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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深圳市5月至6月提升航空运力和机场集货能力资助申报条件和要求
提升航空运力和机场集货能力资助申报条件:
(一)新开通国内定期客运航线资助项目申报条件。
国内航空公司在资助期内(2022年3月至2022年6月)新开通国内定期客运航线。
新开通国内定期客运航线是指开航之日起前3年内深圳机场未开通过该国内定期客运航线;或者开航之日起前3年内深圳机场虽开通过该国内定期客运航线,但该航线已停航半年(含)以上。
(二)新开通定期货运航线资助项目申报条件。
国内航空公司在资助期内(2022年3月至2022年6月)新开通定期货运航线。
新开通定期货运航线是指航空公司在深圳机场开通自开航之日起前3年内该公司未运营过、航班性质为正班的国内和以深圳机场为出境地的国际及台湾地区货运航线;或虽运营过但该航线已停航半年(含)以上。
(三)新开通短期货运航线(含包机航线)资助项目申报条件。
国内航空公司或国内包机人在资助期内(2022年3月至2022年6月)新开通短期货运航线(含包机航线)。
新开通短期货运航线(含包机航线)是指航空公司或包机人在深圳机场新开通国内和以深圳机场为出境地的国际及台湾地区的航班性质为临时经营或包机的货运航线,以及香港、澳门货运航线。
(四)提升机场集货能力资助项目申报条件。
资助期内(2022年5月至2022年6月)在深圳机场从事货运代理的航空货运代理企业(不含在深圳机场运营货运航线的航空公司直属或者参股的航空货运代理企业)、从事进口生鲜冷链产品(指水果、冰鲜产品、食用水生动物、肉类、药品等)的运单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产生了出港货量或进港货量。
提升航空运力和机场集货能力资助申报要求:
(一)申报材料要求。
1.资助资金申请书;
2.资助资金申请表;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民航局许可开通运营的批复文件复印件(仅申请航线资助项目提交);
5.包机协议复印件(仅包机人申请资助时提交)。
(二)其他申报要求。
1.同一航空公司新开通的短期货运航线(含包机航线),在同一时段内只能由一家企业提出资助申请。包机航线由包机人提出资助申请。
2.若同一条包机航线在资助期内不同的时段分别由不同的包机人经营,则由相应的包机人按相应的时段分别提出资助申请。
3.申请并获得《资助方案》资助的企业,若符合后续出台的《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民航业领域资助资金实施细则》相关资助条件,可继续申请该实施细则的相关资助,但须核减已获得《资助方案》资助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