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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确权、侵权案件中常见的专有名词

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确权、侵权案件中常见的专有名词

提示:根据公开资料检索并整理,难保准确,仅做参考。

1.设计要素:北京高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66.1,在确定外观设计保护范围时,应当综合考虑授权公告中表示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所显示的形状、图案、色彩等全部设计要素所构成的完整的设计内容。

2.设计特征:北京高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66.2,设计特征是指具有相对独立的视觉效果,具有完整性和可识别性的产品的形状、图案及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即产品的某一部分的设计。

3.设计要点:北京高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67,设计要点:是指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能够对一般消费者产生显著视觉影响的设计特征。

4.设计空间:最高人民法院(2010)行提字第5号行政判决书,设计空间是指设计者在创作特定产品外观设计时的自由度,设计者在特定产品领域中的设计自由度通常要受到现有设计、技术、法律以及观念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特定产品的设计空间的大小与认定该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对同类或者相近类产品外观设计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具有密切关联。

5.设计要部:《日本意匠法》第24、《意匠审查基准》第七部分第一章、《意匠法施行规则》所制定的第6种参考样式的第(11)、在“化粧用パフ事件”中,大阪地方法院认为,在外观设计图片中的实线所表示的请求保护部分,要部是椭圆形的薄板本体、从本体根部向外有众多突起部分构成刷部;至于实线表示的椭圆体短轴两端边缘略向背部突起的形状,是设计的细微部分;根据要部判断方法,被控侵权的物品与原告外观设计要部基本相同,虽然在椭圆体短轴两端边缘略向背部突起的形状方面有细微差别,但仍然构成近似。

概括日本成文法和案例中的说法:设计要部是外观设计专利中设计人区别于现有设计而做出的新设计,亦即设计人通过创造性劳动而完成的外观设计专利的创新点。大致相当于北高67条中的设计要点。

6.相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

7.近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

8.实质相同:《专利审查指南》,限定实质相同的五种情形:

(1)其区别在于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能察觉到的局部的细微差异,例如,百叶窗的外观设计仅有具体叶片数不同;

(2)其区别在于使用时不容易看到或者看不到的部位,但有证据表明在不容易看到部位的特定设计对于一般消费者能够产生引人瞩目的视觉效果的情况除外;

(3)其区别在于将某一设计要素整体置换为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的相应设计要素;

(4)其区别在于将对比设计作为设计单元按照该种类产品的常规排列方式作重复排列或者将其排列的数量作增减变化;

(5)其区别在于互为镜像对称。

9.不具有明显区别:《专利审查指南》,经整体观察,如果两者的差别对于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仅限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的产品外观设计),则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判断是否具有明显区别时,考虑如下因素:

(1)对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进行整体观察时,应当更关注使用时容易看到的部位,使用时容易看到部位的设计变化相对于不容易看到或者看不到部位的设计变化,通常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影响。有相反证据除外。

(2)当产品上某些设计被证明是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如易拉罐产品的圆柱形状设计)时,其余设计的变化通常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的影响。

(3)由产品的功能唯一限定的特定形状对整体视觉效果通常不具有显著的影响。

(4)若区别点仅在于局部细微变化,则其对整体视觉效果不足以产生显著影响,二者不具有明显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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