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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2020年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小型微型企业培育资助项目申请指南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2006〕149号)、《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8号)和《关于以更大力度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18〕23号),切实增强民营及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小型微型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根据《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经贸信息规〔2017〕8号)有关规定,我局决定组织实施2020年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小型微型企业培育资助项目申报工作,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将纳入2020年项目库予以扶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领域

  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对其在为提高专精特新水平、构建核心竞争力的相关支出给予补贴。

  二、具体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须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选择“深圳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搜索申报事项名称“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选择小型微型企业培育项目,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具体资助方式、申请条件、审核流程、申请材料、受理时间和咨询电话详细参见扶持计划申请指南(见附件)。

  特此通知。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年10月22日

附件:

一、支持领域

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对其在为提高专精特新水平、构建核心竞争力的相关支出给予补贴。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2.《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三号)(2010年7月26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3.《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06〕149号);

4.《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8号)及实施细则;

5.《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和并购重组若干措施》(深府办〔2018〕11号);

6.《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18〕12号);

7.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经贸信息规〔2017〕8号)。

三、支持数量及资助方式

(一)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限制。

(二)资助方式、范围及标准:事后资助。专家评审与专项审计相结合,资助计划按专家评审结果择优资助原则,根据专项审计和现场考察结果,结合年度资金规模确定。对小型微型企业上两年度(2017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为提高“专精特新”水平所需的仪器、设备、设施及软件等固定资产投资支出和委托专业机构实施的、且与企业主营业务紧密相关的产品结构设计、产品可靠性实验和品牌设计等专业服务支出给予资助。具体支出项目包括:提升专业化发展水平的支出,即企业为提升同大中型企业、龙头企业和产业链上下游协作配套能力而扩大生产规模,提升生产工艺、产品或服务质量等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支出;提升精细化发展水平的支出,即企业为建立精细高效的管理制度和流程等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支出;提升特色化发展水平的支出,即企业为推动自主品牌及核心能力建设而进行VI设计(产品或企业的视觉识别系统)等专业服务支出;提升产品创新水平的支出,即企业为提升产品或服务创新水平而所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支出和产品结构设计、产品可靠性实验等专业服务支出。

每家企业资助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的50%。已经享受市财政相关补贴或使用市级财政资金购买的以上支出项目不再重复资助。获得本资助企业三年内(2017-2019)不能再次申报本项目资助。

四、申报条件

(一)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相关单位;

(二)按照有关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或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质;

(三)对申请书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守法经营,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未重复申报项目,未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在深圳市社会信用系统上信用记录良好;

(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且申报项目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五)企业产权明晰,业务独立,其经营、人员、管理、财务等具有独立性,其主要客户不是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六)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七)拥有2件以上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软件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著作权等。

(八)企业“专精特新”特征明显,具有较强发展前景或者质量效益同行中具有较强优势。“专精特新”具体指:

1.专业化(主营业务专注专业)。企业专注核心业务,具备专业化生产、服务和协作配套的能力,其产品和服务在产业链某个环节中处于优势地位,为大企业、大项目和产业链提供优质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产品和配套服务。

2.精细化(经营管理精细高效)。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建立了精细高效的制度、流程和体系,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或工艺、信息化等方式实现了生产精细化、管理精细化、服务精细化,形成核心竞争力。其产品或者服务美誉度高、性价比好、品质精良,在细分市场中竞争优势明显。

3.特色化(产品服务独具特色)。企业针对特定市场或者特定消费群体,利用特色资源、传统技艺、地域文化或采用独特的工艺、技术、配方或特殊原料进行研制生产或者提供独具特色的产品或服务,具有独特性、独有性、独家生产特点,有较强影响力和品牌知名度。

4.创新性(创新能力成果显著)。企业持续开展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等创新活动,以新发明、新创造引领发展,以新产品、新服务满足需求。企业产品或者服务属于新经济、新产业领域或新技术、新工艺、新创意、新模式等方面创新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应用前景广阔,具备较高技术含量或附加值,经济社会效益显著,具有良好的发展潜力。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搜索申报事项名称“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选择小型微型企业培育资助项目,在线填报《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资助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营业执照。项目单位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印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可免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2018年纳税证明(复印件,直接到税务部门网站打印或出具);

(四)2018年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五)2018年12月份缴纳社保职工人数证明(社保部门提供的,含分公司,复印件)。

(六)小型微型企业培育项目资助计划申请报告;
  (七)企业为提升专精特新水平实际支出费用的发票、记账凭证、合同、银行转账凭证等复印件。属于专业服务外包的,应有外包服务合同、主要成果报告复印件等;

(八)企业符合“专精特新”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证明、知识产权、认证证书、资助证明、奖励证明等);

以上材料(一)至(八)要求提供纸质文件一式两份,纸质文件以A4纸型双面制作,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材料(二)至(八)需要通过网上申报系统上传电子版,电子版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图像清晰。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搜索申报事项名称“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小型微型企业培育资助项目,在线填报表格。

七、申请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下同)。

受理时间:

1.网上填报受理时间:2019年10月23日至2019年11月13日17:00(注:超过网络填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新提交申请)。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9年10月30日至2019年11月20日17:00。

业务咨询:83051495

技术支持:88101744、88100675。

受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受理窗口。

八、申请决定机关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九、办理流程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发布指南——申请单位网上申请——申请单位市行政服务大厅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初审——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现场考察——拟定资助计划——社会公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达资助计划——申请单位提交拨付资金有关资料——拨付资助资金。

十、办理时限

每年一批,成批处理。一批180个工作日。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资金下达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单位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到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十二、证件的法律效力

申请单位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十五、注意事项

(一)我局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资金申报事宜,请项目单位自主申报项目。我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我局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向我局举报。

(二)申请单位提交的财务、人员、资质等数据应真实有效,并与报送统计、税务部门相关数据一致,在审核过程中,如果发现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出现较大误差的,将列为“不诚信企业”,且三年或五年内不得申报财政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