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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面类外观设计专利和平面商标权利的区别与联系

平面类外观设计专利和平面商标权利的区别与联系

一项外观设计专利仅限一件产品,且保护该产品形状、图案及其色彩的结合。2010年我国第3次修改后施行的《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6项,其立法本意首要解决的是外观设计专利权和其他相关权利重叠交叉的冲突,而其他相关权利所指主要是商标权,主旨在于排除主要起标识作用的平面印刷品,此类产品与商标起到同样的作用。外观设计专利中的平面印刷品,主要有瓶贴、标贴等使用印刷技术产生的仅具二维度形状、不能呈现立体效果的平面产品,主要设计要点在于文字、图案及其色彩的结合,此类产品的作用在于凸显附着物的功能属性,设计内容除了创新点以外包含有附着物的名称、作用等常规设计点。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我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的显著性特指商标所具有的特征,能够与其他同种或类似商品的商标区分,反之通过商标显著性凸显商品的质量保障。

平面类外观设计专利与商标权均属于工业产权,由两者的定义可知其保护范围存在重叠,平面印刷品的主要设计要点与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图形、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的内容,实质上没有区别,极易造成平面印刷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权的权利冲突。

但是,平面类外观设计专利与平面商标权权利之间仍然存在区别。

首先,二者保护年限不同。

虽然近年来学界纷纷呼吁增加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年限,但现行《专利法》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期限为10年,期限届满或专利权失效,任何人均可使用该外观设计,这说明国家鼓励推广利用发明创造,鼓励和号召使用、发展更好的设计。《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限为核准注册之日起10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再次续展注册有效期限为10年,理论上可以无限次续展,即国家并不鼓励和号召生产相同产品的厂家使用相同商标。

其次,二者体现的价值不同。

外观设计专利权和商标权虽然均为权利所有人的无形资产,但是平面类外观设计专利通过二维载体体现自身价值,并反映出专利权人的智力创造;而注册商标通过图案、外形或者其组合形成商标标识,作用于商品载体,脱离商品的商标无自身价值和使用价值,只有依附于具体商品才能体现商标的特殊价值。

第三,二者对公开的现有技术要求不同。

外观设计专利权要求申请专利的产品在申请日以前不能以任何方式为公众所知,且不能相同、相近似,强调独创性;而注册商标只要在申请日之前与他人在同类商品上已注册或已初步审定的商标不相同或不相近似,未经注册的商标无论何时开始使用均不影响注册商标的审查与核准,强调特定条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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