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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和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及相关政策要求,鼓励深圳市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积极承担国家和广东省科技项目,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和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对象为获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科技项目、国家科技部和广东省科技厅设立的科技项目。
第三条国家和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工作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材料齐全、有据可依”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配套资助的业务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负责配套资助资金的设立申请、预算编制执行,每年定期发布申请指南;
(二)负责下达配套资助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牵头出具资金配套承诺,审核和日常管理配套资金;
(三)负责编制和发布配套资助申请指南,受理项目申报,审查申报资料,组织项目审计公示和资金拨付等;
(四)负责配套资助绩效评价,配合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绩效再评价或者重点评价;
(五)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受配套资助的单位,其职责是:
(一)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在项目预算编制中增加可量化、可评价的绩效目标,作为配套资助资金预算执行、项目运行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二)按照国家、省、市相关制度,对获得的配套资金实现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三)接受市财政主管部门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配套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四)按要求提供配套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及相关财务报表。
第三章 配套资助方式、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配套资金采取无偿资助的扶持方式。
第七条 配套资助申请单位为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单位或者是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机构,牵头承担或者参与承担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拥有开展项目的必要条件。
第八条配套资助申请单位可就年度申报指南发布之日起上两个年度内国家或广东省财政资助拨付的立项项目申请配套资助,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配套资助资金的比例如下:
(一)国家和省相关文件(含申报指南、项目或课题任务书和合同等)有明确配套资助资金金额或比例要求的,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要求执行;
(二)国家和省相关文件有配套资助要求,未明确配套金额或比例的,地方配套比例不超过1:1,且不超过单位自筹经费的50%。对于单位经费来源主要为财政核拨的高校、科研机构及民间非盈利组织,项目经费自筹部分不设强制性要求;
(三)国家和省相关文件没有配套资助要求,但项目申报单位有自筹资金的,可按照不超过国家或省拨资金1:1的比例予以配套资助,配套资助资金不超过单位自筹经费的50%;
(四)市政府或市相关部门有相关政策的,按相关政策执行。
第四章配套资助申请、审核
第十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配套资助的申请,并公开发布年度配套资助申请指南。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应当根据申请指南,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程序办理配套资助:
(一)受理申请;
(二)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三)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审计项目资金到账等情况;
(四)对审核通过的项目,确定拟配套资助金额,并按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核查申请单位是否存在失信、重复资助、重大违法违规等情况,按程序进行公示,确定配套资助项目;
(五)年度预算下达后,下达立项文件,拨付配套资金,并将配套资助项目和资金下达情况抄送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获得配套资助的申请单位无需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任务合同。申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或广东省的任务合同书要求,切实开展好项目研究,规范使用配套资金,保证配套资金的使用绩效。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配套资助申请单位弄虚作假,骗取配套资金的,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受托的专业服务机构不依法履职,与配套资助申请单位串通,共同骗取配套资金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国家和广东省项目验收通过半年内,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抄报验收申请书主件和正式验收意见。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配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上弄虚作假或者违规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终止配套资金的拨付,并追回已拨付的配套资金,情节严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项目承担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同一单位同一项目的同一批次上级财政资助只能申报一次配套资助。凡以相同项目多头申报、重复套取政府财政专项资金的,依法追究责任并追回配套资助,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取消该单位3年内所有项目的资助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29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同时废止《深圳市对国家和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实施细则》(深科技创新〔2014〕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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