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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实施深圳市绿色低碳产业2019年第三批扶持计划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市绿色低碳产业发展,我委决定组织实施深圳市绿色低碳产业2019年第三批扶持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支持领域

  (一)新能源汽车

  纯电动汽车、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等新能源整车以及电池、电控、电机、充电设备、直流变换器等关键零部件材料、制造和装备。重点支持电动车用大功率IGBT、碳化硅MOSFET(金属氧化物半导体场效应晶体管)的芯片、器件、功率模块等关键零部件和相关核心材料,车载储氢系统以及氢制备、储运和加注技术,氢燃料电池电堆制造、系统集成、动力总成、测试诊断等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

  (二)先进核能

  核电站及其配套技术及设备。重点支持先进核燃料技术攻关,三代核电装备集成设计提升,四代堆、小型堆关键技术研发,核废料回收利用和安全处置工艺研究;核辐射技术研发与产业化。

  (三)高效储能

  低成本、长寿命、高安全性、高能量密度储能关键材料、单元、模块、系统和回收技术研究,储能材料与器件测试分析和模拟仿真。重点支持化学储电的各种新材料制备技术、高温超导磁储能技术、储能系统集成技术、能量管理技术等。

  (四)可再生能源

  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先进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及关键设备。

  (五)智慧能源

  智能电网、能源互联网、泛在电力物联网等智慧能源技术及装备。

  (六)高效节能

  节能锅炉窑炉、节能型泵及真空设备、节能型气体压缩设备、节能风机风扇、高效发电机组、节能电机、节能型变压器、整流器、电感器和电焊机、余热余压余气利用、高效照明产品及系统、高效节能家用电器、绿色建筑材料以及能源计量监测控制等技术和装备。

  (七)先进环保

  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固废处理处置、减振降噪、放射性污染防治、环境污染处理、环境监测仪器与应急处理等技术和装备。

  (八)资源循环利用

  工业固体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建筑废弃物、道路废弃物资源化无害化利用、餐厨废弃物资源化无害化利用、汽车零部件及机电产品再制造、资源再生利用、非常规水源利用、生物质废弃物资源化无害化利用及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综合利用等技术和装备。

  二、项目内容

  【市级工程研究中心提升扶持计划】

  (一)重点支持领域

  新能源汽车、先进核能、高效储能、可再生能源、智慧能源、高效节能、先进环保、资源循环利用等领域。

  (二)扶持方式及资助金额

  事前资助。按经专家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助金额须全部用于建设投资和研发费用,其中用于建设投资的比例不低于资助金额的50%,研发费用只能用于科研材料及事务费支出。

  (三)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须是在深圳市(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重点支持领域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

  2.企业应拥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应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及管理团队,财务制度健全,具有较高水平的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须提供相关领域的产学研合作或科技成果转化典型案例不少于5个(附相关合同或协议)。

  3.申报单位上年度相关领域专项研发经费不低于1000万元或相关领域专项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5%。

  4.须已获批组建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且已通过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的专家验收,项目单位有意愿在原有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基础上新增投入进行提升。

  5.申报项目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目标合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

  6.申报项目须具有相应的基础条件,总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专职研发人数不少于15人,相关研发设备原值不少于500万元,相关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资金已落实(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承诺+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其中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能为产业关键技术和设备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等提供支撑和保障。

  7.申报项目应有新增建设投资,新增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20%,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

  8.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落实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已按有关规定取得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且时限未超过2年,并已根据需要取得环评批准文件,落实项目建设场地。

 【产业化事后补助扶持计划】

  (一)重点支持领域

  新能源汽车、先进核能、高效储能、可再生能源、智慧能源、高效节能、先进环保、资源循环利用等领域。

  (二)扶持方式及资助金额

  事后资助。按照“先验收、后补贴”的方式予以资助,对通过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的项目予以立项备案,项目单位须先自行投入资金组织实施项目,待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再予以下达补助资金。按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2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项目投资计算期一般为项目建设周期,可追溯至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前一年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超过40%(优先支持已开工项目)。若项目逾期未申请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则已立项备案项目不予扶持。

