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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2006〕149号)、《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和并购重组若干措施》(深府办〔2018〕11号)和《关于以更大力度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18〕23号),切实增强民营及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促进民营及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规范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和《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经贸信息规〔2017〕8号),结合专项资金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的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适用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实施的民营及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扶持计划和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
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承担上述扶持计划涉及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财政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科学管理原则,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加强监督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资金绩效目标是支持各类社会服务机构为民营及中小企业提供专业融资担保、人才培训、公共信息、技术支撑、信息化应用、创新创业帮扶等公共服务,促进民营及中小企业规范发展,提升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质量、市场拓展能力和综合竞争力以及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
第二章支持对象、方式、方向和标准
第五条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资金支持对象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相关单位,包括以下类型:
(一)民营企业;
(二)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规定的中、小和微型企业;
(三)为民营和中、小、微型企业提供专业化、公共性服务的服务机构。
第六条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扶持计划资金重点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和创新发展培育,根据不同事项情形需要采用不同的支持方式。
(一)事后资助。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培训项目各类费用、展会展位费用、提高专精特新水平方面的固定资产投入和专业服务支出、管理咨询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具体标准以年度项目预算或申报指南确定为准。
(二)奖励。对获得认定的服务机构、改制上市培育企业、首次新增纳入我市统计数据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奖励。
(三)贷款贴保。按照“先付后贴”方式实施,小微企业通过担保机构获得银行贷款并支付担保费后,对符合资助条件的,按资助标准对实际发生的担保费给予补贴,补贴年限按照年度项目计划或申报指南确定。
(四)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支持方式,以及国家和广东省上级部门要求进行配套的支持方式。
第七条民营及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扶持计划支持方向和资助标准。
(一)产业紧缺人才培训资助项目。
1.支持方向:支持各类产业紧缺人才培训机构承接《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产业紧缺人才培训项目年度计划》项目,对其实施的培训项目进行资助。
2.资助标准:按实际参与培训的企业人数及天数给予人才培训机构适当资助,具体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300元;民营及中小企业家培训或我市培训资源无法满足,要到异地或海外进行的高端创新战略类培训以及市政府要求完成的重大人才培训项目,按参与企业人次给予资助,每人每次最高资助不超过2万元。
人才培训机构实施所委托的产业紧缺人才培训项目实际发生的各类费用,主要包括专家讲师费(含授课费、交通食宿)、教材费、印刷费、培训组织宣传费、培训场地租金费用等支出。
3.评审方式:专项审计。专项审计审核确定培训项目承办机构的实际支出或参训人数。资助计划根据专项审计结果确定。
(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奖励项目。
1.支持方向:对经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或认定)的,获得国家、省、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荣誉称号的服务机构给予奖励。
2.资助标准:对获得市级或省级示范平台(基地)荣誉称号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示范平台(基地)荣誉称号的,再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3.评审方式:无需评审。凭国家、省、市工信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文件申请。
第八条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支持方向和资助标准。
(一)改制上市培育资助项目。
1.支持方向:对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其注册地迁入深圳市的民营及中小企业以及迁入深圳市的外地优质上市公司给予奖励。
2.资助标准:
(1)对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完成股份制改造后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完成上市辅导后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直接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奖励;
(2)对已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在挂牌奖励基础上再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3)对外地优质上市公司迁入深圳行政区域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对按照市场运作原则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深圳行政区域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集成电路企业资助标准按《关于加快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019〕4号)执行。
3.评审方式:专项审计。第三方机构专项审计界定是否满足申报条件。资助计划根据专项审计结果,综合年度预算规模确定。
(二)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资助项目。
1.支持方向:鼓励支持小型微型企业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获得银行贷款,对其银行贷款担保费给予补贴。
2.资助标准:对小型微型企业发生的单笔担保额小于500万元(含)的银行贷款给予实际发生的担保费最高100%的补贴;单笔担保额500万-800万元(含)的银行贷款给予实际发生的担保费最高80%的补贴。每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额不超过30万元。
3.评审方式:专项审计。资助计划根据专项审计结果,综合年度预算规模确定。
(三)企业国内市场开拓资助项目。
1.支持方向:鼓励支持我市民营及中小企业为开拓国内外市场参加国内重点经贸科技类展会项目(不含以市政府名义组团的展会),对其参展项目所发生的展位费给予资助。
2.资助标准:对参展项目实际发生的展位费给予一定比例资助,根据当年度项目资金预算规模和申请情况确定年度资助比例,年度资助比例最高50%,每年每家企业最高资助额不超过50万元。
