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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专利申请的要求
欧洲专利申请的要求
申请人
自然人或者法人都可以作为申请专利的主体。也可以由多个申请人共同申请。
欧洲专利申请可以进入哪些国家
一般而言,EPC协议范围内的国家都可以。但瑞士和列支敦士登公国只能(与其他国家一起)共同指定。也可以扩展到EPC协议范围外的国家,目前包括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和黑山。
欧洲专利申请的语言
官方语言是英语、法语和德语。提交时用何种语言,则后续程序中也使用这种语言。
如果申请人在EPC协议中任何国家有居住权或者营业场所,也可以用这个国家的语言提交欧洲专利申请。
欧洲专利申请的组成部分
要求授予欧洲专利权的请求书,说明书,至少一项权利要求,必要的附图,以及摘要。
请求书
如果有多个共同申请人,并且没有指定欧洲的代表人,则请求书需要由所有申请人签署。如果交纸件,则必须同时交复制件;如果交电子件则不需要。
指定发明人
在欧洲专利申请中,必须指定发明人。如果您自己不是发明人或不是唯一的发明人,则必须在单独的文档中提交发明人的名称,该文档必须指明您获得欧洲专利的权利的来源。您可以在EPO提供的工具中在线指定发明人。另一个选择是填写并提交“发明人指定”表格(EPO表格1002),可在EPO网站(www.epo.org)上找到。
优先权
优先权的期限是12个月。
如果您正在提交的一项欧洲专利申请要求先前申请的优先权,您必须提交一份与先前申请有关的检索结果的副本。
如果欧洲专利局起草了检索报告,或者您的优先权申请是在奥地利、丹麦、日本、大韩民国、西班牙、英国或美国提出的,则您无需提交检索结果的副本。预计今后还会有更多的国家被列入这一名单。
代表
如果您在EPC协议范围内任一国家有居住权或者营业场所,那么您可以代表自己与EPO沟通。即,此时,可以无需委托代表人进行沟通。
如果您没有上述居住权或营业场所,则必须指定一个代表人,通过他与EPO沟通。
前述代表人只能由欧洲专利局维护的名单上的专业代表或有权在欧洲专利局面前行事的法律从业人员担任。您可以在EPO网站(www.epo.org)上找到一个可搜索的专业代表在线数据库。
公开您的发明
欧洲专利申请必须公开发明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实施的程度(具体要求基本与我国专利法相同)。
欧洲专利申请一经提出,不得对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者附图作超出其提出内容的修改。因此,不允许在申请日以后向申请文件中添加实施例或技术特征以弥补公开中的不足。也不允许您通过省略某些特征等方式扩展权利要求的范围,除非在提交的申请中明确支持此类修改。因此,您必须确保提交的权利要求清楚、准确地确定您想要保护的发明。
单一性
欧洲专利申请必须只涉及一项发明,或涉及相互联系以形成单一发明概念的一组发明。在后一种情况下,只要符合细则第43(2)条,就允许同一类别的多个独立权利要求;但更常见的情况是不同类别中的多个独立权利要求。
起草技术申请文件
以下是关于申请文件和随后提交的文件形式的主要规定:
构成欧洲专利申请的文件(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和摘要)必须整合为一份提交。这同样适用于取代这些原始文件的文件。
在纸质文件的情况下,文件必须使用结实、柔韧的白色A4纸张(纵向格式)。
申请文件的每一部分(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和摘要)都必须新起一页。
所有纸张都必须用连续的阿拉伯数字编号,阿拉伯数字必须位于上部中心,但不在上部边缘。
最小页边距:顶部:2厘米;左侧:2.5厘米;右侧:2厘米;底部:2厘米。
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每一页每五行进行编号,编号写在页面左边空白里,靠右书写。
行距必须为1.5。
文件必须打字或打印,大写字母的最小字符高度为0.21厘米(通常为9或10号字体)。
文本中不得有手写的附加内容。
说明书
在说明书中,您必须:
指定与本发明相关的技术领域。例如,您可以复制独立权利要求书的第一部分(“现有技术”)的全部或实质内容,或仅引用它。
指出您所知道的背景技术,以便于理解本发明,最好引用反映这种技术的源文件。这尤其适用于与独立权利要求书的现有技术部分相对应的背景技术。源文件引用必须足够完整,以便于验证:按国家和编号列出的专利文件;按作者、标题、出版商、版本、出版地和年份列出的书籍和页码;按标题、年份、卷号和页码列出的期刊。
公开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发明。
说明书必须指明本发明旨在解决的技术问题(即使没有明确说明),并描述解决方案。为了根据独立权利要求阐明解决方案的性质,您可以重复或参考独立权利要求的特征部分或根据相关权利要求再现技术特征的实质。
在说明书的这一点上,如果在描述所要求保护的发明的实施方式或描述附图所示的内容时没有这样做,则只需要根据从属权利要求给出本发明具体的实施例。
您应当说明您的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所具有的任何有利效果,但不要对任何特定的先前产品或过程发表贬低的评论。
简要描述附图中的内容,确保给出它们的编号。
详细描述至少一种实施本发明的方式,通常使用实施例并参考附图和附图标记。
说明本发明在欧洲专利法第57条意义下如何易于工业应用。
生物领域的申请-核苷酸和氨基酸序列
如果您的欧洲专利申请公开了核苷酸或氨基酸序列(4个或更多氨基酸的不分枝序列或10个或更多核苷酸的不分枝序列),说明必须包含符合WIPO标准ST.25的序列列表,并作为说明的单独部分呈现。序列表必须以电子形式提交,即文本格式(.txt)。建议您使用EPO的免费BiSSAP或PatentIn软件,它简化了标准化的序列呈现。如果您还以纸质或PDF格式提交文件,则必须提交一份声明,说明电子格式和纸质或PDF格式的序列表是相同的。
如果您以电子形式在线提交申请,您必须将序列列表作为在线提交的附件发送。
您还必须填写请求书(EPO表1001)的第38节,以表明申请包含一个序列列表。
生物领域的申请-保存生物材料
