或项目总监审核签字的工程进度证明,提交给业主据以结算项目款项或反映报告期项目工作量的有效凭证或单据)等材料。

  (二)项目材料

  1.前期费用支持项目

  ①法律、技术、商务和投融资咨询等服务费用发票或单据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②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或付汇凭证等银行电子回单);

  ③与境内或境外专业机构签署的合同协议复印件;

  ④专业机构出具的建议书、报告书、规范性文件资料等复印件。

  2.贷款利息贴息支持项目

  ①银行贷款利息支付的票据凭证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②银行放款通知书、贷款本金放款的票据凭证复印件;

  ③贷款合同复印件(如合同未标识此贷款为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或境外投资项目所用,需提交贷款本金与境外项目划转的凭证)。

  3.资源回运运保费支持项目

  ①保费发票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②保险费通知书复印件、保单明细表复印件;

  ③资源产品开发(权益)证明或协议;

  ④进口货物报关单;

  ⑤目的地为中国港口、陆路口岸或内地的提单,铁路运输、汽车运输或其它运输合同、凭证以及运费发票。

  4.海外投资保险保费支持项目

  ①保费发票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②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或付汇凭证等银行电子回单);

  ③保险费通知书复印件、保单明细表复印件。

  5.海外安全保障费用支持项目

  (1)中方从业人员人身安全保障保险

  ①保费发票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②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或付汇凭证等银行电子回单);

  ③保险费通知书复印件、保单明细表复印件;

  ④相关人员护照、工作准证及合同复印件;

  ⑤对外劳务和工程项下外派劳务须提供项目审查表;

  (2)对境外项目进行安全保障的费用

  ①费用发票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②如购买服务,提供合同复印件。

  6.境外疫情防护用品采购费

  ①费用发票或单据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②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或付汇凭证等银行电子回单);

  ③防护用品采购明细清单;

  ④如为境内采购,需提供寄送的证明材料(如海关报关证明或物流公司快递证明等)。

  ⑤企业境外项目中方从业人员明细表。

  7.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深圳分平台支持项目

  ①费用发票或单据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②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或付汇凭证等银行电子回单);

  ③合同协议复印件;

  ④相关图片资料及平台建设情况说明。

  8.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支持项目

  ①企业为境外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平台建设以及组织园区招商活动而产生的费用发票或单据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②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或付汇凭证等银行电子回单);

  ③相关合同协议复印件;

  ④证明合作区符合申报条件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文件、图片资料及合作区建设情况说明等。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公章;涉及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9.对外劳务合作及相关公共服务支持项目

  ①外派劳务人员适应性培训明细表;

  ②外派劳务人员工作准证复印件;

  ③费用发票或单据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④合同协议复印件;

  ⑤相关图片资料及劳务人员报名信息系统建设情况说明;

  ⑥组织企业及有关单位参与对外劳务扶贫工作的佐证材料(如政府部门发出的活动通知,活动报名表及签到表,活动现场照片等)。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公章;涉及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申报单位提供的纸质材料和填报的电子材料应保持一致,如出现不同,应按要求按时重新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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