  (三)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绿色低碳产业的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近三年平均主要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

  2.项目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有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

  3.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4.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批、备案或核准,且时限未超过两年,根据需要取得项目用地、环评、规划等批准文件。应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土建工程、新购置设备等),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

  5.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500万元,资金已落实(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承诺+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其中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项目应有新增建设投资,新增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

  6.项目投资计算期一般为项目建设周期,计算期最长可以追溯至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前一年。优先支持新开工建设项目,项目已完成投资额占总投资比例不得超过40%。

  【高端论坛和展会扶持计划】

  (一)重点支持领域

  围绕创新绿色低碳发展中的热点问题,开展学术交流、政策研讨和产业合作,为粤港澳湾区绿色低碳发展建言献策,展示深圳绿色低碳发展成效,促进国际国内交流合作。

  (二)扶持方式及资助金额

  事后资助。高端论坛项目,按经项目评审报告核定费用的10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展会活动项目,按经项目评审报告核定费用的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生产及服务型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

  2.高端论坛和展会活动须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以市政府或市发展改革部门名义举办,应具有一定的国内外知名度和影响力。

【国家/省项目配套扶持计划】

  (一)重点支持领域

  新能源汽车、先进核能、高效储能、可再生能源、智慧能源、高效节能、先进环保、资源循环利用等领域。

  (二)扶持方式及资助金额

  1.国家工程研究中心配套项目

  资助资金按照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批复或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累计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2.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配套项目

  资助资金按照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批复或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累计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已获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资助的,资助额在2000万元总额中予以扣除。

  3.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

  资助资金按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累计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4.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深圳分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

  资助资金按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5.国家级创新载体创新能力提升项目:

  资助资金按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与已获得的市级配套资金总和不超过该专项资助上限。

  6.国家产业化配套项目

  资助资金按照国家发展改革部门资助资金的100%予以配套,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且市级与国家资助资金总和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

  7.广东省工程研究中心配套项目

  资助资金按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且市级与广东省资助资金总和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已获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资助的,资助额在1000万元总额中予以扣除。

  8.广东省产业化配套项目

  资助资金按照广东省资助资金的100%予以配套,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且市级与广东省资助资金总和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

  对于国家工程研究中心配套、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配套、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深圳分中心创新能力建设、国家级创新载体创新能力提升、广东省工程研究中心配套项目,资助资金须全部用于项目建设投资和研发费用,其中用于建设投资的比例不低于资助金额的50%,研发费用只能用于科研材料及事务费支出。对于国家产业化配套、广东省产业化配套项目,资助资金须全部用于项目建设投资。

  (三)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须是在深圳市(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重点支持领域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

  2.申报项目已获得国家、省发展改革部门批复立项。

  3.承担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深圳分中心建设任务的项目单位,已获得的专项资金配套金额未达到资助上限,可以在此前承担的配套项目或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继续申请国家级创新载体创新能力提升项目。

  4.申报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深圳分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的单位,须为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批复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依托单位或依托单位在深圳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申报项目须符合国家政策、契合我市科技和产业发展需求且已开始实质性建设。

  5.申报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的单位,须已获得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6.申报广东省工程研究中心或产业化配套的项目,项目单位须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推荐上报至省发展改革部门。

  7.项目资金已落实(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承诺+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其中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

  8.项目应有新增建设投资,其中新增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国家或广东省相关专项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三、资助对象

  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绿色低碳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项目必须符合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发展领域和申报通知的要求,项目计划或实施方案切实可行,预期效益或绩效目标清晰、合理、可考核。项目的财务核算、研发、生产和服务的关键环节在深圳本地实施。

  (二)项目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有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

  (三)项目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已按有关规定取得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且时限未超过2年,已根据需要取得环评文件,落实项目建设场地。项目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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