3.评审方式:专项审计。资助计划根据专项审计结果,结合年度预算规模确定。
(四)小型微型企业培育资助项目。
1.支持方向: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对其在为提高专精特新水平、构建核心竞争力的相关支出给予补贴。
2.资助标准:对小型微型企业上两年度为提高“专精特新”水平所需的仪器、设备、设施及软件等固定资产投资支出和委托专业机构实施的、且与企业主营业务紧密相关的产品结构设计、产品可靠性实验和品牌设计等专业服务支出给予资助。
具体支出项目包括:提升专业化发展水平的支出,即企业为提升同大中型企业、龙头企业和产业链上下游协作配套能力而扩大生产规模,提升生产工艺、产品或服务质量等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支出;提升精细化发展水平的支出,即企业为建立精细高效的管理制度和流程等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支出;提升特色化发展水平的支出,即企业为推动自主品牌及核心能力建设而进行VI设计(产品或企业的视觉识别系统)等专业服务支出;提升产品创新水平的支出,即企业为提升产品或服务创新水平而所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支出和产品结构设计、产品可靠性实验等专业服务支出。
每家企业资助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的50%。已经享受市财政相关补贴或使用市级财政资金购买的以上支出项目不再重复资助。获得本资助企业三年内不能再次申报本项目资助。
3.评审方式:专家评审与专项审计相结合,资助计划按专家评审结果择优资助原则,根据专项审计和现场考察结果,结合年度资金规模确定。
(五)企业管理咨询资助项目。
1.支持方向:鼓励民营及中小企业实施专业化管理咨询项目,特别是对企业发展壮大起关键性作用、以“打基础、管长远”为目标的企业制度化、变革性建设为重点的管理咨询项目,对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资助。
2.资助标准:对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补贴,该补贴重点向小微型企业倾斜。根据专家评审及主管部门审议结果,确定项目资助等级,A级、B级和C级分别按项目实际发生咨询费用总额的100%、70%、30%进行调整后,给予中型以上企业最高40%、小微企业最高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D级不予资助。
3.评审方式:专项审计与专家评审相结合,专项审计负责确定项目的实际投入,专家评审确认项目的实施效果,资助计划根据专项审计和专家评审,综合年度资金规模确定。
(六)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奖励项目。
1.支持方向:鼓励我市小微工业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对首次新增纳入我市统计数据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奖励。
2.资助标准:经统计部门确认、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对首次新增纳入我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数据库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奖励。
3.评审方式:无需评审。初审合格后,经市统计部门复核名单,根据复核结果确定资助计划。
(七)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促进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批示文件办理。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条件
第九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实际采取分批受理申报的方式,在阳光资金管理平台及官方网站统一对外发布申请指南(或通知),明确开展扶持计划的支持对象、方向、方式、范围、申报条件、资助标准、受理时间和申报材料编制要求等内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均可按申请指南(或通知)的要求提交申请。
第十条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相关单位;
(二)按照有关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或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质;
(三)对申请书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守法经营,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未重复申报项目,未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在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信用记录良好;
(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且申报项目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民营及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扶持计划申报条件。
(一)产业紧缺人才培训资助项目申报条件。
1.符合基本条件和本规程第五条规定的专业服务机构;
2.培训项目已列入《关于下达深圳市XXXX年中小企业产业紧缺人才培训项目计划的通知》(以下称为《培训项目计划通知》)、并已实施完成的培训项目;
3.培训项目的组织实施严格按照《培训项目计划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对未严格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培训项目,将酌减资助额度。
(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奖励项目申报条件。
1.符合基本条件和本规程第五条规定的服务机构;
2.经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获得国家、省工信主管部门认定且在有效期限内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荣誉称号的;
3.经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获得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的。
说明:第2、3两个条件只需符合其中一个。已获得其他相关部门市级财政资金同类奖励的,不得再申请本项目资助。
第十二条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申报条件。
(一)改制上市培育资助项目申报条件。
1.符合基本条件和本规程第五条规定的民营及中小企业;
2.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并已经完成上市辅导的,或已直接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的,且募集资金当年返还深圳30%(含)以上的民营及中小企业;
境内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含科创板);境外上市不含柜台交易上市、借壳上市以及红筹间接方式上市。
已获得相关阶段市政府财政资金资助的,不重复资助。获得过新三板挂牌资助或新三板进入创新层资助的,抵减后补足差额。
3.已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或挂牌后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
已获得过改制阶段资助的,不再给予“新三板”挂牌奖励;获得过辅导阶段资助的,不再给予进入“新三板”创新层奖励。
4.外地优质上市公司迁入深圳行政区域的,或按照市场运作原则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深圳行政区域的。
外地上市公司,仅限于在国内沪深两市(包括科创板)上市的企业,不包括境外上市企业和“新三板”挂牌企业。重组方式包括上市公司收购、借壳上市以及换股吸收合并等。
迁入的外地上市公司(含直接迁入或重组后迁入的上市公司)应符合深圳市的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注册地迁入深圳行政区域满一年,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
可在完成重组或完成注册地变更的5年内申报奖励。获得过深圳市总部经济奖励或补助的,不再重复资助。重组外地上市公司的,可以选重组公司或迁入的上市公司作为申报单位,不重复资助。其中的2、3、4项条件只需符合其中一个条件,即可申请相应的资助。
(二)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资助项目申报条件。