如果您的发明使用了或涉及公众无法获得的生物材料,并且无法在您的欧洲专利申请中以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的方式进行描述,您必须在申请日之前将该生物材料的样本存放于认可的保存机构。
认可的保存机构是《为专利程序而保存微生物的国际认可的布达佩斯条约》规定的国际保存机构以及欧洲专利局主席指定的其他一些机构。认可的保存机构的完整名单每年在EPO网站和EPO的官方刊物上公布一次;官方刊物也会在名单发生变化时公布。
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必须根据本发明的技术特征来定义寻求保护的主题。它们必须简洁明了,并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在适当的情况下,权利要求应包括两部分,即现有技术部分和特征部分。
“独立”权利要求必须陈述本发明的所有必要技术特征。
除例外情况,欧洲专利申请不得包含同一类别(例如产品和/或工艺)的多个独立权利要求(即“一类一独权”)。
清楚地撰写权利要求是很重要的,因为它们定义了您想要保护的主题。您在权利要求中使用的措辞的含义和范围必须没有歧义,并且您必须避免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之间的任何不一致。
权利要求限定的范围必须尽可能精确。作为一般规则,不允许试图根据要实现的结果来定义本发明的权利要求。本发明涉及化工产品的,可以用其化学式或者制造该产品的工艺方法来定义,或者在例外情况下,用其参数来定义。
此外,除非绝对必要,否则不得对说明书或附图进行引用。
在特殊情况下,欧洲专利申请或专利可包括针对特定指定国家的另外的权利要求组。
权利要求产生的费用
如果您的欧洲专利申请包含超过15项权利要求,您必须支付超过该数字的每项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费。对于第51项及以后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权利要求的费用更高。您必须在提交第一组权利要求后一个月内支付上述费用。
如果申请中包括多组权利要求,则只需要针对权利要求数目最多的那一组缴纳上述费用。
如果您未能按时支付费用,在收到您未能遵守期限的通知后一个月内(不可延长),您仍然可以有效地支付。如果您在此期间内仍未支付费用,您未支付费用的权利要求将被视为放弃,并相应地通知您。
如果授权时您的申请还包括超过15项权利要求,如果相关费用未支付,可在此阶段支付。如果您未在到期前支付,您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附图
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未提及的附图标记不得在附图中使用,反之亦然。当用附图标记表示相同的技术特征时,在整个申请程序中必须用相同的附图标记表示。
附图不得包含文本内容,除非绝对必要时,(可包含)关键词如“水”、“蒸汽”、“打开”、“关闭”、“AB部分”以及电路图和方框图或流程图上理解所必需的简短标语。任何这样的关键字必须以这样一种方式放置,即它们可以被它们的翻译替换,而不会干扰图形的任何线条。
流程图和图表视为附图。
高质量的附图对于本发明的正确披露是非常重要的。如果附图不可读,例如完全黑色,则可能不允许您在后期提交质量更好的附图,披露比最初提交的附图更多的细节。尽管EPC对照片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它们是允许的。彩色照片被扫描,并在电子文件中以黑白形式提供。如果您以电子形式提交申请,您的优势在于,EPO可以获得附图的原始质量,并且通常不会发出缺陷通知;如果您以纸质形式提交附图,并且EPO只能获得扫描版本,则可能会发生这种情况。
摘要
摘要仅仅用作技术信息。不得出于任何其他目的,例如解释所寻求的保护的范围或适用欧洲专利法第54(3)条,将其考虑在内。它的撰写必须使之成为在特定技术领域进行搜索和评估“是否值得考虑整个申请内容”的有效工具。
摘要必须在本发明标题之前,必须包含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中所包含的公开内容的简明总结(最好不超过150字)。它应当指明与本发明有关的技术领域,除非标题中已经明确了这一点,并且其措词应当使人能够清楚地了解技术问题、通过本发明解决该问题的要点以及本发明的主要用途。
摘要的最终内容由审查员确定。一旦摘要作为欧洲专利申请的一部分公布,则不再对其进行修订。
禁止的主题
申请文件不得含有违反公共秩序或道德的陈述或图画。也不应包含贬低任何第三方的产品或工艺、或任何第三方的申请或专利的优点或有效性的声明。仅仅与现有技术进行比较本身并不被视为贬低。此外,在这种情况下,不应作明显无关或不必要的陈述。
欧洲专利申请和欧洲专利的统一性
欧洲专利申请和欧洲专利具有统一性,这意味着所有指定缔约国的文本和附图都是统一的。这一原则的例外情况如下:
如果欧洲专利局获悉存在欧洲专利法第139(2)条规定的在先权利,则欧洲专利申请或专利可针对这些国家提出不同的权利要求,如果审查部门认为有必要,还可提出不同的说明书和附图。
如果最终决定判定第三方仅就欧洲专利申请中披露的一部分内容有权获得欧洲专利,则对于作出或承认该决定的指定国家,原始欧洲专利申请必须包含与其他指定缔约国不同的权利要求、(必要时)说明书和附图。
由上可见,欧洲专利法对于欧洲专利申请的形式要求琐碎、严格,经验不够充分的专利代理人面对这些问题时都可能感觉力不从心,遑论对专利法不熟悉的申请人、发明人。我国正处于向创新型国家转变的过渡期,向外专利申请逐年大幅增加。在这样的情况下,笔者建议申请人选择向外申请经验丰富的专利代理人承担相应的事务,以为自己的发明创造争取到充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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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小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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