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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商标简单介绍


一、澳门特区商标制度简介
1、商标主要法源
澳门于1999年12月13日公布第97/99/M号法令,核准《工业产权法律制度》。此外还相继颁布了政府训令以及行政长官批示,具体如下:

第313/95/M号训令-为商标注册之效力,核准产品及劳务之分类表。

第87/2000号行政长官批示-核准就《工业产权法律制度》所规定的行为而应缴纳的费用。

第202/2000号行政长官批示-关于工业产权批给申请的表格及工业产权权利注册证及证明书的式样。

第57/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订定《工业产权法律制度》所规定行为的应缴纳费用。

2、商标审查以及授权机构
澳门商标申请的审查及授权机构为澳门经济局知识产权厅。网址:https://www.economia.gov.mo

3、澳门特别行政区与中国大陆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流合作
1)在《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框架下有关开放内地商标代理服务的安排

2003年10月17日,中央政府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了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下文简称《安排》),使内地与澳门之间建立了自由贸易关系,标志着两地的经贸交流与合作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为落实这一精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4年11月24日颁布了《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展商标代理业务暂行办法》(下文简称《办法》),该《办法》已于2005年1月1日正式实施。

2)在《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框架下有关商标领域交流与合作的内容

为进一步深化两地的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2009年5月11日,中央政府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了《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协议自双方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协议重点在于扩大服务贸易领域、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及推动专业人员资格互认等三方面内容。其中,在贸易投资便利化方面,双方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合作,同意采取措施以进一步加强商标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在合作机制方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与澳门经济局建立联络机制,加强双方在商标领域的合作。合作内容包括:加强两地在商标领域的信息交流;通过举办研讨会、交流会及网站宣传等形式,增加两地企业对双方商标注册制度的认识;加强两地在人员培训方面的合作。

二、澳门特区商标申请实务
1、申请人资格
1)任何持有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的人士;

2)任何按澳门特区法律设立的法人;

3)如果申请人并非在澳门特区居住或设立的自然人或法人,则须委托以下任一人士作为其代理人,并递交有效的授权书:

在澳门律师公会注册的律师;

在澳门特区居住的自然人;

按澳门特区法律设立的法人;

在澳门特区获许可或获承认资格的工业产权正式代办人。(暂时不适用)

2、申请方式
1)网上申请

登录经济局网页https://www.economia.gov.mo进入“知识产权-网上服务”版面。

2)纸件递交

申请人以中文或葡文填妥“商标注册申请书”表格后,应将申请表连同附件向经济局注册申请柜台提交,并在8个工作日内缴纳申请费用。

3、申请语言
中文或葡萄牙文

4、申请文件
1)委托书,需要公证;

2)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

3)商标图样(JPG格式);

4)商品/服务项目和类别;

5)如果需代办公证文件,还要额外提供有关代办公证的文件。


三、澳门特区商标申请流程
1、商标申请流程图

2、商标申请流程
1)商标申请受理阶段:

商标提交申请后约1个月内井进行形式审查,检查申请表格文件是否有误、资料是否齐全、商品服务项目分类是否正确等,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经济局知识产权厅将会下发“补正通知”,申请人需要在通知发出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补正;或者在没有收到通知时,申请人应该在提交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补正。上述两个时间均可要求延长1个月。

2)商标申请公告阶段:

商标经过形式审查后会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刊登公告。公报为每月首个或者第三个星期三出版。自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书面形式就有关的注册申请提出异议。

3)商标申请实质审查阶段

公告期间内若无人异议会进入实质审查。实质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在下列情况下,须拒绝商标注册:

a)证实存在第九条第一款所规定之拒绝授予工业产权之任何一项一般理由;

b)商标之主要部分完全属复制、仿制或翻译自另一在澳门驰名之商标,如将其用于相同或相似之产品或服务上即可能与该驰名商标混淆,又或该等产品或服务可能与驰名商标之所有人产生关联;

c)后商标虽用于与在澳门享有声誉之前商标并不相似之产品或服务上,但使用后商标系企图从前商标之显著特征或声誉中取得不当利益,或可能损害前商标之声誉者,亦构成复制、仿制或翻译在澳门享有声誉之前商标。

商标或其某项要素含有下列内容时,亦须拒绝注册:

a)可能会误导公众之标记,尤其是对使用商标之产品或服务之性质、质量、用途或来源地产生误解;

b)全部或部分复制或仿制他人先前已注册之商标,以用于相同或相似之产品或服务,并可能使消费者产生误解或混淆,或具有使人将其与已注册商标相联系之风险;

c)可能与官方勋章或与在官方组织之竞赛及展览中所授予之奖章及奖励相混淆之虚拟奖章或图画;

d)申请人无权使用之纹章、徽章、奖章、勋章、姓氏、头衔及荣誉称号,或申请人有权使用,但其使用会造成对近似标记之不尊重或有损其声誉;

e)不属申请人所有或申请人未获许可使用之商业名称、营业场所之名称或标志,或表明有关名称或标徽之特征部分,且其使用可能引起消费者之误解或混淆;

f)侵犯著作权或工业产权之标记。

案件进行实质审查后,经济局知识产权厅将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上刊登“批给公告”或“拒绝公告”。如申请人对于审查员的决定不服,可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刊登“拒绝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向第一审法院提起上诉。

4)商标申请授权阶段

自《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刊登“批给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缴纳注册费。自缴费之日起10天内,经济局知识产权厅将发出《商标注册证》。

商标注册有效期为7年,每次续展可延期7年。

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在注册有效期间在商标上加上词首字母“M.R.”、“R”或简单加上®,又或“MarcaRegistada”全写之葡文字样、“注册商标”之中文字样或“RegisteredTrademark”或“T.M.”之英文字样。

3、商标注册各阶段时间表简要

四、澳门特别行政区与中国大陆地区商标法律制度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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