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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评价报告申请流程和注意事项


为什么要做专利权评价报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只进行形式审查,因此专利稳定性是没有保障的,当该专利涉及侵权纠纷时,需要专利权稳定的证据,专利权评价报告就相当于是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的实质审查,确定其稳定性,作为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需要注意的是,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是行政决定,对专利权评价报告结果有异议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主体

1.专利权人

2.利害关系人: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被专利权人授予起诉权的专利实施普通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

请求的客体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客体应当是已经授权公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包括已经终止或者放弃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

在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时,请求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及相关的文件。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经形式审查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通知请求人在十五日内补正,期满未补正或者在指定期限内经两次补正后仍存在同样缺陷的,视为未提出。

委托手续

申请专利权评价报告时,申请人可以自己申请,也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外国专利必须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请求人是专利权人且已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作全程代理的,可以由原来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也可以另行委托其他代理机构。

但是,另行委托其他代理机构时,应当另行提交委托书,且委托内容仅限于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相关事务。

费用

请求人自提出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费用2400元(与年费缴纳方式相同),未缴纳或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

时间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收到合格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和请求费后两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1、是不是所有专利诉讼,都要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咯,因为根据专利法61条第2款,有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国知局、复审委、地方知识产权局等)要求,才需要出具。

理论上不要求的话,当然可以不出具,但是当评价结论有利于诉讼,出具是有利的。该报告仅针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不针对发明专利,因此不是所有专利诉讼。


2、什么时候应该来一份专利权评价报告?

想买(受让)一些授权专利,调查一下是否值得买。想用(被许可)别人的专利技术,看看是否值得花费。想发起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专利侵权诉讼。想以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来申报专利奖,这是硬性要求。

3、怎么看待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的设立,主要是为了弥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授权未经过实质审查的不足。

一方面可提高社会公众对这两种专利权公示性的信赖,另一方面有利于帮助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4、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主要效力如下:

1.仅是法院审查判断专利是否具有法律稳定性的初步证据。

2.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是行政行为,既不能复议,也不可诉。

《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五部分第十章提到: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主要用于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确定是否需要中止相关程序。

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是行政决定,因此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能就此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3.不是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要件也不能以不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主张程序错误。

专利权评价报告只是作为实用新型专利权是否有效的初步证据,被告认为涉案专利应当无效,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无效。被告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5、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对比文件能否直接用于无效宣告?

评价报告的内容是专利局的审查员来完成的。无效宣告请求是专利复审委的审查员来审查的。专利权评价报告的结论,只是用来参考。而无效宣告审查的结果,决定了专利权人是否还能独

占这项专利技术。

现实中,不少第一次无效宣告直接使用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对比文件及理由,导致无效失败。浪费了时间不说,更重要的是,伴随无效宣告的往往是诉讼,最终损害的是诉讼当事人的利益,

很有可能让案件败诉。


6、原告不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被告来申请可否?

根据专利法第61条第2款,专利权评价报告由两类人来申请:一是专利权人,二是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在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十章解释到,一般是指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和由专利权人授予起诉权的普通许可的被许可人。

虽然诉讼中原被告紧密联系,但是,申请专利权评价报告时,被告不是利害关系人。如果原告不出具呢?被告可以试试申请检索报告。

7、第一份专利权评价报告不合理,能否重新出具?

无论有多少请求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仅作出一份专利权评价报告,有可能是为了避免出现前后矛盾的结论。

也就是说,后续再申请,只和第一份一样。

别急,还有的救:审查指南提及一个救济程序——更正:“请求人认为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存在需要更正的错误的,可以在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后两个月内提出更正请求。

提出更正请求的,应当以意见陈述书的形式书面提出,写明需要更正的内容及更正的理由,但不得修改专利文件。”更正程序中会组成三人复核组,其中不包括原来作出报告的审查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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