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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声音商标注册的形式要求

根据美国《兰哈姆法》(theLanhamAct)的规定,能够确认和区分商品或服务的任何字词、名称、标志、三维配置,或者由上述要素组成的任何组合,都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

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不需要提交图样,只需要提交有关商标的描述以及使用的证据。这就是商标注册制度中所谓的描述表征注册制度。

对于声音商标来说,美国是认可声音商标最早的国家,也可能是世界上注册要求最为宽松的国家。

美国米高梅电影公司(MGM)早在1924年就将“狮吼”用作声音商标,并获得了注册商标。

具体到声音商标的注册审查,美国商标审查程序手册对声音商标做了明确的定义,即能够通过听觉而不是视觉予以确认和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标志。

人们无法通过视觉来感知声音本身,因此美国专利商标局将申请人对拟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所做的描述作为接受注册申请的条件。

申请人提出声音商标的注册申请时,不需要提交该声音的图样,只需要提交该声音的样本、该声音的描述以及有关该声音作为商标的使用证据。

因此,在描述表征注册制度下,申请人针对拟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所提交的书面描述,对于该声音商标最终能否获得注册就显得至关重要。

目前,美国已经注册的声音商标中,描述声音的方法包括拟声描述、利用音符进行描述以及通过简要的短语进行描述。

但是需要指出,在声音商标注册审查实践中,对于声音商标的描述方法来说,并不存在哪种描述方法更为恰当,或者哪种描述方法更为优先的问题。

视觉商标能够对商品或服务的实际购买者或者潜在购买者产生比较持久的影响,声音商标则主要取决于声音接听者的听觉感知能力。

因此,只有当声音本身具备固有的显著性,并且足以能够唤起该声音接听者的潜在意识,才能使该声音接听者再次听到该声音时能够联想到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

鉴于声音商标的固有特性,因此申请人提出声音商标的注册申请时,美国专利商标局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交声音商标具有显著性的证据或者具有第二含义的证据。

但是,声音商标的显著性与传统商标的显著性不尽相同。

美国商标审理与上诉委员会将拟注册为商标的声音分为具有“唯一性的、差异性的或区别性的”的声音和“普通的”声音,

前者通常被视为具备固有的显著性,申请人不需要证明该声音商标具有第二含义,后者则通常被视为不具备固有的显著性,申请人需要证明该声音商标具有第二含义。

另外,美国商标审理与上诉委员会虽然明确了声音商标的基本注册要求,但是只说明了声音商标在指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时应当如何发挥作用,

并没有举例说明哪些声音作为声音商标比较恰当,也没有列举拒绝声音商标注册的一些具体理由。

目前,只能通过一些有限的案例得知,哪些声音可以作为声音商标予以注册,哪些声音不得注册为声音商标。

(发布:小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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