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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2006〕149号)、《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和并购重组若干措施》(深府办〔2018〕11号)和《关于以更大力度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18〕23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切实增强民营及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促进民营及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规范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并与全市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改革新要求相适应,对原《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计划操作规程》(以下简称原《操作规程》)等13项操作规程进行修订。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使用现状
2004年,为促进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增强民营及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和扶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做大做强,我市设立了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制定了《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因该《管理办法》规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较窄,严重影响专项资金使用效率,2006年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相应的操作规程。2012年,由原市财政委牵头、经贸信息委配合,对《管理办法》进行了再次修订,形成了《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财科〔2012〕177号)以及配套的10项《操作规程》,根据《研究推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工作的会议纪要》(市府办会议纪要2014年63号)和《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府办规〔2016〕149号)等文件规定,2015年和2016年分别增加了新三板挂牌补贴项目、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项目和企业重组外地上市公司补贴项目等3项操作规程,构建了比较完善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2017年,对《管理办法》进行了再次修订,于2017年11月30日印发。
(二)修订必要性
1.原《操作规程》部分文件已过有效期限。原《操作规程》共包含13项文件,其中10项文件2012年12月5日印发,1项文件2015年4月9日印发,其余2项文件2016年8月8日印发,10项文件使用期限已超过5年有效期。为保障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延续性,进一步促进我市民营及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确保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扶持计划资金顺利开展,需对原《操作规程》进行修订。
2.新形势下工作要求。根据我局深化专项资金管理改革实施方案,将原有专项资金合并成一个专项专项资金,构建“一个资金、四大专项、若干个扶持计划”的扶持计划框架体系,原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逐步调整为相关扶持计划的操作规程的统一部署,需加快修订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满足新形势下的工作要求。
3.贯彻落实新政策需要。2018年12月,深圳市政府出台《若干措施》,以更大力度、更优政策、更好服务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提出对首次升规工业企业和迁入我市的优质上市公司给予奖励和支持等政策。本次修订《操作规程》将充分吸收相关政策精神,进一步完善上述资助项目的支持方向、申报条件、资助标准和资助方式等方面内容,贯彻落实新政策。
二、主要修改内容
本次《操作规程》修订,主要按“整合内容、调整方向、统一流程”原则进行,一是为使操作规程更简洁明了,将原《操作规程》中13个独立的操作规程合并为一个,缩短篇幅,整合内容,减少重复,修订后名称变更为《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操作规程》;二是根据市政府新出台政策和实际工作情况,对增设的项目加以明确,对部分资助项目支持方向、资助标准和方式进行了调整优化;三是根据统一要求,总则、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章节内容,均按照最新修订的相关政策和要求予以调整统一。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部分
1.参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增加第一章总则部分,对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资金的政策依据、管理原则和模式、绩效目标等进行了明确(第一、三、四条)。
(二)第二章和第三章部分
2.第七条、八条对资金支持方向进行了调整和优化,一是合并原改制上市培育资助、新三板挂牌资助和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奖励等3个同类项目,并根据《若干措施》增加外地优质上市公司迁入我市奖励方向,优化提升为新的改制上市培育奖励项目,将事后补贴修改为直接奖励,进一步简化申报材料、申报环节和审批流程;二是根据《若干措施》,为促进我市工业经济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鼓励我市小微工业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新增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奖励项目;三是根据我局工作职能调整和实际工作情况,删除了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助项目和企业信息化建设资助项目。
3.第七条、八条在对资金支持方向的调整和优化同时,对调整及新增设项目的资助标准和评审方式进行相应的修改与完善(具体见操作规程),一是合并后的改制上市培育奖励项目,不在审核改制上市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将事后补贴修改为直接奖励,并根据《关于加快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019〕4号),增加集成电路企业改制上市培育资助标准;二是明确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奖励项目资助标准,经统计部门确认、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对首次新增纳入我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数据库的,给予10万元奖励。
4.第三章第十二条根据调整后的支持方向,对应制定了相应的申报条件;第十三条明确了申报单位的责任。
(三)第四章部分
5.根据统一标准,将第十五条公示时间期限由“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调整为“公示期10天”。
6.增加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申报和审核过程中的事务性和辅助性工作条款(第十六条)。
(四)第五章和第六章部分
7.第五章“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及第六章“监督检查”中关于重复申报、绩效评价申请单位义务、第三方机构监督等条款均按照现行资金管理规定予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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