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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2020年深圳市各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议通知


南山区2020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议相关工作的通知

复议资格筛选时间

2020年10月13日至2020年10月14日

复议对象

根据上级工作要求,今年国高评审分数不到70分,但符合如下三个条件之一的企业,可递交申诉材料至我局统一收集,进行复议资格筛选。

1、净资产增长率评分或销售收入增长率评分,出现出2分(含)以上的评分错误,且该项评分错误直接导评审结果改变的;

2、企业拥有Ⅰ类知识产权,但知识产权数量评分小于7分(不含);

3、参与国家标准制定的加分项应加未加。

其他优先推荐的企业包括:拥有2017以来获得授权的自主研的Ⅰ类知识产权的企业,参与国家级国家标准制定的企业,市、区重点支持的企业等(注:我局将根据上级要求的复议指标,经遴选后上报)。

受理时间

2020年10月12日-2020年10月16日

受理范围

宝安区申请2020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未通过企业(综合评分未达到70分)。

复议优先推荐条件

(一)净资产增长率评分或销售收入增长率评分,出现2分(含)以上的评分错误,且该项评分错误直接导致评审结果改变的;

(二)企业拥有I类知识产权,但知识产权数量评分小于7分(不含);

(三)参与国家标准制定的加分项应加未加;

(四)拥有2017年以来获得授权的自主研发的I类知识产权的企业;

(五)参与国家级标准制定的企业等市、区重点支持的企业;

(六)上市公司(不含新三板);

(七)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获奖企业;

(八)国家、省、市创新创业团队依托企业;

(九)同等分数下,优先推荐宝安区“四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组综合评价表》中“成长指标”得分高的优先推荐)、宝安区上市公司培育库企业。

复议资格筛选时间

2020年10月14日-2020年10月15日

复议对象

(一)专家评审结果出现明显错误,具有下列情况的企业:

1、净资产增长率评分或销售收入增长率评分,出现2分(含)以上的评分错误,且该项评分错误直接导致评审结果改变的。

2、企业拥有Ⅰ类知识产权,但知识产权数量评分小于7分(不含)。

3、参与国家标准制定的加分项应加未加。

(二)拥有2017年以来获得授权的自主研发的Ⅰ类知识产权的企业,参与国家级标准制定的企业等市、区重点支持的企业。

复议资格筛选报名方式

请在2020年10月12日下午下班前扫描以下二维码填写报名材料并在预约时间段前往:

复议时间

截止2020年10月15日上午12:00前

复议对象

罗湖区未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未达到70分)

复议时间

2020年10月10日至13日

复议时间

截止2020年10月13日前

推荐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议的受理范围

坪山区申请2020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未通过企业,综合评分未达到70分。

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议推荐的条件

优先推荐专家评审结果出现明显错误的企业参加复议。明显错误主要包括:

(一)净资产增长率评分或销售收入增长率评分,出现2分(含)以上的评分错误,且该项评分错误直接导致评审结果改变的。

(二)企业拥有Ⅰ类知识产权,但知识产权数量评分小于7分(不含)。

(三)参与国家标准制定的加分项应加未加。

(四)拥有2017年以来获得授权的自主研发的Ⅰ类知识产权的企业

(五)参与国家级标准制定的企业等市、区重点支持的企业。

复议时间

10月12日-10月16日

复议对象

龙岗区申请2020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未通过企业,综合评分未达到70分。

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议推荐的条件

(一)专家评审结果出现明显错误,具有下列情况的企业:

1.净资产增长率评分或销售收入增长率评分,出现2分(含)以上的评分错误,且该项评分错误直接导致评审结果改变的。

2.企业拥有Ⅰ类知识产权,但知识产权数量评分小于7分(不含)。

3.参与国家标准制定的加分项应加未加。

(二)拥有2017年以来获得授权的自主研发的Ⅰ类知识产权的企业,参与国家级标准制定等市、区重点支持的企业。

(三)上市企业、上市培育企业、规上企业。

(四)国家、省、市创新创业团队依托企业。

(五)获得各级科技进步奖或专利奖的企业。

复议时间

截止2020年10月16日前

短信通知

【龙华区政务平台】【龙华区政务办公系统】【龙华区科技创新局】;

各相关企业,2020年深圳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结果已公布,请你公司核对各项评分。如对以下方面评分存在异议可提起复议:1、一票否决错误;2、财务指标分出现错误;3、知识产权数量分跨档出现错误;4、企业参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专家未予加分。请在2020年10月16日前将企业复议申请书、相关佐证材料通过邮箱发送至政务邮箱:qycxk@szlhq.gov.cn,发送时请将材料重命名为“XX公司国高复议材料”。如有疑问,请联系:23332247。--企业创新科郭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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