1.符合基本条件和本规程第五条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2.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获得银行贷款融资且发生实际担保费用。
(三)企业国内市场开拓资助项目申报条件。
1.符合基本条件和本规程第五条规定的民营及中小企业;
2.成立时间一年及以上;
3.纳税及社保缴费情况正常(纳税及社保缴费人数均不能为零);
4.所申请的展会项目列入年度《深圳市国内重点经贸科技类展会目录》;
5.所申请展位费金额合计达到2万元。
(四)小型微型企业培育资助项目申报条件。
1.符合基本条件和本规程第五条规定的小微企业;
2.企业产权明晰,业务独立,其经营、人员、管理、财务等具有独立性,其主要客户不是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3.企业“专精特新”特征明显,具有较强发展前景或者质量效益同行中具有较强优势,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且拥有2件以上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软件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著作权等。“专精特新”具体指:
(1)专业化(主营业务专注专业)。企业专注核心业务,具备专业化生产、服务和协作配套的能力,其产品和服务在产业链某个环节中处于优势地位,为大企业、大项目和产业链提供优质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产品和配套服务。
(2)精细化(经营管理精细高效)。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建立了精细高效的制度、流程和体系,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或工艺、信息化等方式实现了生产精细化、管理精细化、服务精细化,形成核心竞争力。其产品或者服务美誉度高、性价比好、品质精良,在细分市场中竞争优势明显。
(3)特色化(产品服务独具特色)。企业针对特定市场或者特定消费群体,利用特色资源、传统技艺、地域文化或采用独特的工艺、技术、配方或特殊原料进行研制生产或者提供独具特色的产品或服务,具有独特性、独有性、独家生产特点,有较强影响力和品牌知名度。
(4)创新性(创新能力成果显著)。企业持续开展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等创新活动,以新发明、新创造引领发展,以新产品、新服务满足需求。企业产品或者服务属于新经济、新产业领域或新技术、新工艺、新创意、新模式等方面创新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应用前景广阔,具备较高技术含量或附加值,经济社会效益显著,具有良好的发展潜力。
(五)企业管理咨询资助项目申报条件。
1.符合基本条件和本规程第五条规定的民营及中小企业;
2.申报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具有一定成长潜力;
3.申报项目已实施完成且符合重点支持方向。
(六)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奖励项目申报条件。
1.符合基本条件和本规程第五条规定的工业企业;
2.上一年度首次新增纳入我市统计数据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3.配合市统计部门,按要求提交相关统计数据。
第十三条申报单位需对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
第四章项目审核
第十四条申报单位根据申请指南(或通知)要求在阳光资金管理平台在线填报相关信息,待预受理通过后将相关纸质资料提交至行政服务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受理窗口对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予以受理。
第十五条项目审核程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根据需要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考察(审核)、委托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条件或通过公开招标选定的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评审(验收)和进行专项审计、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按照上述程序结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依据相关资助标准编制专项资金项目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0天。
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受理并处理异议。异议成立的取消资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下达资金计划,项目单位按要求办理请款手续后安排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需要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申报和审核过程中的事务性和辅助性工作。
第五章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申报单位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资助,已取得资金的,申报单位应退回全部财政资金。
(一)按照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申报单位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且在惩戒期内的;
(二)申报项目的同一投入已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扶持的(政策允许的除外);
(三)已获国家、省、市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验收不合格未满3年或项目逾期未申请验收达1年以上;
(四)申报单位提交的生产经营数据被市统计部门认定超出误差范围;
(五)申报单位实际情况与项目申报承诺书不符或提供虚假材料;
(六)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不予资助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绩效评价工作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自评、重点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获得资金的申报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并按要求完成绩效自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可组织专业机构根据需要抽取一定比例的项目开展后评价工作。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的,事前应签订工作约定书,对委托事项、时间要求、双方权利与义务以及保密要求等进行约定,并实施履约监督。
第二十一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实际情况,对由第三方机构审核的项目,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和承办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实施全面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资金申报、审核、分配、使用管理、项目验收、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移交相关部门严肃查处,落实“一岗双责”和“责任倒查”,对相关责任人员从严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申报单位、专业机构、评估机构、第三方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在项目申报和管理活动情况进行监督,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或协助骗取专项财政资金情形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市政府专项资金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程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或续期。
第二十五条本规程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程自2020年1月3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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